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制度最新进展,前科消灭制度什么时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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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最新进展,前科消灭制度什么时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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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2025年最新消息

(两会人物)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推动增设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中新网广州3月4日电 题: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推动增设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记者 方伟彬

“轻犯罪的人口及其家庭是一个比较大的群体,而前科消灭制度能避免犯罪记录影响他们的一生。”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接受中新社专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他将继续推动增设成年人犯轻罪之前科消灭制度的议案。

过去四年,肖胜方履职人大代表提交议案25件,内容涵盖法治建设、民生、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今年他准备了多个议案和建议,涉及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强制执行、直播乱象治理等,对于港澳律师到内地执业的话题也颇为关注。

肖胜方接受中新网专访,向记者介绍他2022年的两会议案。谢陶然 摄

推动增设成年人犯轻罪的前科消灭制度

肖胜方告诉记者,平日里,他会建立名为“某某年议案建议素材群”的微信群,每年上半年完成素材搜集,七八月份确定选题,九月份开始撰写并进行一些必要的调研,次年一月开始优化、定稿。

肖胜方强调,民众来信是推动立法的一个路径。他称,民众来信体现中国立法为全过程民主,在立法的工作中,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民众来信提出的问题,如果经过研究发现它是全国性的、典型性的问题,人大代表就应给予重视。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议案就是肖胜方从民众来信中总结出来的。肖胜方介绍,近年来,他陆续收到来自河北、黑龙江和山东的民众来信,来信者皆因醉驾或打架斗殴等轻犯罪付出了代价。

在中国内地,包括公务员政审、公司入职、教育、创业、参军入伍等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而中国刑法的前科报告制度,导致犯轻罪者在服刑后很难再找到工作,重新融入社会,还会影响他们的子女,容易将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

肖胜方向记者展示了,他2022年准备的议案和建议。谢陶然 摄

法院不能成为“追债公司”

除了关注民众诉求,肖胜方提出在《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过程中加入“增大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的成本”的制度设计,此方法让更多生效判决可得到自动履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根据肖胜方的设想,一方面,不需要原告打完官司还需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直接规定,在法院判决规定的时间内须自动履行。另一方面,在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义务履行人要到一审法院去报告履行情况。

肖胜方解释道,如果是完全履行,那么提供相关凭证,如转账凭证来销案;如果没有完全履行或全部没有履行,这两种情况就要报告,同时要申报财产;如果逾期既没有自动履行,又没有来法院报告,或者来报告时财产申报不实,将触犯刑法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

肖胜方称,不能搞成大部分案件都要强制执行,法院不能成为“追债公司”。通过这样一个法律的顶层设计,让不自动履行者付出更大代价,从而大大降低需要法院介入的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

肖胜方向记者讲解他2022年准备的议案。谢陶然 摄

港澳律师内地执业前景广阔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蓬勃发展,港澳律师到内地执业也是近年来的热点话题。2021年起,内地针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律师举办大湾区律师资格考试,当年已有400多位港澳律师通过考试,在12月,广东省律师协会对通过考试的律师进行为期三个月的线上培训。

肖胜方认为,港澳律师到内地执业对其职业发展是非常有益的,内地的经济发展蒸蒸日上,特别是广东,2021年GDP突破了12万亿元人民币,经济体量非常大,而律师的业务是跟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所以说在内地,特别在珠三角,港澳律师有很大机遇。

同时,内地律师与港澳律师开展合作也有溢出,涉外法律业务是内地律师的相对短板,而港澳律师基于历史原因,有先天的优势,有值得内地律师学习的地方。

肖胜方表示,通过大湾区律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律师,可以应聘到大湾区内地9个市的律师事务所,跟内地律师开展业务合作,深入交流,取长补短,未来可期。(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前科消灭制度最新进展官方回答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时,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就曾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2023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新当选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朱征夫告诉红星新闻,经过修改完善后,今年他将会继续向大会建议,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朱征夫介绍,我国前科制度除《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除此前科报告制度以外,《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教师法》等四十多部法律还规定有前科规范,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数以百计的规章和其他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还包括例如网约车和外卖行业的“负面清单”“准入门槛”等诸多行业内部规范均有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前科人员的亲属也在报考岗位时受到诸多限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民用航空背景调查规定》等法规均规定近亲属为前科人员则无法通过政审。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除农林牧渔行业以外的几乎所有职业类别,其中许多规定不分罪行轻重、不管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前科就施加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致使许多前科人员因工作权利被剥夺而面临严重生存困难。”朱征夫说。

为此,朱征夫建议,修改《刑法》第100条的前科报告制度,设立与目前刑法轻罪和过失犯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从法律上消除对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待遇;参照建立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

↑朱征夫

观点:

