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滞后的地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马惠惠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滞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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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民政部官网

编辑:桂法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讲课PPT

第一条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的情况。


第四条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第五条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


第六条 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条 受助人员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站应当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在站内患传染病或者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救助站应当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


第十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一条 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道、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救助站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安置。


第十五条 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级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七条 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救助站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


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行为,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受助人员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或者发现受助人员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救助站应当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如实记载,制作档案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该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


(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救助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不及时受理救助对象举报,不及时责令救助站履行职责,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广西普法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问题

救助管理实施细则

一、救助性质和原则:

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坚持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三、救助内容:

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家庭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四、救助期限:

救助管理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朝阳市救助管理站问答

1、问:救助管理站的职能是什么?

答:救助管理站承担着对本县区域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教育、返家、安置等职责,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2、问: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原则是什么?

答:自愿受助,无偿救助。

3、问:市民在街头遇见流浪人员,怎么办?

答:及时引导或护送他们到救助管理站求助,或者拨打求助电话(0421-3902127),或直接拨打110报警;如遇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可直拨“120”。

4、问:救助管理站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将提供哪些救助?

答: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家庭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5、问:公安机关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1)指导和协助维护救助管理站内的治安秩序;(2)严厉打击指使教唆和幕后操纵残疾人、未成年人强行乞讨,在乞讨过程中公然侮辱他人、寻衅滋事、阻碍交通、扰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或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刑事犯罪活动;(3)负责劝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4)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先护送到指定医院治疗,待病情好转,生活自理后送救助管理站;属残疾人或行动不方便的,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

6、问:城管部门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在工作中发现有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并将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方便人员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属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先护送到指定医院治疗,待病情好转,生活能自理后送救助管理站。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对随处乱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处置。

7、问:有的求助人员今天到这个站,明天又去那个站,是怎么回事?

答: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跑站骗票现象。目前求助人员入站求助都需要详细记录身份信息,拍照后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各地救助机构互相联网,信息共享,登录网站查询便可识别。

8、问:何为职业乞讨者?有什么特征?

答:职业乞讨者是指以乞讨为职业,自身有劳动能力但不自食其力,通过欺骗甚至幕后操纵等手段非法获得收入的人群。他们大多有组织,一个组织内的乞讨人员轮流在不同地点行乞。

9、问:职业乞讨者都有哪些骗人的伎俩?

答:他们大多聚集在医院、公园、商业区、车站、十字路口等人流密集处。有的将自己家庭的种种不幸(几乎全是虚构)用毛笔写在一块长方形的白布上,然后将这个没有时间、没有地点、没有姓名的故事,摆放在人群熙攘处,自己低头下跪,引起路人注意,以获得路人的施舍。有的自称钱财不慎丢失,自身伤残、小孩生病等借口,手里拿有证明,请好心人施舍几块钱,以此达到长期乞讨的目的。此类情况我们在街头经常碰见,展示给大家的证明、电话等信息都是虚假的。他们收入不菲,所以不愿去救助管理站,也不接受媒体采访。

10、家中有易走失人员怎么办?

①为家中易走失人员佩戴手机或随身佩戴GPS定位器;

②制作联系卡,在联系卡上填写易走失人员家属的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等信息;

③易走失人员可聘请专人看护或送往社区托老机构;

④及时报警求助或向当地救助管理部门求助。

来源:龙城区民政局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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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民〔2025〕7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市救助管理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进一步织密救助服务网络,实现全市救助管理工作创新转型、提质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保障,凝聚部门救助管理工作合力

(一)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落实区县救助管理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定期召开会议推动研究解决救助管理面临的重大、复杂问题。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要明确专人建立常态化工作对接机制,及时沟通处理救助管理突发事件。建立警务人员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救助量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要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应统一认识,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提供救助服务,切实尊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自主意愿,及时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并将流浪乞讨人员规范转介移交相应部门或属地救助管理机构(附件1),完善书面交接手续。


(三)探索数字赋能。民政要加强与公安、城管等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赋权部分区县试点推进救助管理跨部门综合指挥调度体系建设,贯通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救助服务体系,合理运用“雪亮工程”“智慧城管”等数字平台,在指挥调度、快速响应、街面巡查、转介处置、跟踪回访等环节提升救助服务质效,实现“一地创新、全市共享”。


(四)着力改革创新。依托公安治安岗亭和警务站、福彩代销点和养老服务站等平台建设临时救助点、求助引导点,扩大救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提升各部门网络、数据、技术、物资、人才等救助资源利用集约化水平,搭建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型救助服务平台,畅通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核实、医疗救治、救助返乡等“一站式服务”通道。汇集跨部门优势人才资源,打造全市救助管理教育实训基地,创新救助管理人才培训方式方法。


