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_去民政局离婚不同环节各需要哪些材料,离婚要带什么证明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孔婉

一、离婚需要带什么证件

去民政局协议离婚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环节,不同环节需要携带的资料不同,具体如下:

1、申请离婚

申请离婚,需要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申请,可以提前在该民政局公众号上预约时间,避免排队。

申请时,双方都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注:大部分民政局第一次去申请的时候,不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但有些地区的民政局可能会要求携带,为了保险起见,建议带上。)根据工作人员的要求现场填写资料。

2、民政局受理离婚申请

民政局会按照规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注意该回执单要保存好,不要弄丢,因为后面登记离婚时需要携带。

3、渡过30天离婚冷静期

民政局发给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有两份,男女双方一人一份,上面会写着几号申请的离婚,接下去的30天为离婚冷静期,从申请离婚当日起的第31~60天内双方可以来办理离婚,期间一方未出现或者过期不来,都是视为放弃离婚。

4、第二次去民政局,审查通过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双方在申请离婚后的第31~60天内第二次共同去民政局,此时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各自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各自两张两寸单人照片,各自的《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民政局工作人员会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尤其是离婚协议书,审查有问题的或者不符合规范的,会被要求现场改写,如果审查后没问题的,会留一份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备案。然后予以离婚登记,发给双方离婚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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