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的特征」-略
|「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的份额
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收益分配:先看约定,再看出资额,最后推定等额。费用负担:有约从约,无约按份。
2.对共有物的管理行为
(1)保存行为: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重大修缮:有约从约;无约应当经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约为67%)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3.分割共有物
有约从约:无约随时分(行权不受期限限制)。分割方式有协商、实物、折价、变价(拍卖、变卖)。如存在物的瑕和权利的瑕疵,由其他共有人分担。
4.处分共有物
(1)对共有物整体的处分
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某一共有人或者某部分共有人未得到全体共有人或者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的,对其他共有人构成侵权行为。如果是法律上的处分,对于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于第三人来说,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了该行为,则该行为有效;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不追认该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时是出于善意,可按善意取得规则处理。在共有人擅自进行的法律处分行为得不到其他共有人追认时,其他共有人可要求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对按份共有人个人份额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对其份额享有独立的所有权,有权转让、抵押自己共有的份额,无须其他共有人同意(共有方另有约定除外)。但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而言的,在共有人之间并无优先的问题。如按份共有人向另外一个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其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5.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第三人害共有物:连带债权,各共有人均可行使全部物上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
(2)共有物害第三人:连带债务,第三人可要求各共有人清偿全部损失,超过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类型
(1)夫妻共同共有。(2)家庭共同共有。(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有: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4)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共有物的管理
(1)保存行为:有约从约;无约均有。
(2)重大修缮: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3)收益损失:共同享有或承担。
3.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情形
基础丧失(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重大理由(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等。)
(2)分割方式
共有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原则上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按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应有部分。不宜采用实物分割的,变价分割或作价补偿。
4.共有物处分
全体一致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构成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有效,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可以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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