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解读,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查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范然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解读,医生执业注册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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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在疏解政策创新方面

京雄同城体验是一大亮点

京津医生、护士到雄安新区执业

无需再到审批部门办理注册

由新区医院统一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

可在两地医院自动获得执业权限

为来雄“双城”工作的医护人员

提供助力

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后

首次注册医师执业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如何办理?

攻略来啦——

第一步:进入系统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ww.nhc.gov.cn/),点击右下角“服务平台”→“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

第二步:注册、登录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页面,点击“医师电子化注册→个人端入口”,并根据提示完成注册、登录。

第三步:激活账户

用户登录后,需验证手机号,激活个人身份。激活后即可点击资格信息查询个人医师信息。

特别提醒

首次医师注册或者助理执业改变注册地点,需点击业务申请,选择注册,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后提交,等待医疗机构审核后在机构端打印《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第四步:医疗机构确认

由拟执业机构负责人登录医师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http://sc.cndocsys.cn/)机构端下载打印《医师执业、变更执业、多机构备案申请审核表》。

第五步:提交材料

申请人可以选择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等任一方式提交材料。以在线提交为例,具体这样办理↓↓↓

登录“雄安新区政务服务网”(附网址链接:https://zwfw.xiongan.gov.cn)→首页搜索“医师”→选择“取得医师资格证后两年内注册”→点击“在线办理”→填写并核对个人信息→上传材料→选择证书领取方式。

中国医师节

向所有医务工作者致敬!

转自:政通雄安(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 政通雄安

执业医师注册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  13  号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李斌

2017年2月28日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2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办理相关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被辞退、开除;

(三)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备案满2年且未继续执业的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医师因参加培训需要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医师承担经主要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以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医疗机构内执业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医师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和查询制度。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并对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该机构给予警告,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由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港澳台人员申请在内地(大陆)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籍人员申请在中国境内注册执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执业医师资格证注册流程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


关于做好2024年度上半年医师执业注册考核工作的通知冀卫办医政函〔2024〕4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师队伍管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按照国家和我省医师执业注册考核工作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上半年全省医师执业注册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
(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注册者;
(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且已经注销执业注册后,申请重新注册者;
(四)已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仅限临床类别范围内)。


二、报名材料


考生应按要求分别上传以下资料。
(一)考核对象均需提交的材料。
1.《医师注册考核报名表》(本人签字并加盖执业机构和所在地区初审单位公章的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医师资格证书》有效页。
(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被注销执业证书的考核对象应补充提交的材料。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预防保健机构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合格证明;
2.拟执业机构劳动合同或聘用证明;
3.审批局开具的执业状态证明。
(三)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执业证书的考核对象应补充提交的材料。
1.注销执业证书之后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以上预防保健机构连续3个月以上的培训合格证明;
2.注销证明。
(四)变更执业范围的考核对象应补充提交的材料。
1.取得执业证之后在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的证明;
2.《医师执业证书》有效页。


三、考核安排


(一)网上报名:2024年5月29日9:00-6月9日17:00。报名方式:登录河北省医师协会官网进行网上报名(http://www.hebmda.com),并按照指引填报相关信息。
(二)资格审核:6月11日-14日各地市线上初审,6月18日-21日省级线上审核。
(三)准考证打印:2024年6月23日-25日。
(四)考核时间:6月26日-28日。具体考核时间、地点请以准考证打印信息为准。
(五)考核结果公布:考核结束20个工作日后,考核成绩将在河北省医师协会官网进行公布,考生输入本人准考证号和身份证号进行成绩查询。
(六)合格证领取:考核结束30个工作日后,请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前往属地现场审查管理机构领取考试合格证书。


四、考核内容


(一)考核分值:总分120分,其中医学人文法律法规占20分,各专业基础知识占100分。
(二)考核形式、题型、时间:笔试、客观题、90分钟。
(三)考核合格标准:执业医师60分合格,执业助理医师50分合格。


五、违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成绩,撤销授予证书:
(一)若发现报名材料不实,以虚假信息报名;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
(三)考试过程中违反纪律情节严重。


六、其他事项


(一)各地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并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各地负责材料初审的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把材料审核关。
(二)考生参加考核合格后,凭合格证书向注册审批机关申请执业注册或变更执业范围,一年内未注册或变更的,合格证书将作废,需重新参加考核(以合格证发放时间为准)。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处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处
2024年5月27日

附件

各市现场审查管理机构信息及联系人

编辑:康小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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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流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军队有关卫生部门:

为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医师法》《精神卫生法》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医师条件

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临床或中医(包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已注册1个执业范围,从事神经内科、儿科等临床专业的优先;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临床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中第一项条件的。

2.中医类别医师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5〕9号)中加注条件的。

3.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895号)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精神科医师转岗培训合格的。

(四)所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

二、办理程序

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附条件注册执业范围。原注册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附条件注册手续,在临床类别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后加注“精神卫生专业”,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字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

三、管理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的管理,保障其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对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应及时予以注销对应执业范围。

(二)综合工作需求和个人意愿,鼓励医师申请全职转岗精神(心理)科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未全职转岗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鼓励在原有岗位开展相关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

(三)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质量控制要求,强化医务人员培养培训,确保精神科以及其他临床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晋升职称时,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原注册专业或者精神卫生专业。

(五)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获取麻精药品处方权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医疗机构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原则上不得注册第三个执业范围。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第二项条件的,按原文件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当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后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2025年3月25日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既往工作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文件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医师相对不足的问题。前期,我委印发的《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中已明确,在县级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以及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精神障碍诊疗工作的医师,通过培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只能变更。《通知》扩大了申请范围,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或者通过相应的培训、进修等,均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二是医师变更或加注后需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的问题。《通知》明确了相应管理要求,医疗机构需保障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对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应及时予以注销对应执业范围。

此外,《通知》强化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加注相关管理要求,强调了医疗机构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即可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
编辑: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管仲瑶 叶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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