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物权,遗失物物权法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柳锦

|「遗失物物归原主
1.拾得人不能成为所有权人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2.拾得人保管不当要承担赔偿责任
(1)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可主张必要费用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4.拾得人可主张悬赏报酬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拾得人侵占遗失物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6.遗失物物权归属
(1)要么物归原主。(2)要么归国家(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遗失物进入流通
1.拾得人将遗失物转让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有效。
2.权利人可选择“要钱”: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3.权利人可选择“要物”: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1)有偿回复: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2)无偿回复:受让人不是通过拍卖或其他通过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则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无须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遗失物被无权处分
1.占有委托物
意味着原权利人选择了让无权处分人占有其财产,如果原权利人没有选对人,那么,原权利人应当承担占有人将其财产进行无权处分的风险,第三人为善意时,显然更值得保护,因此,无权处分委托物,可以善意取得。
2.占有脱离物
意味着原权利人没有让无权处分人占有其财产,此时,物与原权利人脱离,原权利人也是无辜的受害者,值得保护。当占有人无权处分之时,如果受让人为善意,受让人也值得保护。在两者都值得保护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也没有更值得保护的理由,此时,先来后到,原来是谁的就先保护谁。因此,原权利人可以从第三人手中取回标的物。
3.购买人最终能否获得遗失物所有权,不是取决于其是否善意或者价格合理或者交付,而是取决于权利人是否在知道购买人之日起2年内要求购买人返还遗失物。
(1)如果权利人没提要求,则购买人获得遗失物所有权。(2)如果权利人提要求,则购买人不能获得遗失物所有权。
【注意】既然遗失物制度偏袒失主的原因是失主对丟东西没错,那么盗脏物主人对东西被偷、被抢更加没错,举轻以明重,盗赃物场合更加要保护主人,故盗脏物进入流通环节,更加不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盗赃物主人的法律地位至少不能劣于遗失物主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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