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2025,试用期合同应注意什么问题
一、试用期可能出现哪些问题
1、“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误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一个月到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经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
2、“试用期”内单签“试用合同”
误区: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单独签订“试用合同”,为期三个月到六个月,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
3、“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费用
误区:鉴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尚未决定是否长期雇佣劳动者,同时为避免麻烦,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并非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延长“试用期”
误区: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常见方式有两种:
(1)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2)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试用期。
5、要求赔付录取费用
误区: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试用期内频繁跳槽造成浪费录取费用增高,往往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用人单位赔付录取费用。
二、签试用期合同应注意什么
1、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不少农民工在找工作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总要有个试用期,而且往往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了,自己也被“炒”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
2、无条件炒鱿鱼。
试用期内,农民工往往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而用人单位却专横跋扈,说炒就炒员工的“鱿鱼”,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该条第一款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
3、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还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农民工续订一个试用期。这都是侵害农民工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二、合同试用期怎么规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1、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劳动者工作的期限。2、设立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3、试用期制度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4、试用期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和该工作岗位操作的难易程度,规定一个具体的试用时间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一般为一个月到六个月。5、通过试用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全面了解,对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条件、适应生产经营需要的劳动者,应当将其转为正式职工,享受正式职工的待遇;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是怎么规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试用期有下列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二、劳动合同试用期薪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条件:第一、确需裁减人员;第二、提前30天向工会/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第三、向劳动行政部分报告。员工有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能根据前述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患职业病功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员工处在怀孕期、产期或哺乳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如果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合同。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签试用期合同应注意什么
一、试用期可能出现哪些问题
1、“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误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口头或以其他形式(如在入职登记表或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与劳动者约定一个月到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劳动者经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
2、“试用期”内单签“试用合同”
误区: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单独签订“试用合同”,为期三个月到六个月,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该劳动者。
3、“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费用
误区:鉴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尚未决定是否长期雇佣劳动者,同时为避免麻烦,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往往在“试用期”内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也常常错误认为试用期内并非是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延长“试用期”
误区: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常见方式有两种:
(1)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
(2)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次以上试用期。
5、要求赔付录取费用
误区: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试用期内频繁跳槽造成浪费录取费用增高,往往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向用人单位赔付录取费用。
二、签试用期合同应注意什么
1、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
不少农民工在找工作时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总要有个试用期,而且往往试用期马上就要结束了,自己也被“炒”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不论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还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最迟在员工开始为其工作时就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试用合同”,试用期包含于劳动合同期限内。
2、无条件炒鱿鱼。
试用期内,农民工往往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岗位;而用人单位却专横跋扈,说炒就炒员工的“鱿鱼”,这其实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虽然该条第一款作出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一旦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适用法律上的举证倒置原则。
3、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还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农民工续订一个试用期。这都是侵害农民工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这个劳动合同都是应当按照法律中的要求来签订的,如果超过了规定时间才签订,此时单位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四、试用期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首先,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其次,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试用期合同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在试用期间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常常是用人单位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要为有录用条件而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和告知举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项规定的要点是:用人单位首先要证明单位是否有录用条件。如果有录用条件,辞退员工时还得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知何为录用条件,或无法证明该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劳动者已经知悉就贸然辞退试用期内的员工,是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败诉的重要原因。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已经公示和已经使劳动者知晓的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证明,就成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的重要证据。因此,用人单位要尽可能使自己的录用条件具体化,书面化,公示化,证据化。
3、用人单位证明录用条件已经公示和告知的技巧和方法录用条件如何证明已经公示并已经向应聘的劳动者告知呢?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招聘公告发布招聘简章来公示。在公示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为诉讼保留证据;但实际上在公告栏内张贴是很难保存的,如果是报刊登载可保存登载的报纸。
(二)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最好的办法是印制在《员工招聘登记表》上,供应聘人员填写和阅读后要求其签名表示已经知晓。
(三)发送聘用函明示录用条件。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四)在劳动合同中设计条款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例如,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提供本人基本情况时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要求;
2、职业技能考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所从事岗位工作的要求;
3、身体患有不宜所从事岗位工作的疾病;
4、不能按照所从事岗位的职责完成劳动和工作任务;
5、其他不符合所从事岗位个性要求的情况。
(五)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对录用条件有规定的,要将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向劳动者告知,并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4、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技巧和方法
(一)对试用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并保存书面鉴定意见。在有了录用条件的情况下,还要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促使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试用期间的考核鉴定制度。用人单位通过建立员工试用期考核鉴定制度,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运用专人带班、集中培训、组织笔试、对日常绩效与表现记录等形式,对新进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进行考核和鉴定,以了解新进员工在试用期间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有试用期的员工,在试用期间的考核和鉴定结果,就可以作为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二)采取书面形式向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说明理由并保存签收字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六、试用期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律分析:
首先,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其次,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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