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签好离婚协议后,亲自携带证件和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需要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宜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带什么材料离婚?
所需材料:双方户口簿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双方结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双方当事人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注意:不同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对所需材料的要求会有细微的差别,建议先向当地婚姻登记处咨询)
三、去哪个民政局离婚
到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注意,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四、多久领取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所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也就是离婚申请后的30日至60日内),双方当事人持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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