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申请条件从事法律事务,公职律师申请条件要连续满两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吴清丹

公职律师申请条件从事法律事务,公职律师申请条件要连续满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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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申请条件及流程

近日网友“xuesong521”问政:

事业编制人民通过法律资格考试后,可以申请公职律师吗?

市司法局回复如下:

您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公职律师。具体咨询电话6617120

原问政网址请点击进入:https://wz.dqdaily.com/wlwz/2023-06-02/231554.html

问政热线:6666669



公职律师申请条件 C证

《天津市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更好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市中的作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职律师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发展公职律师队伍,完善公职律师发挥作用机制,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办事。


《实施办法》明确了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度。市级、区级党政机关应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各级人民团体根据本单位法治工作需要,推进公职律师工作,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或开展公职律师工作。


《实施办法》规范了公职律师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与程序、权利义务、作用保障、年度考核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建立健全了相应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对公职律师的管理更为细化,针对性、操作性更强,更加符合我市公职律师发展的要求。


《实施办法》优化了公职律师申请、审核等相关工作程序。深化“放管服”改革,明确申请公职律师材料中,可适用信用承诺制的材料清单,最大限度方便党政机关申请公职律师。依托天津市律师综合服务平台,明确公职律师的申报审批、统计报表、年度考核等工作全程网上进行,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


《实施办法》细化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工作。明确公职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详细规定了每个等次的标准及不确定等次的情形,充分发挥年度考核的“指挥棒”作用,激励公职律师依法规范履职。


《实施办法》增加了公职律师激励保障机制。明确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加入律师协会产生的年度会费纳入本单位预算。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参加公益法律服务、参加培训活动等,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从而更好地调动公职律师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


近年来,市司法局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推动公职律师工作取得新进展。截至目前,全市公职律师队伍达1445人,市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区级党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的单位数量不断增加,初步实现公职律师工作全覆盖。2022年上半年,全市公职律师参与完成各类法律事务共计40512件,更好发挥了公职律师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市、打造法治建设先行区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公职律师申请条件编外人员

在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全面依法治国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公职律师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抓紧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那么,你想成为一名公职律师吗?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申请成为一名公职律师呢?下面,小编带你了解一下公职律师:



1
什么是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2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3、
哪些人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
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甘肃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5
公职律师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哪些法律事务?

(一)为所在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所在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特别强调:公职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编辑:范爽 供稿:徐洁

责编:吕 星

监制:方 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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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律师申请条件是什么

国家信访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信访局公职律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职律师是指在国家信访局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并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 公职律师从事国家信访局指派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依法享有相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

第二章 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四条 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二)属于国家信访局的正式公职人员,且在专门法律事务岗位上工作;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每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在“称职”及以上;

(四)具备国家信访局法制工作机构认定的任职资质,符合司法部相关要求;

(五)在国家信访局工作1年以上(不含试用期)。

第五条 公职律师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国家信访局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废止等工作;

(三)参与办信、接访、网上投诉和信访督查工作,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重大信访事项的研究处理,对处理方案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五)参与领导接访,为领导信访接待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信访法制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参与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研究处理,对答复意见进行法律论证;

(八)参与国家信访局对外重大项目的洽谈、重要法律文书及民商事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查等工作;

(九)负责处理与国家信访局有关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质询等法律事务;

(十)参与信访工作相关国际条约、协定等法律文件的谈判和磋商工作;

(十一)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工作活动中享有律师法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权利;

(二)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国家信访局举办的相关学习和培训;

(四)因辞职、退休等原因依法不再履行公职律师职责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五)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公职律师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工作规范;

(二)接受司法部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接受国家信访局法制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接受指派或委托参加办理有关法律事务;

(四)保守工作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六)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国家信访局以外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七)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国家信访局组织的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培训。

第三章 公职律师岗位设立、证书申请和管理

第八条 国家信访局在研究室(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公职律师;在办公室、综合指导司、办信一司、办信二司、来访接待司、督查室、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等司(室、中心)各设立1~2个专门法律事务岗位,配备公职律师。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司(室、中心)研究同意,向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担任公职律师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经局党组会研究确定后,报送司法部审批。

经司法部审批同意后,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公职律师任职日期,自司法部审批同意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公职律师证书,不得涂改、故意毁损或者将证书转借他人。

因证书损坏或遗失需要更换、补办的,由本人提交申请更换或者补办的说明以及相关材料,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因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需转为社会律师的,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件换发手续。

公职律师因调动、辞职、退休等原因终止工作的,应当及时向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缴回公职律师证书,由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公职律师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接受司法部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国家信访局法制工作机构协助人事部门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培训、考核、奖惩;负责公职律师工作指派、日常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各司(室、中心)签订对外法律协议、起草规范性文件、内部会商信访事项,可以指派本司(室、中心)公职律师参与办理。

各司(室、中心)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交需要法核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协议、提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材料,须经本司(室、中心)公职律师审核把关,司(室、中心)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

第十五条 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统筹使用全局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所在司(室、中心)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信访事项会商、局领导接访下访、重要信访事项督查、对外法律协议签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等事务,需要公职律师参加的,牵头负责的司(室、中心)可以提出申请,由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和公职律师业务专长,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安排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有关司(室、中心)需要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但没有公职律师或者公职律师力量不足的,可以向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统筹使用全局公职律师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勤勉、尽职地为有关司(室、中心)提供法律服务。接受服务的司(室、中心)应当积极配合公职律师工作。

接受服务的有关司(室、中心)存在故意隐瞒、歪曲重要事实,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等情形,可能给工作活动造成较大风险的,经向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报告说明并得到允许,公职律师可以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公职律师对外开展工作活动,应当出示公职律师证书和委托公函。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妥善保管有关工作材料,并按季度向法制工作机构提交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法制工作机构每月召开一次公职律师工作例会,听取公职律师工作情况报告,研讨法律问题,安排部署下月工作。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在工作活动中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暂停其法律服务工作,并向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公职律师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公职律师工作的年度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在每年第一个季度按下列程序集中办理:

(一)公职律师在每年1月底前向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包括承办工作完成情况、提交典型案例情况、发现法律问题及提出意见建议情况,以及参加工作例会和学习培训情况等内容。

(二)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公职律师提交的总结报告和平常掌握的情况,共同对公职律师年度工作表现研究提出考核建议。

(三)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共同出具考核意见,并告知公职律师本人及其所在司(室、中心)。

(四)公职律师对本人考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申请一次复核。复核工作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考核意见确定后,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司法部,由司法部审核确定公职律师工作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意见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具体考核标准参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服从学习培训安排、不参加公职律师工作例会的,应当暂缓年度考核;参加当年度学习培训考核出现不合格情形的,影响年度考核等次。

公职律师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等情形的,应当暂缓年度考核。

暂缓年度考核期间,公职律师证书上交法制工作机构保管。暂缓年度考核情形消除后,符合年度考核条件的,予以年度考核,发还公职律师证书;不再符合年度考核条件的,法制工作机构提请司法部注销公职律师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公职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收回公职律师证书,并提请司法部予以注销。

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公职律师保障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信访局应当为公职律师工作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设备等办公条件以及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信访局人事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定期组织开展法律、业务和工作纪律培训,鼓励和支持公职律师参加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二十七条 对勤勉尽责、业绩突出的公职律师,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干部推荐使用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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