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承兑和贴现的区别,票据承兑信息披露查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文宸

票据承兑和贴现的区别,票据承兑信息披露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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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承兑是什么意思

先来看北京一中院一份判决书的裁判说理:

“从法理上讲,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拒付的实质和形式要件。本案中,票据状态一直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持票人未收到相关款项,可以证明案涉票据到期未承兑系客观事实,符合票据拒付的实质要件。”

这是我非常推崇的一份判决,在很多场合都援引和分享过,其中关于票据追索需要具备拒付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总结,简明扼要、清晰明了。拒付的实质要件就是票据到期但未收到款项,形式要件并不仅仅限于拒付证明,其它能够表明付款人不会履行付款义务的材料亦符合拒付的形式要件。但是,不得不说的是,这份判决书有一个地方错了,而且是很重要的概念使用错误,那就是“承兑”。

什么是承兑?承兑与兑付是一个意思吗?承兑和付款又有什么区别?在很多人的认识里,这三个概念意思是一样的。不少财务人员因为票据事务跟我接洽时,都会一开始就说“这张商票到期后没有承兑。”这其实怪不得这些财务人员,因为连法院也是这么认为的。

但是,确实是搞错了,或者更准确的说,搞混了。

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本票是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总结起来就是,本票和支票都是自己出票自己支付,出票人本人就是付款人(当然,支票的付款手续由银行来办理)。

但是汇票就不同了,《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以,汇票既可以由出票人本人付款,也可以委托他人付款。在委托他人付款的情况下,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就是不同的主体了。委托他人付款,其实相当于支付宝中的“代付”。

既然是他人代付,对于收款方(卖家)而言会有一个顾虑:如何确定代付方一定会答应代付呢?如果他到时候拒绝付款怎么办?于是,此时卖家可能会产生一个需求,希望代付方能在付款期限到来之前给一个确认,承诺到时一定付款。这种代付方提前作出的到期后付款的承诺,实际上就是承兑。

《票据法》第38条给承兑的定义是: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针对的是出票人之外的第三人代为付款的情形。如果是出票人本人付款,那是不需要承兑的。

在纸票时代,持票人为确定付款人(他人)是否会答应在票据到期后付款,那就需要向承兑人出示票据,这在票据法上就叫做“提示承兑”。《票据法》第39条规定:“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简单说就是,在纸质票据时代,汇票出票的时候付款人/承兑人并没有答应/承诺到期后一定付款,所以需要持票人在到期前向付款人/承兑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的法律意义还在于:承兑之前,汇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承兑后,承兑人则真正成为了票据的付款人、主债务人,出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成为第二顺位的从债务人。《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由银行来承兑,那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简称银票或银承,由于银行作为付款人的高信用,银票的流通性和市场接受度都非常好。

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由电气化时代进入到了信息时代、数字时代,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无纸化、电子化逐步兴起,票据领域也是如此。2009年,央行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并牵头开发了电子商业汇票(电票)系统。同时,为了建立电票的行为规范,央行还制定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从这时候开始,票据可以说进入了电票时代。

票据的载体由纸张升级到网络电子化数据,相应的行为规则也有了一定的改变。在纸票时代,汇票出票后再由持票人拿着票据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到期后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无形中给持票人增添了麻烦。如果出票的时候承兑人便已经完成了承兑(承诺付款),那么持票人便不用再去提示承兑了,这样岂不省去了一重麻烦?纸票时代这个不容易做到,但电票时代,由于数据往来以及相应的票据行为都在网络系统上完成,做到这一点便不再是什么难事。

于是,《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也就是说,电票在出票之前,已经由承兑人完成了承兑,然后再交付给收款人。所以,对于电子票据而言,出票与承兑已经两步并做一步,“提示承兑”已经不存在了。

所以,实务中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还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信息栏里的承兑日期与出票日期总是同一天。回到开头北京一中院的判决,里面说到“案涉票据到期未承兑系客观事实”这一认定实际上是错误的,这份判决里面的票据是电票,正确的表达应该是“案涉票据到期未付款(或者说未兑付)系客观事实”。