二、认真履职尽责,确保救助管理服务有效供给

(一)重视联合巡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强化社会面巡逻查控和重点场所治安管控力度,合理部署安排力量,对辖区中心区域、人员密集场所、交通枢纽周边、地下通道等部位开展常态化巡查。针对“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期间及极端天气,公安、城市管理和民政等部门应组织开展联合巡查,确保不发生极端事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处理,有效防范和减少“强讨恶要”“职业乞讨”等不文明现象。


(二)加强分类处置。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不得中途遗弃;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对突发疾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或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对因醉酒、强讨恶要、占据损毁公共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对疑似精神障碍、突发疾病、未成年、醉酒状态等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应按《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处置程序》(附件2)规范救助。


(三)强化救助协作。民政部门应切实担负起本地救助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在推动救助管理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人员配备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下设救助管理机构的监管、指导,建立责任人定点联系制度、健全日常统计报告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履行救助管理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督促其及时有效救助辖区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严格审核、审慎选择托养机构,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常态化、立体化、经常性监督。会同卫生健康部门为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及时提供医疗服务。广泛动员、引导志愿者、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协调有关部门帮助反复外出流浪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政策,解决实际生产生活困难,从源头上避免再次外出流浪。


公安部门应当做好身份核查工作,及时受理、回复救助管理机构基本信息协查请求,收到救助管理机构协助核查书面申请一个月内,通过人像识别、DNA采集比对等技术手段免费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并书面反馈核查结果。着力解决其户口问题,对查明身份但户口已被注销的流浪乞讨人员,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应及时恢复其户籍登记;对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对已安置落户的流浪乞讨人员,经查清身份发现其在原籍已登记户口的,依法注销重复户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和团伙,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城管部门应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确定流浪乞讨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指导医疗机构救治流浪乞讨人员过程中,严格执行基本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诊疗技术规范、紧急救治基本标准实施合理检查及治疗,按照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使用药品。


三、联合专项攻坚,深化救助服务和综合治理

(一)强化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冬季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要求,确定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冬季送温暖”联合救助攻坚期,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强联动,切实做好元旦、春节、寒假等极端条件下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强化对职业乞讨、长期流浪、骗取救助等行为的有效治理。


(二)聚焦重点难点。聚焦重点区域,在车站、码头等人员流动密集部位,民政、公安设立联合临时救助点,及时核实身份、快速救助返家。聚焦重点行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通过公安部门核查身份、民政部门核实救助情况等方式,加大职业乞讨行为打击力度。聚焦重点人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长期流浪人员劝返力度,指导区县救助管理机构联合基层派出所、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工作台账和跟踪记录。


(三)创新方式方法。定期联合巡查,区县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在联合救助攻坚期间每周组织联合巡查不少于1次,并指导基层派出所、民政办定期开展街面巡查。强化科技赋能,充分运用“雪亮工程”“智慧城管”等数字平台,及时发现和快速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动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环卫职工、公交出租司机、快递员、夜间安保人员等积极参与发现报告、街面劝导和应急救助服务。


附件:

1.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一览表

2.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处置程序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附件2:



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处置程序



公安、城管等部门对发现的流浪乞讨、临时遇困、务工暂无着落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分类进行处置。对疑似精神障碍、需送医救治、未成年、醉酒状态等四类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按以下流程规范处置。


一、疑似精神障碍流浪乞讨人员

(一)流浪乞讨人员

1.初步判断。通过其语言、行为、动作、交流等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异常;存在异常的,精神状况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

2.通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情况。

3.按照救助管理机构提示,将流浪乞讨人员护送至指定的流浪乞讨人员定点精神卫生机构诊治。

4.公安部门应核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

5.及时与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公安部门发现的,应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并告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

(二)无法确认是否属于流浪乞讨人员

1.初步判断。通过其语言、行为、动作、交流等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异常;存在异常的,精神状况可能处于不稳定状态。

2.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护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机构诊治。

3.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院甄别是否属于流浪乞讨人员。医院发现疑似精神障碍人员急需救治的,应当及时救治,并在救治同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4.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及时与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移交救助管理机构予以救助;公安部门发现的,应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并告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不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联系其亲属、单位接回,或移交精防机构;医疗费用可通过城乡医保制度、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统筹解决。


二、需送医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

(一)流浪乞讨人员

1.初步判断。通过其伤口、流血情况、病征表现、面色、体温、脉搏等方面判断是否需要立即送医救治。

2.询问求助意愿。在不影响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健康的情况下,应征询流浪乞讨人员本人意愿。

3.通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情况。

4.按照救助管理机构提示,将流浪乞讨人员护送至指定的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医院诊治。紧急情况下,通知120接诊处置。

5.核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

6.及时与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公安部门发现的,应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并告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

(二)无法确认是否属于流浪乞讨人员

1.初步判断。通过其伤口、流血情况、面色、体温、脉搏等方面判断是否需要立即送医救治。

2.询问求助意愿。在不影响生命健康的情况下,应征询病人本人意愿。

3.将患病人员按就近就便原则护送急救机构诊治。紧急情况下,通知120接诊处置。医院发现病人急需救治的,应当及时救治,并在救治同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4.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院甄别是否属于流浪乞讨人员。

