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是指哪些人,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成爽

退休干部是指哪些人,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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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批评与自我批评

古代官员退休后选择“告老还乡”,绝非简单的归乡情结,其背后是皇权与臣权长期博弈下形成的微妙平衡,体现了古代官场独特的生存哲学。

**一、皇权阴影下的“体面退场”:一种政治理性的选择**

在古代皇权专制的体制下,帝王对权力中心的掌控达到了极致,其触角延伸至帝国的每一个角落。即使官员卸任,其多年积累的政治资本、人脉关系及影响力,仍被视为对皇权潜在的威胁。因此,“告老还乡”往往成为皇权默许甚至鼓励的“体面退场”方式,其本质是皇权与臣权博弈的产物。

例如,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对开国功臣的残酷清洗,正是皇权对“功高震主”者的极端忌惮。他深知,这些功臣在朝中盘根错节,一旦形成利益集团,将对皇权构成严重挑战。因此,他通过制造“胡惟庸案”、“蓝玉案”等冤案,将大批功臣株连处死,以巩固皇权的绝对权威。

为了避免类似的悲剧重演,后世皇帝往往采取更为温和的策略,即默许甚至鼓励官员在退休后返回故乡。这种方式既巧妙地削弱了京城的政治势力,避免了老臣干政的风险,又彰显了皇帝的“仁慈”与“体恤”,可谓一举两得。这种君臣间心照不宣的默契,使得“告老还乡”逐渐成为一种制度化的“体面退场”方式,成为古代官场的一种潜规则。

**二、官场凶险中的“明哲保身”:一种自我保护的策略**

“伴君如伴虎”,古代官场犹如战场,充满了残酷的权力斗争和利益博弈。官员退休后,若继续滞留京城,极易卷入新旧势力的倾轧,成为政治斗争的牺牲品。因此,“主动退避”成为许多官员的自保策略,体现了他们的政治智慧和生存之道。

清朝雍正帝在位期间,对退休高官采取了极为严厉的措施,甚至明确要求他们必须离京,以防止其干预朝政。他对权臣年羹尧的处理尤为典型。年羹尧在平定西北叛乱中立下赫赫战功,但功高盖主,引起雍正的猜忌。最终,年羹尧被罗织罪名,赐令自尽,其家族也遭到株连。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皇权的冷酷无情,也警示着官员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权力旋涡中学会“明哲保身”。

“告老还乡”正是这种“明哲保身”策略的体现。远离权力中心,既是对皇权的示弱,也是对自身安全的投资。这种“退一步海阔天空”的生存智慧,成为古代官员普遍遵循的生存法则,也反映了古代官场生态的残酷与无奈。

**三、经济理性的权衡:京城繁华与乡土实惠的博弈**

除了政治因素外,经济理性的考量也是官员选择“告老还乡”的重要原因。京城虽繁华富贵,但对于退休官员而言,却是一个“富贵险中求”的困局。

古代官员的俸禄普遍较低,且退休后收入骤减,而京城高昂的物价和房产价格,使得他们难以维持体面的生活。例如,明代正七品知县退休后,年俸仅为在职时的四分之一,这点微薄的收入根本无法支撑其在京城的开销。

相比之下,返乡后依靠田产租金、家族支持,生活成本大幅降低。许多官员在职时就在家乡购置了大量的土地,退休后可以直接经营,形成稳定的经济来源。此外,京城的社交成本也相当高昂。官员退休后失去了权力光环,在京城可能会面临“门前冷落车马稀”的窘境,而在家乡则可以凭借其声望和地位,成为受人尊敬的“乡贤”,享受地方的优待。

唐代名相张九龄告老后回到家乡,主持修建了著名的“张九龄水利”,不仅为家乡百姓谋福祉,也通过地方税收分成获得了实际的经济收益。这种“名利双收”的养老模式,远比在京城的虚名更具吸引力,也更符合经济理性的原则。

**四、文化基因的牵引:宗族网络与精神归属的召唤**

“叶落归根”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对于古代官员而言,这种情感诉求尤为强烈。除了情感因素外,宗法制度的影响也使得“告老还乡”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官员的家族祠堂、祖坟、族田大多位于故乡,退休返乡意味着重新嵌入宗族网络,承担起家族责任。

