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小潘骑行有某平台标识的外卖送餐车在十字路口与骑自行车的邓女士相撞,车辆翻倒在地,小潘和邓女士均在事故中受伤。经交警认定,小潘承担主要责任,邓女士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小潘和邓女士均到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邓女士认为撞伤自己的送餐车有某平台标识,送餐员小潘当时也穿着某平台外卖服装,邓女士在医院花费的医疗费是不是应该由某平台来负担?但应当去哪儿找这个平台呢?
随后小潘提供了“某平台电动车租赁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某代送服务部的银行凭证,原来该代送服务部是某平台在当地的配送承包商。但对邓女士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代送服务部却不愿意支付,小潘也表示无力支付相关赔偿。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骑手的电动车外观标识、工资结算单等均显示,小潘对外是以代送服务部的名义接单、送餐。事故发生时,小潘也身着代送服务部的统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代送服务部应对小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邓女士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情况,法院判令代送服务部承担邓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7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请求指派工作任务的合同相对方(合作用工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予以支持。综合小潘实施的接单及送餐行为是某代送服务部工作的组成部分,小潘接受该代送服务部的监督与管理,及小潘因执行送餐工作任务在代送服务部处领取工资等情况,同时考虑到小潘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小潘接受指派执行送餐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风险由享有工作成果的代送服务部承担,能够体现接受工作成果和承担相应工作风险的对等公平性。因此,小潘依照指派实施送餐任务时所造成邓女士的损害,应由代送服务部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此类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若骑手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平台经营者或者指派工作任务的合同相对方(合作用工企业)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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