5.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及时与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移交救助管理机构予以救助;公安部门发现的,应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并告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不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由公安机关联系其亲属、单位接回;医疗费用可通过城乡医保制度、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等统筹解决。


三、流浪未成年人

(一)流浪未成年人

1.核实身份。公安部门确认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城管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置。

2.发现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3.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并要求其接回。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不能接回的,公安机关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

5.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

(1)询问其求助意愿;

(2)愿意接受救助的,核查身份信息,护送至属地救助管理机构;

(3)及时与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公安部门发现的,应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并告知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

(二)实施严重不良行为不属于流浪未成年人的情形

1.核实身份。确认是否属于未成年人。

2.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矫治教育。

3.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要求其接回,并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不能接回的,公安机关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

5.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

(1)询问其求助意愿;

(2)愿意接受救助的,核查身份信息,护送至属地救助管理机构;

(3)及时与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公安部门发现的,应填写《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并告知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和涉案真实情况。

(4)协调警务力量共同参与救助期间管理工作。


四、醉酒状态流浪乞讨人员

1.初步判断。公安机关应判断醉酒人员状态,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是否有威胁。城管部门发现醉酒状态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处置。

2.有危险或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3.因醉酒昏迷等可能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应当直接护送至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4.酒醒后询问其求助意愿。

5.愿意接受救助的,核查身份信息,可以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也可以征得其同意后护送至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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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近日,市民政局牵头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正式印发。现作如下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2024年,民政部部署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试点,联合相关部委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改革探索,推进救助管理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持续推进改革完善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强化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民政、公安、城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市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织密救助服务网络,实现全市救助管理工作创新转型、提质增效,决定出台《通知》。


二、目的意义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最困难、最边缘、最脆弱的群体,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是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所在,既是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环节,也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三、适用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部分内容和两个附件。

(一)加强组织保障,凝聚部门合力。主要从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探索推进数字赋能、着力推进改革创新等方面提出要求。

(二)认真履职尽责,确保服务供给。主要从重视联合巡查、加强分类处置、细化民政等部门职能职责三方面细化工作内容。

(三)联合专项攻坚,深化救助管理。主要从强化工作部署、聚焦重点难点、创新方式方法等方面落实工作举措。

(四)附件。包括《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一览表》和《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处置程序》。其中《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处置程序》规范了对疑似精神障碍、需送医救治、未成年、醉酒状态等四类特殊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处置流程。


五、核心政策问答

(一)怎样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答:充分发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跨部门协同联动,落实区县救助管理属地责任。各地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要明确专人建立常态化工作对接机制,及时沟通处理救助管理突发事件。建立警务人员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救助量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要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应遵循什么原则?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应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切实尊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自主意愿,及时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同时按照各区县属地管理责任,由发现地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三)街面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该怎么提供帮助?

答: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员,应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并履行书面交接手续,不得中途遗弃;护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得本人同意。对突发疾病人员,应立即通知急救机构或直接护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身份。对不愿接受救助的,应告知其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和求助方式,并视情记录劝导情况。


市民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可询问其是否愿意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如果流浪乞讨人员本人愿意,可以引导其至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求助,也可以联系属地公安部门护送引导至救助管理机构。


举例:市民发现重庆市某区街面发现一名流浪乞讨人员小王(化名),经询问其愿意接受救助。但市民找不到该区救助管理站,可拨打110报警,请警察将其送至救助管理机构。


(四)加强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1.确定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冬季送温暖”联合救助攻坚期,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加强联动,切实做好元旦、春节、寒假等极端条件下救助管理工作,及时有效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2.依托公安治安岗亭和警务站、福彩代销点和养老服务站等平台建设临时救助点、求助引导点,扩大救助服务网络覆盖范围。


3. 建立警务人员常态化巡查机制,对救助量较大的救助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要结合社区警务布点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协助做好身份核查、站内安全管理等工作。


(五)针对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怎么提供救助服务?

答:针对疑似精神障碍、需送医救治、流浪未成年人、醉酒状态等4类特殊流浪乞讨人员,《通知》附件2(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处置程序)明确了民政、公安、城管、卫健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分类处置程序,有效提升了特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精准性和部门协作效率。


六、专家视角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杨国栋表示:《通知》出台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工作举措,通过持续健全救助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厘清了民政、公安、卫生健康及城管部门的职能职责,明确了协作配合的工作途径。同时,针对救助管理工作中常见的疑似精神病人等四类人员细化处置规范,凝聚了救助合力,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关心关爱,有利于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服务。


责编:舒 轩

校对:曹倞婧 张 萍

编辑:肖娅楠 卢媛媛

供稿:社会事务处、市救助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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