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于2021年6月17日联合印发5个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深刻反映了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频发的大环境下,一些低收入或无收入者,特别是不少在校学生被蛊惑利用向不法人员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以下简称“两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赚小钱而花大代价。其中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起诉案更具典型。
案情介绍
许某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2020年6月,许某高考后为寻找暑期兼职,联系朋友程某帮忙介绍工作,程某介绍许某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每张卡价格人民币100元。许某按程某要求先自行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后在程某带领下在7家银行各办理了1张银行卡,并将上述7张银行卡和手机卡交给程某,程某向许某转账人民币200元(另有人民币500元尚未实际支付)。交付银行卡后,程某告知许某银行卡系用于为他人转移赃款。许某为了赚钱,未采取补救措施。经查,上述7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2020年10月12日,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公安局以许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到许某所在学校调取相关资料。当地教育部门积极配合,提供了许某的在校证明和日常表现。经工作了解,许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2020年11月11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卡人程某因涉嫌其他犯罪事实被另案处理。
律师提醒
近年来,“帮信罪”数量激增,已成为第三大适用罪名。笔者在alpha系统中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近3年”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已公布上网的刑事法律文书共计32275份。涉案人员多为缺乏社会阅历、低收入或无收入人员,其中在校学生占较大比例。随意出借、出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电话卡并非小事,个人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同样需要妥善保管。本案入罪门槛较低,一般社会人员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警戒性不高,一旦从事上述行为,只要能够认定(包括推定)具有主观明知,就可能构成共犯或“帮信罪”或其他计算机类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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