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骨骨折能自愈吗,额骨骨折算几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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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骨骨折图片
额骨骨折构成轻伤吗?
吃完晚饭,一位加了好友一直未沟通的朋友突然说,张老师,我想找你咨询关于伤情鉴定的问题。于是,针对该鉴定问题,我们交流了一个小时左右。结合案例中涉及的问题,本文就额骨骨折的伤情鉴定进行探讨。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因为农村土地问题,矛盾积攒已久,2024年的一天,双方又因该问题起了争执,张三于是拿起身边的铁锨将李四的额部打伤,当时李四额部出血,报警后,到医院检查:全身多处软组织伤、额部裂伤、右侧额骨骨折。因创口较深,医生给予清创缝合术。李四现已申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鉴定标准:
查询一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现没有额骨骨折对应的伤情。难道是标准遗漏?
再细看,5.1.1d条款规定,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现在看看额骨与颅骨的关系。
颅骨一共有23块。其中脑颅骨8块,面颅骨15块。脑颅骨由额骨、顶骨、枕骨、颞骨、蝶骨、筛骨组成。所以,额骨属于颅骨。适用该条款的规定。
对该鉴定的评估:
为什么是评估呢?因为评估仅仅是作为鉴定人的专业意见,而司法鉴定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委托、受理、现场检验、分析说明,最终出具书面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外伤史明确。第一时间报警,出警人员完整记录了现场过程,固定了证据,拍摄了受伤部位的照片。
二、致伤物、致伤方式明确。被鉴定人右侧额部见一条状创口,长3.6公分,创缘整齐、创道较深,且合并右侧额骨骨折,符合锐器打击头部所形成。推断意见:右侧额部损伤符合锐器所致。
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5 a规定:面部软组织创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右侧额部创口长3.6公分,符合轻微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4 d规定: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鉴定人被铁锨击打致右侧额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
评估意见:
被鉴定人目前损伤程度应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遇到的困惑:
作为被鉴定人一方,或者打人一方,通过发达的网络,能够查询到额骨属于颅骨组成部分,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但是,有些关键环节是无法通过网络查询的。比如,本案中,额骨骨折是否为本次外伤所致?额骨骨折骨折诊断是否准确、明确?额骨骨折是否为新鲜骨折?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对案情的分析、现场监控或证人证言、病历资料、影像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进行充分的论证后,才能得出相对客观、准确的评估意见,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指导。
误区:
因为缺乏对鉴定知识的了解,很多人犯了“就伤评伤”的错误,按照损伤直接查阅鉴定标准,殊不知,法医鉴定更要关注新旧伤、骨折形态、骨折动态变化、局部软组织是否存在肿胀等情况。
额骨骨折严重吗
颅颌面作为人体外露部位之一,很容易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猛烈撞击、挤压等外力伤害,轻则皮开肉绽,重则引发颅颌面骨折、颅脑损伤,甚至威胁生命。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颅颌面骨折的治疗与修复。
颅颌面骨折:不只是“破相”那么简单
颅颌骨骼是一套复杂而精细的框架,眼、鼻、口腔等各个器官都受到这个骨性结构的维持,骨折时不仅会引起出血、疼痛、肿胀、骨折移位、感觉异常,还会导致面部塌陷、形态改变、功能障碍,甚至危及生命。常见的颅颌面骨折有额骨骨折、眼眶骨折、颧弓骨折、颧上颌复合体(ZMC)骨折、下颌骨骨折等。
因此,颅颌面骨折大都需要急诊救治。
在保证患者生命安全的情况下,根据外伤的轻重缓急,尽早进行修复治疗,最大限度恢复功能及外观。
发生头面部骨折,尤其是颌面部损伤时,原则上越早手术修复,对患者越有利。另外,颌面部骨折时,通常还会伴有严重的软组织裂伤(即皮肉的损伤),也需要及时进行伤口缝合。面部是一个人的门面,不少患者害怕脸上遗留瘢痕,影响外观,还可能对患者心理状态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实现骨折功能修复与美学效果的双重目标,整形外科医生会把握时机在早期即进行手术修复。最重要的意义是早期整形外科处理皮肤外伤及软组织损伤可带来最佳的皮肤愈合效果,同时进行骨折复位,也能获得最佳复位效果,避免患者进行多次修复手术带来的容貌毁损及其他损失,从而尽最大程度减轻皮肤瘢痕,恢复功能。实际上,为了更好地救治伤者,一些大的综合医院整形外科颅颌面创伤专业组是基于多学科协作的救治团队(MDT),对伤者的救治及时、专业、高效。
骨折后多久适合手术?