兑付与付款意思没什么区别,可以混着用,但承兑与付款是不同的票据行为,差别可就大了。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尤其更不能够搞混。

金汇律师

票据承兑日期

票据市场即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发布的同一天,上海票据交易所也发布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以配套施行。

与1997年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此次《办法》是时隔25年后的首次全面修订,并在名称上将旧版“暂行”二字去掉,被业内称为“票据新规”。

“上一版《暂行办法》偏重于业务管理,新版《办法》偏重于规范管理。”江西财经大学九银票据研究院执行院长肖小和认为,这说明票据市场已发展成为金融市场不可缺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

近年来,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及票据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此次《办法》重新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更重要的是加强了对票据行业的风险控制,对近年来票据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管理要求。

令市场关注的是,此次《办法》多项修订利好中小微企业。其中,中小微企业期盼已久的缩短票据期限的愿望得到实现。此外,另一个受到市场讨论的是,《办法》提出了承兑余额及保证金余额两项风控指标,将从风险角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商业汇票最长期限缩至6个月

我国商业汇票最长期限经历了一个动态变化过程。据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商业汇票最长期限为6个月,但这一般用于纸质票据。2009年,为推动票据由纸质商业汇票向电子商业汇票过渡,相关管理办法将电子商业汇票最长期限定为1年。

而在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后,票据交易进入电票时代。至此,上述《办法》最终将对商业汇票最长期限统一为6个月。

这对于中小企业无疑是较大利好。长久以来,应收账款高企是悬在中小企业头上的一把“利剑”。

“由于客观上还存在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问题,大企业往往利用强势的市场地位拉长应付款的期限,例如利用电子商业汇票将应付款期限拉长至6-9个月等,过多地占用中小微供应商企业资金,造成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淤积、资金周转慢、资金成本增加等问题。”中信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中心高级顾问赵慈拉告诉券商中国记者。

针对中小微企业呼声,去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多次部署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和发展,研究将电子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以减轻企业占款压力。

多位业内受访人士表示,按照国际惯例,通常企业应收账款账期为两到三个月。例如,在美国,商业票据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70天,也就是9个月;在日本,商业票据的发行期限以1-3个月为主,占所有发行期限的比重60%左右。

此次《办法》将商业汇票最长期限由1年调整至6个月后,即从制度层面降低了中小企业账款周期和融资成本。

“缩短票据期限,央行明显的政策意图是出于对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角度。”华林证券总裁助理兼票据部落总裁周敏智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与商票最长期限缩短相得映彰的是票据市场上的另一个新变革。今年6月初,上海票据交易所上线的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实现了票据“找零支付”这一可拆分功能,即票据包的金额可以拆解成最小到分的任意金额进行支付。

在周敏智看来,此次票据期限的缩短,配合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拆分”功能,使得持票的企业在支付的便利性上大大提高。“原来大额票据因为不可拆分,导致它对于小额交易场景的支付无法应用,而现在可拆分的功能使得大额的票据亦可打散、归零用于不同的支付场景。”

对此,赵慈拉亦表示,票据支付功能的加强更有利于促进应收账款的票据化。“在市场上,越是短期的票据,大家更愿意接受。即使一家中小微企业拿到了一张6个月的票据,如果去融资的话,也只需最多承担6个月的融资成本。”

由于票据兼具信贷属性和资金属性,在票据二级市场上,商业银行是配置票据资产的主力。商票期限的缩短,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或会短期增加票据二级市场的利率波动和交易规模。

上海普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周海滨认为:“在票据转贴现仍属信贷资产的前提下,机构买票的整体需求会增加,同时由于资产久期缩短,机构需增加波段交易频次来保持利润收入的稳定。”

周敏智则认为,票据资产久期的缩短,意味着利率相较长期限或有所降低,其收益空间的降低,也压缩了商业银行的息差收入,这考验商业银行的综合管理能力;但另一方面,也可能降低票据贴现利率,为实体企业票据融资带来福音。

新规尽显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

除了支付功能,票据贴现也是中小微企业常用的融资手段,体现着票据的融资属性。此次《办法》针对票据贴现方面,作出了诸多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修订。

