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陈某某等43名农民工到某食品公司从事拣枣工作,双方约定陈某某等人的工资按工作量计算,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因经营效益不好,食品公司一直未给43人发工资,至2019年5月,共拖欠3-5月份工资29.87万元。经讨要无果,43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申请。2019年11月2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证据不足等理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0年1月16日,43人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与结果】
新郑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批纠纷后,考虑涉及多名农民工工资,经征得双方同意,将纠纷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委派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特邀调解组织进行化解。期间,新郑市人民法院派出专业法官跟踪指导并参与调解。经与食品公司多次沟通和双方多次协商,2020年2月3日,43人与食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食品公司同意从2020年1月起,于每月最后一日前按拖欠农民工工资比例分批支付43人工资,直至全部支付完毕。2020年2月24日,根据当事人双方申请,新郑市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对该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这是人民法院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行政调解与诉讼无缝对接,成功为农民工讨回工资的一起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体现在诉前调解具有就近、快速、低成本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优势。诉讼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与诉讼相比,诉前调解具有距矛盾源头最近、发生时间最短、使用程序最简单、处理风险最小、投入成本最低等特点,对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讨薪和批量纠纷非常实用。诉前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环节,其前端对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特邀调解等社会调解组织,诉调对接中心根据纠纷性质选择相应调解组织进行委派调解,最大限度调动社会调解资源化解矛盾纠纷;其后端对接司法确认、诉讼调解、速裁快审等司法程序,可以为诉前调解成功的纠纷出具司法确认书,赋予其法律强制力。本案中,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托较为成熟的诉前调解机制,成功化解并司法确认43名农民工与食品公司的工资纠纷,是众多诉前调解案件之中的典型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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