宋代文豪苏轼一生宦海沉浮,晚年更是被贬谪到遥远的海南岛。然而,他始终心系中原,临终前遗嘱“葬我嵩山下”,体现了他对宗族归属的强烈执念。这种文化基因,使得官员即便在京城显赫半生,仍将故乡视为最终的精神锚点,将回归故里作为人生的最终归宿。

地方社会也为返乡官员提供了独特的价值舞台。他们可以凭借自己的声望和影响力,主持族谱修订、调解民间纠纷、兴办私塾等,实现从“朝廷重臣”到“乡野权威”的身份转换。明代退休首辅徐阶回到家乡华亭县后,积极推行“一条鞭法”试点,既延续了自己的政治抱负,又巩固了家族在地方上的地位。这种“退而不隐”的状态,正是儒家“修身齐家”理念的实践延伸,也体现了古代官员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五、历史演变的镜像:制度设计与时代变迁的互动**

“告老还乡”现象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制度设计和时代变迁不断演变。从秦汉时期的“致仕制”到明清时期的“流官制”,退休政策始终服务于中央集权的目的。

汉代规定“二千石以上官告老,赐黄金、宅第”,这种看似优厚的待遇,实则通过经济补偿诱导官员离京,削弱其在朝中的影响力。明清时期推行的“异地任职”制度,则从源头上切断了官员与就任地的利益纽带,进一步强化了中央集权。

这些制度设计,使得“告老还乡”从个人选择逐渐升华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维护皇权统治的重要手段。

随着时代的发展,“告老还乡”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唐宋时期,部分官员选择定居在江南等繁华城镇,催生了“园林养老”的文化现象。他们修建园林别墅,吟诗作画,享受闲适的生活。清代后期,随着通商口岸的兴起,少数官员也开始尝试“侨居养老”,移居到上海、广州等沿海城市。

然而,这些变化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告老还乡”的主流传统,反而更加凸显了其深厚的文化根基。直至近代城市化兴起,乡土社会的解体才真正动摇了这一千年传统。

**六、传统的现代启示:构建新型养老模式的借鉴**

古代官员“告老还乡”现象,是政治理性、经济计算与文化传统共同作用下的历史选择。它不仅揭示了个体在制度框架下的生存策略,也折射出中国传统社会“家国同构”的特质,以及宗族文化对个体行为的影响。

在当代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这一传统现象可以为我们构建新型养老模式提供有益的启示。我们应当思考如何构建一种既能保障老年人物质需求,又能满足其精神归属的养老模式。

或许,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大潮中,“告老还乡”可以以一种新的形态获得重生,成为连接城市文明与乡土记忆的文化桥梁。例如,发展乡村养老产业,吸引城市老年人到乡村养老,既可以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也可以满足老年人回归自然、亲近乡土的需求。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构建家庭、社区、社会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总之,古代官员“告老还乡”现象是一个复杂而深刻的历史课题,它不仅为我们理解古代官场生态、政治制度、经济状况和文化传统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也为当代社会应对老龄化挑战提供了宝贵的借鉴。通过对这一现象的深入研究和反思,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过去,展望未来,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

退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作者|军路微信值班编辑

资料|综合退役军人事务部

咨询:

军路您好,关注你们已经很久了,有一个比较急的问题需要咨询:我是一个病退后作退休安置的士官,最近地方军休机构在组织退休军人更换新式的退休证,我问了一下,这次换证没有士官的?请问这是为什么?都是退休安置,有什么不一样吗?希望得到你们的答复,谢谢!

解答(本期由军路微信值班编辑解答):

2016年7月1日,经中央军委批准,全军和武警部队现役官兵正式换发启用2016式新式军人证件。与现役军人证件同时启用的,还有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离休干部荣誉证》(含武警)《军官退休证》《警官退休证》等证件。

不过,对已经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相关证件一直没有更换。

新式离退休证件有专门证件内芯,并有独立编号,其防伪性更高,已成为各地落实军休干部优待的重要凭证。

全军和武警部队启动2016式离退休证件换发工作后,广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纷纷通过各种方式联系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求尽快更换证件,以便顺利落实各项优待。

