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贾某与刘某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上海长宁区打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方中阳
【案情简介】

贾某现年84岁,共生育一儿一女,丈夫、儿子均已过世,自己独居在动迁分得的小套间里,身边存有部分动迁款。2016年春节后,贾某感到身体每况日下,孤独感也与日俱增。虽然媳妇刘某与女儿张某经常来看望她,但她还是希望住到养老院。为此贾某多次找到刘某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刘某却希望贾某能居家养老,可以请钟点工帮忙做家务。贾某觉得一是请钟点工费用高,二是没人做伴,由此认为刘某嫌弃她,遂与刘某产生矛盾。

之后,贾某将“委屈”向张某诉苦。张某认为嫂子对母亲不好,一怒之下又把母亲带到张某家讨说法,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亲人之间的争吵让贾某越想越憋屈,到养老院养老的愿望也由此更加强烈,于是找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哭诉媳妇、女儿“虐待”她,希望镇调委会说服媳妇和女儿安排她到养老院养老。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调解员在认真倾听贾某的述说后,受理了贾某的调解申请。调解员首先陪贾某回家,安抚贾某勿要着急,会帮她进行调解,但在事情没有解决前,先暂时居家养老。

调解员根据贾某提供的姓名和地址,找到了刘某,征询了刘某的调解意愿,听取刘某意见。刘某反映:贾某年纪渐老,疑心也越来越重,而且十分固执,一有想法就要立刻解决;贾某最好能居家养老,身体不行,可以请钟点工帮忙做家务。

之后,调解员又走访了张某,征询她的调解意愿和意见。张某反映母亲所居住的房屋已过户给孙子,即刘某之子,因此认为应当由刘某照顾母亲。

此后连续数日,调解员为不影响刘某和张某工作,利用晚上及休息日,会同刘某和张某所居住小区的调解员,多次分别上门谈心劝说,告知她们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从法律规定讲到传统美德,再用典型案例进行比对启发,使刘某和张某认识到作为媳妇、女儿照顾好老人,使“老人安度晚年”也是一种义务。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多次劝说疏导,并适时提出调解建议,刘某和张某最终与贾某就养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1.贾某在入住养老院之前,自愿将部份存款分配给女儿张某,剩余存款交给媳妇刘某代为保管,以防不时之需;2.贾某同意把现在居住的房屋进行出租,用于养老院的费用支出;3.刘某和张某同意在贾某的存款用完之后共同承担老人的赡养义务。这起老人和媳妇、女儿之间因养老问题引发的纠纷终于彻底得到解决。

【案例点评】

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当前,随着城市改造和新农村建设力度的加大,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重,老人赡养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群众对法律不甚了解,对赡养老人还存在着许多误区。例如,有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可以不尽赡养义务,不继承财产的子女可以不赡养父母等等。对此,人民调解员需要努力践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但做好人民调解员,还要当好普法宣传员,努力开展法律知识宣传,向群众普及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帮助老年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工作讲究方法和效果。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是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理解沟通不够,缺乏谅解谦让,进而产生矛盾。这类纠纷调解一定要分析矛盾的焦点,发现当事人的心结,找到纠纷的根源,充分通过情、理、法三个方面说服当事人。尤其是涉老的家庭纠纷,调解员不能仅谈法律,还要用情感、用道德标准,用矛盾各方共同认可的道理才能化解调和。

本案中,通过人民调解员多次释法说理的辛苦劝说,终于使贾某一家就养老问题统一了意见,使纠纷得到圆满化解,既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也使老人的晚年生活老有所乐,促进了社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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