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和附加刑的关系图,主刑和附加刑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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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刑和附加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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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死刑。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驱逐出境。那么,如何执行这些刑种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主刑的执行
1、管制的执行
(1)执行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群众有权对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只是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更好地执行管制,而不能代替公安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
(2)执行的时间和方法。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不能外出经商。若原单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其工作的,在不影响监督考察的情况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的,亦可就地从事或承包一些农副业生产。
2、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犯服刑期满,应由执行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发给释放证明,予以释放。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执行
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通过2年的考察以决定死缓执行的变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死刑的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立即执行,应当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准备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在7日内应作好执行的准备,包括:确定执行的具体日期和刑场;执行的指挥人员、参与人员和具体的执行人员;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通知公安机关派员进行刑场警戒;起草、印制执行死刑的布告等。
(3)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4)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或者注射。
(5)制作笔录,上报死刑执行情况。
(二)附加刑的执行
1、罚金的执行
罚金作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所谓“一次或分期缴纳”,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决的罚金总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裁决一次或者几次缴纳均可。
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规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可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但是,如果罪犯遭受到不能抗拒的灾祸,如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此外,我国刑法还建立了罚金刑执行的随时追缴制度,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等,同时起算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换言之,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在这个期间内当然地不能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中主要划清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别,正确处理犯罪分子正当债务的清偿和留足犯罪分子生活费用等问题。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换言之,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一般是人民法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4、驱逐出境的执行
驱逐出境的执行,应当注意区别单独适用驱逐出境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况,分别执行。单独适用时,应由负担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责令犯罪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开我国的国(边)境。对附加适用者,应当在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再执行。
来源:找法网
主刑和附加刑可以一起使用吗
法律中规定刑罚中的主刑是不可以附加适用的,而如果属于附加刑的话,那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通常法官在对罪犯量刑处罚的时候,就要根据其所触犯的罪名来确定怎么判刑。那此时主刑和附加刑是怎么执行呢?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主刑的执行
1、管制的执行
(1)执行机关。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群众有权对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只是配合、协助公安机关更好地执行管制,而不能代替公安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
(2)执行的时间和方法。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被判处管制的罪犯不能外出经商。若原单位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安排其工作的,在不影响监督考察的情况下,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的,亦可就地从事或承包一些农副业生产。
2、拘役的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犯服刑期满,应由执行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发给释放证明,予以释放。
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执行
我国监狱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对于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通过2年的考察以决定死缓执行的变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刑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死刑的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立即执行,应当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准备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在7日内应作好执行的准备,包括:确定执行的具体日期和刑场;执行的指挥人员、参与人员和具体的执行人员;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通知公安机关派员进行刑场警戒;起草、印制执行死刑的布告等。
(3)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
(4)押赴刑场,执行枪决或者注射。
(5)制作笔录,上报死刑执行情况。
(二)附加刑的执行
1、罚金的执行
罚金作为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所谓“一次或分期缴纳”,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决的罚金总额,在规定的期限内,裁决一次或者几次缴纳均可。
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规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可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但是,如果罪犯遭受到不能抗拒的灾祸,如地震、水灾、火灾、车祸、家庭成员死亡等,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
此外,我国刑法还建立了罚金刑执行的随时追缴制度,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2、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应当注意的是: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应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与管制刑期相等,同时起算并执行;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并执行,换言之,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在这个期间内当然地不能享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的执行
在执行中主要划清犯罪分子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区别,正确处理犯罪分子正当债务的清偿和留足犯罪分子生活费用等问题。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换言之,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一般是人民法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需要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4、驱逐出境的执行
驱逐出境的执行,应当注意区别单独适用驱逐出境和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况,分别执行。单独适用时,应由负担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责令犯罪的外国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开我国的国(边)境。对附加适用者,应当在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再执行。
对主刑和附加刑的执行,首先要知道我国规定的主刑包括了哪些,而在附加刑里面又有什么,这样在执行的时候才会比较清楚。实践中,即使主刑同时被判缓刑了,此时附加刑也是需要继续执行的,因为附加刑没有缓刑一说。
主刑和附加刑是并列关系吗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刑和附加刑是包含关系吗
在新闻里,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判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或者“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这里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刑法中的附加刑。
那么,附加刑到底是什么?它和主刑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会判附加刑?附加刑能不能单独适用?如果被判了附加刑,对生活有什么影响? 今天就给大家讲清楚,让你一篇文章彻底搞懂!
一、什么是附加刑?它和主刑有什么区别?
