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有哪些,附加刑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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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有哪些,附加刑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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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有哪几种

在新闻里,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判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或者“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这里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刑法中的附加刑。


那么,附加刑到底是什么?它和主刑有什么区别?什么情况下会判附加刑?附加刑能不能单独适用?如果被判了附加刑,对生活有什么影响? 今天就给大家讲清楚,让你一篇文章彻底搞懂!


一、什么是附加刑?它和主刑有什么区别?


刑法的处罚措施分两大类:主刑 和 附加刑。


✅ 主刑:是最主要的刑罚,比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犯罪分子必须服刑。

✅ 附加刑:是附加在主刑之外的处罚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主刑一起用,但不会单独只判附加刑而没有主刑。


举个例子:

• 如果一个人犯了诈骗罪,法院可以判他三年有期徒刑(主刑)+罚金十万元(附加刑)。

• 如果一个人犯了贪污罪,法院可以判他五年有期徒刑(主刑)+没收部分财产(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加刑)。


✔ 总结一下:

• 主刑是剥夺人身自由的,附加刑是财产、人身、政治权利方面的限制或剥夺;


二、附加刑有哪几种?怎么判?


刑法规定的附加刑主要有三种:


1. 罚金:最常见的附加刑


罚金是什么意思?

罚金就是让罪犯交钱,交给国家,而不是赔给受害人。


常见适用罪名:

• 经济犯罪:诈骗、非法经营、洗钱、非法集资、传销等

• 破坏金融秩序: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 毒品犯罪


罚金交不交?不交怎么办?

• 罚金必须交,不交的,法院会强制执行,比如查封房产、扣押存款、冻结银行卡。

• 如果罪犯确实交不起,可以申请分期缴纳或者法院裁定“折抵刑期”(但不是所有情况都能折抵)。


案例:

某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因其名下无存款,法院依法查封其房产并拍卖,用所得款项抵扣罚金。


2. 剥夺政治权利:限制犯人的“公民权”


什么意思?

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罪犯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权、担任公职的资格等。


常见适用罪名:

• 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叛国、颠覆国家政权等)

•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

• 重大腐败案件


影响有多大?

如果被剥夺政治权利,即使刑满释放,也不能参加选举、不能当公务员、不能发表某些公开言论,甚至可能被限制某些行业的就业资格。


案例:

某人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意味着他即使将来被假释,也不能恢复政治权利。


3. 没收财产:直接充公个人资产


什么意思?

没收财产就是法院把罪犯的不法所得、违法财产、部分或全部个人财产收归国有。


常见适用罪名:

• 重大经济犯罪(贪污、受贿、洗钱等)

• 重大毒品犯罪(制毒、贩毒等)

• 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恐怖主义、严重腐败案件等)


能不能只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财产一般优先没收犯罪所得和违法收入,如果违法所得不够赔偿,也可以没收其他合法财产。


案例:

某官员因受贿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他的房产、银行存款、名下公司全部被法院查封拍卖,用于上缴国库。


4. 驱逐出境:把犯罪的外国人“请出”中国


什么意思?

驱逐出境是指将犯罪的外国人依法强制遣返回国,并限制其再次入境中国。根据《刑法》第35条,对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常见适用罪名:

• 危害国家安全罪(间谍、颠覆国家政权、恐怖主义)

• 贩毒、诈骗、非法经营等经济犯罪

• 组织卖淫、赌博等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 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


影响有多大?

被判处驱逐出境的外国人,通常会:

✅ 被限期离开中国,逾期不离开的会被强制遣返

✅ 可能被列入中国入境“黑名单”,几年甚至终身不得再入境

✅ 影响在华财产、工作、家庭(如企业、房产可能被迫处置)


案例:

某外国人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附加驱逐出境。刑满释放后,他立即被移民管理部门送上飞机遣返回国,并被列入终身不得入境的黑名单。


三、附加刑必须有吗?能单独判附加刑吗?


