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信息多久会消除,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查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孔雯

执行信息多久会消除,执行信息公开网被执行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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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息公开网

来源:【河南法制报】

最近小编听不少当事人抱怨

现在的“老赖”是真的赖

藏匿财产的手段层出不穷

感觉对方明明有钱

就是无法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常见的财产类型及查询方法

一、土地使用权/住宅、商用房、办公楼、厂房及各类房产所有权

在当地房管局、土地管理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核查其名下的房地产

二、机动车

在当地车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

三、股权

①掌握其投资实业公司情况: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在被执行人有可能投资兴办实业公司的城市工商管理部门,用其名称“海选”其有无投资兴办的实业公司②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工商部门查找

四、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到上市公司挂牌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查找

五、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①网站公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stockissue.html,可查询三板发行的股票②现场走访:查询他人或其他企业三板股票需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以及律师证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查询

六、存款

从银行现有的信贷资料、工商档案、被查询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其交易相对方掌握的信息、被查询人涉及的其他执行案件的执行法院掌握的信息中,排查对方的账户信息,并可申请法院直接调查冻结对方银行存款

七、仓单、提单

仓单、提单、提货单是具体交易各方之间签发的书面凭证,不需要公示,主要可通过债务人、保证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中摸排相应的财产线索。

八、基金份额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债券查询的相对单位

九、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通过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登记公司,可查被执行人在全国任何一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的开户和账上现金和股票数目情况

十、金银等贵重金属

在排查具体债务人、保证人金银等贵金属时,需要根据已经了解的情况,摸排其可能持有的贵金属类型、交易平台等,再向具体的交易平台查询具体持有情况

十一、矿产权益

企业采矿权、探矿权等矿产权益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自然资源部网站以及全国各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官方网站查询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www.mnr.gov.cn/

十二、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到国家商标总局、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找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登记情况。知识产权:cpquery.sipo.gov.cn

商标权:sbj.saic.gov.cn

著作权:www.ccopyright.com.cn

十三、法院裁判权益、到期债权

可通过核查债务人、保证人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获取应收账款信息;同时,可登录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核查债务人、保证人的到期债权及法院裁判权益

十四、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机器设备、古玩字画等变现价值较高的财产,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可查询到已质押登记的机器设备,但对于未质押登记的机器设备及债务人、保证人持有的古玩字画等财产,只能通过前往债务人、保证人经营场所、住所地等走访或询问关联关系主体进行摸排。

财产线索查找辅助手段

1、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披露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2、通过与债务人内部机构工作人员交流获取财产信息如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重大财产变动信息如应收帐款、到期债权、预付款项等

3、通过社会公开或半公开悬赏获取财产信息

4、到公共财产管理及登记机关查找财产线索

5、到债务人生产经营场所查找成套设备或存货等一般动产

6、到海关查找监管物、保税货物

7、到国债登记托管机构查找国债

8、到工商管理部门调阅债务人开办登记、股权登记及年检资料等,发掘财产线索

财产线索查询辅助工具

1、法院网站:自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后,每年法院系统会上传千万份级别的裁判文书,这些文书法院除了判决文书以外,也有各类的保全裁定、执行裁定等文书,故法院上传的文书,还蕴含着大量当事人的财产信息。

2、政府相关部门网站: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较之法院还更早一些,政府网站上公开了非常多的信息。

3、官方网站:公司的官方网站,一般会公告一些公司的利好消息。

4、商业网站:部分商业性的网站,分类收集了企业的各类信息。除行业性网站以外,还有一些专业网站及app,也对企业的各类信息进行了集成等。

温馨提醒:

1、法院执行局案多人少的情况客观存在,申请人要主动发现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搞好财产调查。

2、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切记合法合规,无权利查询的单位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作者:李世杰)⑦

本文来自【河南法制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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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息怎么消除

西方法谚有言曰:“法之生命在于执行与法的实现。”长期以来,我国执行工作举步维艰,执行难问题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立法亦长期致力于构建行之有效的威慑机制以涤除这一严重影响司法公信的沉疴。2007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了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名单的情形、程序以及进行信用惩戒。但该制度只是初步完成立法化,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限度上并不统一,引发对被执行人隐私权保护的争议。本文拟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的法理依据与边界限度的探讨,为司法实践衡平信用惩戒与权利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的理论依据