不过,在2016年新式证件的更换中,当时并没有颁布新的《士官退休证》,有关军人及离退休人员的2016式新式证件样式,军路曾有过专门的样式图解《全面换证!最全军人新式证件式样图解!》,里面并未更新现行的《士官退休证》。

5月中旬,据退役军人事务部最新回应,退休士官证件已于2011年换发完毕,且经咨询军队有关部门,自2011年以来,退休士官证并没有更新。

另外,为做好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干部相关待遇保障,2019年底,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军委办公厅有关通知,启动了新式离退休证件换发工作,因士官退休证并没有更新,故只对离退休干部证件进行更换。

退休干部祝福语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得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不得违规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应当依规依纪依法精准认定、规范处置。

全面理解相关规定精神。对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具体要求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兼职(任职)的限制范围,主要包括“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既指经营地区、范围与原任职务的职权行使、职务上的影响有关的企业,也指与该企业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公司。“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退(离)休、辞去公职等前三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二是时限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了三年的兼职(任职)禁止期限,即党员领导干部在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职)。对于三年后或者在限制范围之外的企业,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兼职,但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同时其兼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三是审批程序,对于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或者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该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或进行备案。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还应报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同意或备案。四是领取薪酬,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包括以顾问费、咨询费或者通信补贴、交通补贴等名义获取的额外利益,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其工作费用。对经批准离职后到企业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以领取相应报酬。

准确把握主要违纪违法情形。根据《条例》等有关规定,认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兼职(任职)违纪违法行为的关键要看是否影响原任职务的廉洁性、是否经过组织批准、是否谋取非法利益等,做到精准界定、依规处理。一是在禁止期限内违规兼职(任职)。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中任职等,已构成违纪,应责令其辞去企业职务,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若存在违规领取薪酬问题,应一并认定兼职(任职)违纪行为,收缴违纪所得,不再单独评价。二是在禁止期限或者限制范围之外,未经审批兼职(任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或者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行为,应责令其暂停企业职务,立即履行相应程序,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悔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处分。三是经批准兼职(任职),但违规领取薪酬。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经审批同意到企业兼职(任职),但违规领取报酬或者获得股权及其他额外收益的,也是兼职(任职)违纪行为,违规领取的薪酬应予以收缴。但对离职后到企业任职取酬的,如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没有利用原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系合法劳动报酬,并非违纪所得。四是关于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企业谋取利益,约定离职或退(离)休后到企业不实际工作,“挂名”兼职(任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报酬明显超出同期同类市场薪酬水平,并且在离职或退(离)休后实际收受的,系权钱交易行为,以受贿论处。

需要注意的是,对系专业技术人员的事业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如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退(离)休后,经组织批准,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兼职,也可以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获取薪酬等合法利益;对于离职或退(离)休的党员领导干部,通过与原任职务无关的劳务活动获得报酬,从事属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日常经济行为,应与具有浓厚商业性质的企业兼职(任职)区别对待。

(原题为《如何把握党纪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的相关规定》)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卢晓川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曹立媛

来源: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退休干部党费缴纳标准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淄博新闻网讯 (全媒体记者王玉华)关于退休年龄国家是如何规定的?近日,市人社部门针对市民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和说明。

A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规定的企业职工正常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但对于女职工,在实际工作中还应依据《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其岗位变化情况,具体确定退休年龄。企业应及时将女职工岗位变动情况报参保地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企业在申报女职工退休时,必须提供明确的岗位确定依据,人社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职工档案核准退休。

B

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具体认定办法是什么?

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具体办法是: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C

企业职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条件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符合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超过国家规定的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但尚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其超出病退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并相应计算有关退休待遇,其退休时间从人社部门批准之月计算,养老金从批准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D

企业特殊工种退休的具体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人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应当符合下述条件: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满8年。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原劳动部认可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参照其他行业的特殊工种执行。

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职工原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且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年限条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从事非公有制经济或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亦可按特殊工种的规定办理退休。

E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退休。

其中,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女职工,与原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根据本人申请,退休年龄可按50周岁执行。

原以个体工商户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退休前进入企业工作的女职工,在企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对企业女职工的规定执行;不满10年的,退休年龄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即55周岁)执行。

编辑:孔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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