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出资合同
在公司法中,经常会有这样一种隐名出资合同,涉及到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那么,何为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呢?隐名股东,又称为实际出资人,是指实际出资,享有相应投资权益但是却并不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等资料上的投资者。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等资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因隐名投资形成的法律关系,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但名字没有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等资料中。
第二,显名股东愿意让自己的名字被隐名股东使用。这是两者最基本的一个区别,在冒名投资中,实际出资人是没有取得冒名股东的同意的情形下而擅自使用的。
第三,隐名股东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这是隐名股东与借贷的区别。如果隐名股东不自己承担风险,那么就不是双方之间隐名出资的关系了,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那关于隐名出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呢?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着合意,即隐名出资合同,一般也称为代持股协议,在该类协议中,一般约定隐名股东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出资为公司的股东,并由隐名股东承担投资和风险。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了从而向名义股东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了自己的名字,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是不支持的。换言之,隐名出资协议,属于双方的自由约定,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如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协议约定应为有效,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产生拘束力,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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