早在本世纪初,一些地方法院就开始尝试将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正是各级法院长期实践基础上的产物。然须知,该制度虽起源于司法实践却有其深层的理论基础,司法公开原则与隐私让渡理论奠定了执行曝光的合理性。“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精辟地阐释了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公开对于实现正义和保障公民监督权的重要意义。公民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及个人合法利益的信息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最优方式,通过司法公开实现的正义正是公民所追求与信赖的公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确立了司法公开的宪政基础。内含于司法公开的执行公开决定了被执行人信息原则上不是隐私信息,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是故,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是司法公开的内在要求,也是执行公开的实现措施。

此外,隐私权让渡理论奠定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的另一理论基础。隐私权最初由美国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于1890年提出。隐私权最初被定义为“关于私生活不公开和私人领域不被他人侵扰的自由”。我国学者张新宝将隐私权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伴随着时代发展、判例推动及利益衡量,隐私权在世界各国已发展为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并被扩大解释为得以决定个人信息何时、何地、何种方式、何种程度传达给他人的决定权或者控制权。现代隐私权理论已将隐私权的内涵由不受干扰的消极防御权发展为积极层面的决定控制权。然须知,权利主体对个人隐私的控制决定权并非没有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受价值位阶更高的公共利益所限制,任何人的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公共需要的范围内。卢梭曾指出,人类为了获得自由而向社会转让自己的自由,但是每一个人因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一切自己的权力、财富、自由,仅仅是在全部之中其用途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当隐私权的保护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时,此人格利益已蒙上公共利益的面纱,对其价值的保护应让渡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即为隐私权让渡理论。诚如,被执行人的逃债行为已严重侵犯到社会秩序和司法公信时,其行为已超出“与公众事务无关的私人事务”的范畴,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信息进行公开曝光是隐私权让渡理论的题中之义。

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的边界限度

诚然,个人信息控制权的让渡是必要的,适当让渡个人信息的支配权可换取社会普遍的诚信观念和诚信秩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正是通过让渡被执行人的信息,给予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以达成促进社会秩序和司法公信之目的。然须知,隐私权的保护是隐私权让渡的前提,只有曝光的个人信息是合法且合乎限度的,产生的效果才会是合法的,正所谓“只有正当的程序才能得到正当的结果”。为防止他人过度利用、侵害公开的个人信息,必须对信息公开的边界和限度进行合理设置。而目前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并未规定具体公开限度与限制措施,给执行实践造成较大困扰。各地法院在信息公开时路径不同、方法各异、限度不一,如失信被执行人的照片、单位是否曝光缺乏明确规制。照片因具有显著的辨识度,适度公开尚有其积极意义,而某些法院还公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家庭住址、财产位置等更加隐私的信息。此种曝光限度固然可以定位失信被执行人,但是否有必要向全社会公开值得商榷。制度的出台使个人信息为公共利益做出让渡,然在实现惩戒效果的同时如何设定公开限度、衡平权利保护也刻不容缓。

在法律的帝国,法益衡量贯穿始终。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的限度需要在法益衡量原则作为前提下引入该当性判断和比例原则,即为保护某种法益而侵害另一法益时,不得逾越达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以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为目的,被执行人隐私权让渡的程度,应以足以督促其依法履行为限。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开应力求既能确定失信被执行人的唯一性,对其产生足够惩戒作用,又能避免泄露被执行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实现最小的侵害。是故,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是为了确定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让社会公众知悉其失信行为,因而笔者认为,只要社会公众通过查询曝光平台足以确定其身份也就达到了公示的效果,不宜将失信被执行人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财产位置等信息全部公开。另外,由于身份证号码在我国的特殊地位,它在公民生活中的作用远大于其他直接隐私信息,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也应适当隐去其中四位,避免其身份证信息遭到不法利用。(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王其生)

来源:人民法院报

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查询

来源:东北网

东北网7月17日讯(记者 佘雨桐)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17日,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本文来自【东北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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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信息公开网官网入口

