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在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公司根本违约应当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铭

2019年12月,广州的S女士与广州市某设计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约定S女士加盟公司并支付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5万元,且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购入使用公司的产品,否则视为根本违约;而公司方面为S女士店铺提供统一的装修指导、技术培训及收银管理、并帮助其推广等。然而在S女士落实完前期工作准备正式经营时,发现公司向其提供的产品均为不符合规格的残次品,且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S女士提供技术培训及推广服务,S女士思索再三决定解除与该公司的加盟协议。后S女士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通过诉讼维权。

本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认为,本案应定性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公司作为特许人违反加盟合同的约定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已构成根本违约,S女士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依据《民法典》第566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本案中公司作为违约方具体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首先,关于特许经营费用。根据《 民法典 》第566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另,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因特许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或无效、撤销或者解除的,或者被特许人对特许经营合同未成立、无效、撤销或者解除无过错的,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返还押金、保证金”;上海高院在《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后,特许经营费的返还,应当根据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过错程度,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返还的金额。如被特许人无过错的,特许人应全额返还特许经营费”。本案中,S女士作为守约方,对合同解除无任何过错,因此公司应当全额返还包括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等在内的全部特许经营费用。

其次,关于加盟商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根据《民法典》566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该法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S女士为履行加盟合同承租店铺、按照公司的统一要求对店铺进行装修,自行对店铺进行推广,并就此支付了大额费用,属于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必要支出,在公司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由公司承担该部分责任。

(本文完)

编辑:老李、小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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