刑法的处罚措施分两大类:主刑 和 附加刑。
✅ 主刑:是最主要的刑罚,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犯罪分子必须服刑。
✅ 附加刑:是附加在主刑之外的处罚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主刑一起用,但不会单独只判附加刑而没有主刑。
举个例子:
• 如果一个人犯了诈骗罪,法院可以判他三年有期徒刑(主刑)+罚金十万元(附加刑)。
• 如果一个人犯了贪污罪,法院可以判他五年有期徒刑(主刑)+没收部分财产(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加刑)。
✔ 总结一下:
• 主刑是剥夺人身自由的,附加刑是财产、人身、政治权利方面的限制或剥夺;
二、附加刑有哪几种?怎么判?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主要有三种:
1. 罚金:最常见的附加刑
罚金是什么意思?
罚金就是让罪犯交钱,交给国家,而不是赔给受害人。
常见适用罪名:
• 经济犯罪:诈骗、非法经营、洗钱、非法集资、传销等
• 破坏金融秩序: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 毒品犯罪
罚金交不交?不交怎么办?
• 罚金必须交,不交的,法院会强制执行,比如查封房产、扣押存款、冻结银行卡。
• 如果罪犯确实交不起,可以申请分期缴纳或者法院裁定“折抵刑期”(但不是所有情况都能折抵)。
案例:
某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因其名下无存款,法院依法查封其房产并拍卖,用所得款项抵扣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限制犯人的“公民权”
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罪犯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担任公职的资格等。
常见适用罪名:
• 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叛国、颠覆国家政权等)
•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
• 重大腐败案件
影响有多大?
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即使刑满释放,也不能参加选举、不能当公务员、不能发表某些公开言论,甚至可能被限制某些行业的就业资格。
案例:
某人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意味着他即使将来被假释,也不能恢复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直接充公个人资产
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就是法院把罪犯的不法所得、违法财产、部分或全部个人财产收归国有。
常见适用罪名:
• 重大经济犯罪(贪污、受贿、洗钱等)
• 重大毒品犯罪(制毒、贩毒等)
• 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恐怖主义、严重腐败案件等)
能不能只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财产一般优先没收犯罪所得和违法收入,如果违法所得不够赔偿,也可以没收其他合法财产。
案例:
某官员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他的房产、银行存款、名下公司全部被法院查封拍卖,用于上缴国库。
4. 驱逐出境:把犯罪的外国人“请出”中国
什么意思?
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的外国人依法强制遣返回国,并限制其再次入境中国。根据《刑法》第35条,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常见适用罪名:
• 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颠覆国家政权、恐怖主义)
• 贩毒、诈骗、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
• 组织卖淫、赌博等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 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
影响有多大?
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外国人,通常会:
✅ 被限期离开中国,逾期不离开的会被强制遣返
✅ 可能被列入中国入境“黑名单”,几年甚至终身不得再入境
✅ 影响在华财产、工作、家庭(如企业、房产可能被迫处置)
案例:
某外国人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附加驱逐出境。刑满释放后,他立即被移民管理部门送上飞机遣返回国,并被列入终身不得入境的黑名单。
三、附加刑必须有吗?能单独判附加刑吗?
附加刑是不是必须判?
不一定!附加刑要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法院会结合罪犯的具体情节、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附加刑。
附加刑能单独判吗?
可以,但很少见!比如:
• 罚金可以单独适用,如果犯罪较轻,法院可以判只罚款,不判刑。
•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般不会单独适用,通常是附加在主刑上。
案例:
某公司法人因单位犯罪,被法院判处罚金100万元,但因情节较轻,不判刑。这就是罚金单独适用的例子。
单独适用附加刑算前科吗?有案底吗?
✅ 算案底!凡是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会留有案底,记录在公安系统中。
✅ 但是否影响政审、出国、就业等,取决于具体的刑罚类型。比如:
• 罚金刑 单独使用的情况较多,一般对普通人的影响较小;
• 剥夺政治权利 可能会影响未来的职业选择(不能当公务员、不能参军等);
• 驱逐出境 会导致该外国人无法再入境中国。
现实案例
某企业负责人因虚假广告被法院判处罚金500万元,未被判处有期徒刑。虽然没有坐牢,但该处罚仍属于刑事处罚,会在案底中记录,可能影响他的信用、公司运营及未来投资。
四、附加刑的执行和影响
✅ 什么时候执行?
• 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和有期徒刑一起判,一般是在刑满释放后开始计算。
✅ 影响有哪些?
• 罚金交不交影响信用,可能上失信名单。
• 剥夺政治权利会影响个人发展,甚至限制就业。
• 没收财产可能导致家庭财产受损,家属也可能受到影响。
案例:
某毒贩被判死刑,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他的家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异议,要求保留合法财产,但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
五、结语:附加刑不是“附带”处罚,影响可能很大!
很多人以为附加刑只是“小处罚”,其实影响非常深远!
如果遇到附加刑判决,一定要了解清楚影响,必要时及时咨询律师,合理应对!
✅ 尤其是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可能影响一生,务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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