附加刑是不是必须判?

不一定!附加刑要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法院会结合罪犯的具体情节、犯罪数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附加刑。


附加刑能单独判吗?

可以,但很少见!比如:

• 罚金可以单独适用,如果犯罪较轻,法院可以判只罚款,不判刑。

•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般不会单独适用,通常是附加在主刑上。


案例:

某公司法人因单位犯罪,被法院判处罚金100万元,但因情节较轻,不判刑。这就是罚金单独适用的例子。


单独适用附加刑算前科吗?有案底吗?


算案底!凡是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会留有案底,记录在公安系统中。

✅ 但是否影响政审、出国、就业等,取决于具体的刑罚类型。比如:

• 罚金刑 单独使用的情况较多,一般对普通人的影响较小;

• 剥夺政治权利 可能会影响未来的职业选择(不能当公务员、不能参军等);

• 驱逐出境 会导致该外国人无法再入境中国。


现实案例


某企业负责人因虚假广告被法院判处罚金500万元,未被判处有期徒刑。虽然没有坐牢,但该处罚仍属于刑事处罚,会在案底中记录,可能影响他的信用、公司运营及未来投资。


四、附加刑的执行和影响


✅ 什么时候执行?

• 罚金、没收财产: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 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和有期徒刑一起判,一般是在刑满释放后开始计算。


✅ 影响有哪些?

• 罚金交不交影响信用,可能上失信名单。

• 剥夺政治权利会影响个人发展,甚至限制就业。

• 没收财产可能导致家庭财产受损,家属也可能受到影响。


案例:

某毒贩被判死刑,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他的家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异议,要求保留合法财产,但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


五、结语:附加刑不是“附带”处罚,影响可能很大!


很多人以为附加刑只是“小处罚”,其实影响非常深远!

如果遇到附加刑判决,一定要了解清楚影响,必要时及时咨询律师,合理应对!

✅ 尤其是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可能影响一生,务必重视!


你对附加刑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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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吗

二、刑事处罚附加刑?

1.罚金:它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判处罚金有两种情形:一、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二、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处以罚金,可采用单处罚金和并处罚金两种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单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不需要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对犯罪分子并处罚金,是对犯罪情节严重、必须要判处管制以上刑期的罪犯同时判处罚金。对犯罪分子判处罚的金额,刑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具体金额。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或其亲属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依判决书确定的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应当强制缴纳,如若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罪犯有可以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被判处罚金,只有发生不可抗拒的灾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三章第七节各该条之规定,该附加刑对于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以及对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若独立适用则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同时,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此之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另外,军事法院在审理军人犯罪时,还可以依法作出剥夺荣誉称号或勋章的处罚

我国刑罚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无权规定刑罚体系。而且,刑种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按照这些刑罚方法及条件、幅度、方式来判处刑罚。

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合并适用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罚金
(1)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罚金的适用方式
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1)单科式。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2)选科式;(3)并科式;(4)复合式。
(3)罚金的裁量方式
罚金数额的裁量有五种:(1)无限额罚金制;(2)限额罚金制;(3)比例罚金制;(4)倍数罚金制;(5)倍比罚金制。
(4)罚金的缴纳方式
罚金的缴纳有五种情况:(1)限期一次缴纳;(2)限期分期缴纳;(3)强制缴纳;(4)随时追缴;(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四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的概念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1)危害国家安全罪;(2)严重的经济犯罪;(3)严重的财产犯罪;(4)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
(2)没收财产的范围
没收财产的范围:(1)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3)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
(1)驱逐出境的概念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只适用于在中国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刑罚方法,它不适用于中国人。
(2)驱逐出境的运用方式
驱逐出境有以下两种适用方式:(1)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2)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以在主刑执行完结后适用驱逐出境。
5.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犯罪分子直接适用或建议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共有七种,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附加刑概念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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