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夫妇希望孩子能享受优质的教育资源,因此买优质学区房成为了两人买房的唯一标准,出去看楼盘先要考察周边的学校,在这期间听朋友说某某地新开了一个楼盘项目,这个项目属于重点小学的划片范围。陈某夫妇到楼盘了解后便购买了宣传能上重点小学的“学区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就该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发布的广告及宣传资料均属于要约邀请,其内容与预售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预售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为准。对于原告儿子是否能上重点小学,合同中双方未就该小区业主子女的就读学校进行约定,被告并未作出承诺和保证。且关于重点学区房的内容也没有列入到合同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子不能去重点小学就读造成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