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特定规则。
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存在劳动关系、医疗诊断证明等基本材料,初步证明与工作相关及受伤事实。
而用人单位承担较重举证责任。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若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来证明其主张。例如提供职工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与工作原因无关的证据。若用人单位逾期未举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此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有调查核实的职责。当双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争议,或证据不充分时,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以准确认定工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旨在保障工伤认定的公平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举证期限的规定
工伤认定举证期限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用人单位如果认为不是工伤,需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通常该举证期限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一般为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15日内。
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根据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这意味着用人单位不按时举证,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不过,如果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举证,可在期限届满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总之,各方都应严格遵守工伤认定举证期限规定,以保障工伤认定程序的公正与高效进行。
三、工伤补助标准
工伤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辅助器具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一定月数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具体标准各地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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