周敏智注意到,以往贴现材料仅提交合同发票,这一形式比较单一。而现在《办法》将贴现材料扩大到了几乎一切“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这意味着仓单、流水等只要符合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可以提交,一方面恢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债权债务关系’部分;另一方面放开了证明材料限制,相对于原办法进行了扩大,这将进一步助力票据融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周敏智说道。

比普遍认知中的小微企业更“微小”的群体,应该是个人工商户群体。在《办法》发布后,赵慈拉发现,微信群里大家开始讨论较多的,是《办法》将持票人主体范畴扩展至自然人。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在赵慈拉看来,增加“自然人”为持票人主体是此次正式公告和征求意见稿较大的差别,体现了国家对个体工商户这个市场主体的重视,使现有上亿户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成为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和贴现申请人,方便了微型企业的用票与融资,体现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市场主体”原则。

在逾期商票不断增多的态势下,此次《办法》也将承兑人逾期的处罚趋于严格,提出了较强的惩戒措施,强化了对承兑人的信用约束机制。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这意味着不讲信用的机构,未来会被金融机构剔除票据业务的‘名单’。这样的惩戒机制对进一步净化票据市场的信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关键的作用。”周敏智进一步阐释道,这条规定借鉴了日本的做法,日本票据法对于拒付票据施行“不渡”制度。这种制裁制度对于签发票据的企业而言无疑是致命的,但是对于维护票据的信用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承兑和保证金“两条线”控风险

加强风险控制,是此次《办法》令市场关注较多的又一个焦点。此次《办法》“第二十四条”对银行和财务公司的承兑汇票和保证金占比进行了约束,要求分别不超过承兑人总资产的15%和吸收存款规模的10%。

“这两条线,实际上是监管从整个行业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对于个别过度依靠票据资产以及票据业务所派生的存款的金融机构进行规范限制。承兑对于银行和财务公司而言是表外业务,过去曾经爆发过因过渡承兑无法到期按时解付,导致风险蔓延的例子。”周敏智说。

有着“企业内部银行”之称的财务公司,属于非银金融机构,主要吸收集团成员存款、办理贷款和资金结算等业务,而此前,其开具的承兑汇票也被称为“银票”。但近年来,财务公司因票据业务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案例不在少数。

被市场提及较多的案例是宝塔石化集团财务公司案件。宝塔石化集团曾是西北“明星级”民营企业,在2016年至2018年过度依赖旗下财务公司进行票据融资,导致应付票据爆发式增长,最后陷入百亿债务压顶而“爆雷”,使其创始人从宁夏“首富”沦为“阶下囚”,结局令市场唏嘘。

此次《办法》特别明确各类商业汇票的承兑主体范围,定义了“银票”、“财票”的范围,规定“银票”为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对于银行而言,上述两条考核指标,主要针对的是部分银行盲目利用承兑保证金来作为吸收存款的主要手段,防范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兑付后负债端存款骤降,而资产端贷款尚未收回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为应对监管考核指标压力,很多商业银行在半年末、年末等考核时点,大量开银票以吸收承兑保证金来增加存款以满足存贷比例考核要求,这样的操作已是常态。

“但是,这些承兑汇票保证金与普通存款不同,开具的银票都有到期之日,比如会在半年、一年等节点集中到期的。而一旦到了集中兑付期,银行此前集中吸收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会随着银票兑付出现‘悬崖式’下跌。而这一时期放出去的贷款不可能在同一时点上收回,将引发银行流动性风险。”一位业内人士透露。

值得注意的是,“两条线”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给予了一些在“两条线”上下浮动的一些个别小银行和财务公司一个过渡期,它们有一年的时间来作业务调整和准备。

多位受访者认为,整体看“第二十四条”对当前票据市场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招商证券数据显示,上市行的最高承兑余额整改压力较小。截至2022年6月底,A股42家上市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合计余额10.24万亿元,仅为资产规模的4.2%,远低于15%的上限要求。从具体银行来看,承兑余额与总资产的比值除浙商银行外,均低于15%,平安银行及齐鲁银行在15%附近。总体来看,股份行承兑余额较大,国有大行承兑余额与资产规模的比值很低,均低于5%。