★ 急诊手术
所有因颅颌面骨折移位导致面部功能、外观受损的患者,在受伤后都应尽快接受手术治疗,以早期控制出血、防止感染。对于开放性骨折或者伴有严重软组织损伤的患者更是如此。
合并颅脑损伤、全身多发伤的患者,在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后,也应尽快手术。
★ 择期手术
一般闭合性骨折且没有严重软组织损伤,且生命体征稳定的患者建议早期(1周内)手术,此时骨折断端活动度好,复位效果最佳。随时间的延迟,肉芽组织长入骨折缝,会增加手术难度,影响复位效果。
** 避免延迟手术
成人颅颌面骨折后3周,儿童2周后即为陈旧性骨折。若超过时间窗口,骨痂形成,骨折部位可能错位愈合,手术难度和并发症风险增加,应尽量避免延迟手术。超过3周的陈旧性骨折需行截骨术,如LefortⅠ型截骨重建咬合关系。
预防,比治疗更重要
颅颌面创伤的治疗技术再先进,也无法完全抹去事故带来的身心创伤。
我们呼吁:
1.遵守交规:系好安全带、佩戴头盔、拒绝分心驾驶、儿童乘车使用安全座椅等,以减少撞击对面部的直接伤害;
2.及时就医:若发生头面部外伤,即使表面无伤口,也需排查隐匿性骨折。
愿每一次出行平安,每一张面容微笑如初。
额骨骨折算轻伤还是轻微伤
甘肃天水中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坠物损害案件,该案是民法典施行以来我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第一案。
高空推落物品砸伤车内婴儿
2019年6月17日晚9时许,家住秦州区山水新城的何某推着婴儿车散步后回家,行至单元楼门口时,坐在婴儿车内何某的女儿杜某被从天而降的豆浆机外壳砸伤,家人紧急将杜某送至医院救治。
经公安机关调查,豆浆机外壳系从该单元5楼住户杨某家中掉落。杨某怀抱女儿蒋某在厨房挂衣服时,蒋某不慎碰到豆浆机外壳上挂的衣架,导致冰箱上放置的豆浆机外壳连同衣架一起掉落,豆浆机外壳砸伤了婴儿车内的杜某。
经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认为,杜某头部外伤、头皮裂伤,颌面外伤,右侧额骨骨折。杜某住院8天后出院,后因杜某伤未痊愈,又在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多次检查治疗,花费医疗费3000余元,其中蒋某家人垫付杜某医疗费2600元,对于其余费用双方协商未果。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杜某的损伤达不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评残标准。
杜某以蒋某仅支付2600元外再未支付其他赔偿费用,该单元楼入口上方未设置防护檐为由,将蒋某、蒋某父母及该小区开发商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后续治疗期康复护理费、监护人误工费、律师费,合计144202.15元。
适用民法典规定,赔偿37999.66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事发时被告蒋某不足周岁,杨某怀抱蒋某挂衣服时,未尽到看管责任,致使蒋某将家中的豆浆机外壳推出窗外坠落砸伤杜某,因蒋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杜某的损失应由蒋某的监护人蒋某甲、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的2600元,应向杜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7999.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具有明确的侵权人,且山水新城的楼房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杜某并无证据证明其受伤与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楼房的建造问题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其主张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蒋某甲、杨某赔偿杜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7999.66元,驳回了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杜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过”与“责”
该案系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伤的侵权案件。高空推落的豆浆机外壳砸中车内婴儿,致其受伤,该损伤后果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有明确的侵权人,且山水新城的楼房也已完工验收,交付使用,杜某亦无证据证明其受伤与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楼房的建造问题存在因果关系,故天水市秦州区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楼盘的开发商,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坠物致人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因此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悬在头顶的利剑”。如何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对此,《民法典》吸收了《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相关精神,对高空抛物、坠物问题做出了完善规定。一是《民法典》新增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明确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向侵权人的追偿权;二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被纳入法律条款;三是鉴于高空抛物、坠物存在举证难问题,明确要求公安等机关要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新增了高空抛物罪,责任人需要对故意高空抛物行为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该案是本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判决高空抛物、坠物实施者承担赔偿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通过以案普法,加强社会公众对于高空抛物、坠物的防范意识,提升法治观念,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来源: 甘肃政法网
额骨骨折一般赔几万
7月16日,东兰一男子酒后暴力踢踹殴打多名儿童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引起舆论广泛关注。10月9日,东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男子韦某牙犯寻衅滋事罪,处五年有期徒刑,并赔偿原告2.6万元。
经审查,2018年7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韦某牙酒后到东兰县东兰镇河堤路某奶茶店旁,看见牙某某(女、12岁)推自行车经过,韦某牙去抢她的自行车未果,便用脚踹翻该自行车后离开。
韦某在受审。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接着行至东兰县东兰镇曲江路某鸡排店前,看见黄某某抱着小孩郭某某(男,1岁半)在路上行走,韦某便强行从黄某某手中将郭某某抢走并猛摔在地,致使郭某某左额骨骨折、左眼部软组织挫伤。
之后,沿曲江路往电影院方向行走,当行至某服饰店前时,看见小孩尹某(女,7岁)经过,韦某牙便用脚将尹某踹倒在地上,致使尹某唇部软组织挫伤。
庭审现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尔后韦某牙继续行走至东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厅,看见小孩韦某某(男,5岁)正在营业厅内玩耍,韦某牙上前用脚踹韦某某的头部,接着用脚踩韦某某头部数次,在县信用联社职工和保安的制止下,韦某牙才罢手。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尹某、郭某某和韦某某的损伤程度分别达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
案发后,由东兰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立案后,于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东兰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庭审现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牙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韦某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未成年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因此,被告人韦某牙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当天,东兰县法院判被告人韦某牙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韦某牙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韦某耀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24505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郭某宸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
(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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