原创 沈林晋、姜叶萌 上海高院

编者按

数字法院建设是司法领域实现全面数字赋能、全程预警监测、保障适法统一、提升司法质效的一场重塑性变革。2023年以来,上海法院以场景建设、数字建模为重点,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开创审判工作现代化建设新局面。《上海数字法院》专栏持续关注数字法院建设,讲述我们如何通过数字改革向“数据”要质量、向“技术”要效率、全方位赋能人民法院工作的故事。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

不立即停止原审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由此,法院经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后,

如果存在衔接不畅或时间差等情况,

胜诉当事人就可能

受到原审仍在被执行的困扰。

如何打通再审裁定与

及时终结原审执行的信息梗阻,

以数字智慧为司法公正加速度?

执行案件信息仍可查询?

“法官,我的案件已经再审,之前的判决书被撤销了,为什么还能在网上查到执行案件信息?”在一次联合接待中,当事人王某的一句话引起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毛伟的注意。

早在2017年,因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王某被出借人诉上法庭,当时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上诉,原审判决生效,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2020年,出借人因诈骗罪被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得知这一情况后,王某向法院表明,自己当年借的是高利贷,借款本金早已还清。最终,经再审,该案原审判决被撤销,原执行程序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失效,但执行法官没能在第一时间得到通知并及时裁定终结执行,涉及王某的强制执行信息因此无法及时屏蔽,限制消费令等惩戒措施也无法消除。

图片源自网络

发现这个问题的不只毛伟一人。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石录贇在参加虹口区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研讨会时,有与会嘉宾也曾向她提出,希望尽快为社区帮扶对象屏蔽再审后执行信息。事后,石录贇分析相关执行数据发现,再审案件中确实存在执行法官未能及时终结原审执行的个别现象。

“再审撤销原判的时间多为初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由于程序衔接不完全通畅, 执行法官多数在当事人主动告知时才能得知这一情况。”石录贇解释,“如果没有明确的提示,执行法官难以对再审情况进行及时跟进。”

数据赋能打破信息壁垒

为避免单纯依靠事后逐一查验带来的疏漏,及时帮助已被撤销生效法律文书的原被执行人进行结案纠正与信息屏蔽,虹口区人民法院研究申报了上海法院“再审后未及时裁定终结执行提示预警”应用场景,推进个案监督向类案治理转变。

“我们以上海法院执行办案系统中的执行案件作为数据源,从中提取数据进行比对,科学设定筛查规则,构建监督模型,形成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但仍未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线索,在‘民再’案件生效信息保存时,第一时间向执行法官推送提示预警。”石录贇介绍模型的触发原理说道。

“上海数字法院平台提示,您承办的执行案件,可能存在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在再审案件中被撤销的情形,您所选取的执行结案方式不正确,建议您及时核实……”

近期,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收到了一条“再审后未及时裁定终结执行提示预警”场景的提示信息,在查看推送的再审关联案号后,执行法官发现原审被告在判决作出后未提起上诉,而在执行完毕以后申请再审,再审裁定撤销了原判决。经核实后,执行法官立即采取了执行保全措施,为执行回转打下了基础,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依托模型自动推送的提示预警,法官能及时作出响应,当事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及时保障!”这一场景获得了执行法官的一致好评。

图片源自网络

数据显示,“再审后未及时裁定终结执行提示预警”场景嵌入系统后,承办法官收到提示反馈有帮助率达到了100%。该场景不仅起到了提示承办法官及时纠正结案方式的作用,避免了再审后未及时裁定终结执行的法律适用错误,同时也推动了此类案件执行的规范化,切实提升了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上海法院将继续优化“再审后未及时裁定终结执行提示预警”应用场景,从注重事后监督逐渐向兼顾事先提醒及事中更新的综合形态进行转型升级,以数字“引擎”突破一系列长期制约执行工作的痛点、难点和堵点,切实发挥善意文明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行质效,继续为审判现代化贡献数字智慧。

本期作者

沈林晋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本期作者

姜叶萌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政治部司法行政人员

原标题:《@执行法官,这条预警信息请关注!》

阅读原文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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