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哺乳假应当要批准,哺乳假需要固定时间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清

长沙的小丽担任某公司营销部门的经理。2012年1月28日小丽生育了一个女儿。因小丽刚出生的孩子患有佝偻病,小丽于2012年8月11日向企业提交申请休哺乳假申请及病案的记录,需要从2012年8月11之日起至2013年2月19日请哺乳的假。公司经讨论后决定不批准小丽的哺乳假申请并通知其回公司上班。接着矛盾发生,小丽因为照顾孩子也没有上班。一个月后,该公司以连续旷工为由与小丽解除劳动合同。小丽不服,提起仲裁。

仲裁庭审中长沙小丽认为,其婴儿经二级甲等医院确认为佝偻病,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批准其哺乳假。公司认为,小丽是可以正常上班的,小丽拒不接受公司决定并拒绝上班,属于严重旷工,故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相关部门的规定,佝偻病是在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范围内的疾病。故公司以小丽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遂裁决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关于公司单位对女员工哺乳假申请能否理应准许的问题。第一步,必须确定的是,公司单位拥有对女员工的休假申请进行审批的权利。第二,公司单位在审批能否准许女员工哺乳假申请时还需核查有关病案资料能否真实可信,如对女员工请假事由及病案存在质疑,公司单位能够向医院核查有关实情。最终,在病案真实可信的情况下,公司单位应对应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制度单位有关需要核查女员工能否拥有法律规定明显干扰母婴身心健康病症的情况,对满足法律规定情况的,则理应准许女员工的哺乳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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