责编:桂衍民

校对:杨立林

票据承兑人是谁


今天来跟大家聊一聊什么是承兑。

承兑是票据法律法规针对汇票所设立的一种特有制度,支票和本票没有这一规定,承兑制度仅适用于汇票。设立承兑制度,其基本意义在于,通过明确付款人的无条件付款责任,确定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使广大企业在支付结算中乐于接受和使用汇票,从而促进汇票的广泛使用和流通,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电子商业汇票作为汇票的一种,属于委托付款证券(除出票人签发并自行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在出票时,委托他人作为付款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签发票据行为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在签发票据时付款人并未在汇票上作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不是票据上的债务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在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能否得到付款人的付款,尚不能明确。为了使付款人表示愿意承担汇票到期的付款责任,使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以落实,提高汇票的信用,促进汇票的流通,票据法律法规设立了汇票的承兑制度。付款人作为汇票的承兑人,在汇票上按规定作是否愿意承兑的记载。承兑是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不是一种与出票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行为,付款人可以承兑,也可以拒绝承兑。付款人一旦同意承兑,即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承担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责任。

深度数科集团作为票据服务行业代表,早在2016年加入中国票据市场的电子化进程,不断优化票据数字化服务能力,研发紧贴小微企业需求的票据创新产品,创新推出商票直融、商票ABS、银票秒贴、承法产业图谱等领航产品。

作为票据服务行业的领航者,深度数科正以实际行动引领商票服务进入一个更加标准、高效的数字化新时代,为促进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票据承兑日期是到期日还是出票日

一、承兑汇票的概念

票据小知识:什么是承兑汇票,分为哪些类型?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二、承兑汇票的种类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承兑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又分为财务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非财务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非财务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较常见的如比亚迪的迪链、中铁建的铁建银信、中国中车等国央企的中企云链、TCL的简单汇等。

什么是承兑汇票,分为哪些类型

承兑汇票分类情况


1、银行承兑汇票分类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银行,现实交易中,企业接收票据时偏向选择银行承兑汇票而非商业承兑汇票,主要原因是银行承兑汇票安全性高、流通性高、可变现成本低。

什么是承兑汇票,分为哪些类型

这是一张浦发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根据承兑行的不同分为三类,各银行根据这三类设置了不同的贴现利率,各企业根据这三类设置了接收与否的标准。

什么是承兑汇票,分为哪些类型

一类银行:国有银行及股份制银行(票据流通性强,办理贴现业务时贴现行都可接受此类票据),可以大规模的贴现,基本没有风险。

什么是承兑汇票,分为哪些类型

二类银行:有较高知名度的城市商业(票据流通性较强,一般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大部分贴现行可接受此类票据,但会适当提高贴现利率)

什么是承兑汇票,分为哪些类型

三类银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部分外资银行(票据流通性较弱,一般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少数贴现行可以接受此类票据,且还要视具体额度情况选择是否可以贴现并适当调高贴现利率)


2、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当承兑人无款支付时,会发生支付风险,风险较高,流通性也低于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根据承兑人不同又分为财务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非财务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

(1)财务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

财务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的,由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成立的,为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签发的承兑汇票性质理应属于商业承兑汇票。财务公司作为该票据的承兑人,依法依规开具票据抬头应该是“商业承兑汇票”而不应该是“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可接受度一般由承兑人的资质决定,财务公司的资质高于普通的企业。据财务公司的特性,财务公司承兑的票据地位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相当。

什么是承兑汇票,分为哪些类型

财务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


(2)非财务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

非财务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理解为约定了付款日期的借条,较为常见的如下

什么是承兑汇票,分为哪些类型

美易单

什么是承兑汇票,分为哪些类型

迪链

什么是承兑汇票,分为哪些类型

债权转让凭证


来源:韦恩的思考空间

(天下通商贸-您贴身的票据专家,专注票据服务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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