劳动权是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

现行前科制度侵害公民劳动权、平等权

对于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法律理由,朱征夫也进行了充分的阐释。

他认为,现行前科制度侵害公民的劳动权、平等权。

劳动权是我国宪法保障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有义务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促进就业。《宪法》第33条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朱征夫表示,前科报告制度规定前科人员在就业时必须向单位如实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各单位也相应制定内部条例禁止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入职。前科人员找工作频繁受阻,连申请外卖骑手和流水线工人的岗位很多时候都会遭到拒绝。目前适用的职业终身禁止的前科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会使前科人员的劳动权受限,成为其回归社会的主要阻碍。各行业对于前科人员再就业的过度限制和法律法规的扩张适用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

为何现行前科制度侵害公民的平等权?朱征夫解释说,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前科人员往往会受到来自社会的不平等待遇。某些前科人员在入住宾馆时会被警察无故查房,进入广场或车站等集会场所时,也可能会受到警察的盘问,即使在没有法律限制的行业工作时,大多数时候可能会因为公司内部“背景调查”而遭到排挤和歧视。

朱征夫介绍,据有关数据,仅仅醉驾每年全国就有30多万人被判刑。每个人背后都有一个家庭,30多万个家庭就牵连100多万人遭受歧视待遇,这还仅仅是一个罪名的数据。这种广泛株连家人的做法,严重违反了责任自负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

↑朱征夫

建议:

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更利于保护公民权利,解放社会生产力

关于建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朱征夫介绍,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七十条规定监狱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如果对前科人员的就业设置诸多限制,导致其就业困难,必然使我国狱政制度教育改造的目的难以实现。

朱征夫认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解放社会生产力。

他表示,随着危险驾驶罪等轻罪范围的扩张,现行前科制度影响的个体和家庭的数量猛增,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和对生产力的限制也愈加严重。因此,应当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轻罪和过失犯罪的前科人员,经过一定期限和法定程序,注销其犯罪记录,使其恢复正常法律地位。

朱征夫建议,首先,应当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服刑表现等因素,对于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三年法定刑以下轻罪、五年法定刑以下过失犯罪、并有改过自新表现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未实施新的犯罪的,注销其犯罪记录,使之更好回归社会。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可参考外国立法例,比如日本刑法规定:“监禁以上刑之执行完毕或被免除执行者,逾10年未被处罚金以上刑时,刑之宣告失去效力。”

其次,应同时建立起完善的前科查询制度,限制查询主体,保障前科人员的劳动权。

同时,对现有涉及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逐步废除对前科人员家属的就业限制和其他资格限制。

最后,有些行政处罚记录侵害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劳动权和平等权,根据举重明轻原则,也应建立相应的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

红星新闻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王禾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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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消灭制度的2025有望通过吗

来源: 大律师网

导读:我们在会影视剧中看到警官说这人有案底,案底不是法律用语是一种口头语,指的是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犯罪记录,那么,有前科的人多少年取消案底?案底能随便查吗?被刑事拘留过能考公务员吗?

有前科的人多少年取消案底?

我国没有前科消除制度,”案底“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在我国法律中案底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刑事犯罪记录永久保存,任何时间都可以在公安机关系统网内查询到。

但未成年人犯罪,且判刑时间在五年以下的,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除办案需要外,不得对外查询。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封存后等同没有前科。

许多国家刑法理论或刑事立法中都有前科消灭的规定,一般规定前科消灭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

(1)有罪判决后服刑期满或被免刑;

(2)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犯新罪。

有些国家还规定前科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前假释。前科消灭和撤销或假释制度有助于解除具有前科的犯罪人的精神负担,增强其重新作人的信心和勇气,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案底能随便查吗?

对于一般违法记录,除本人需要去申请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律师、司法机关办案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外,其它人是查询不到的。

1、 国家机关查询: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信息,有关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当然仍然应当履行相关手续。

2、 律师在犯罪记录查询上的权限

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

3、普通公民的查询权限

普通公民不得随意查询他人犯罪记录信息。确有必要查询他人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信息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书式材料(主要是查询的用途),经审核通过后能进行相关犯罪记录查询。

犯罪记录信息的管理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进行。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提供信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伪造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被刑事拘留过能考公务员吗?

对于被刑事拘留的,并不代表他一定有罪,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措施。就是说某人是犯罪嫌疑人员,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但是并不代表他一定就是犯罪人。 所以假设某人被刑事拘留了,但是在进入法院判刑无罪的情况下,该人之前的刑事拘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并且该人也可以考公务员。但是在法院没有判刑,案件没有查清楚之前,某人涉及此案,不得考公务员。

一般情况下被刑事拘留的都要被判刑的,对于被判刑的是不可以考公务员的。在考公务员时,政治审查这关过不了,以下是影响政审的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与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或参加罢工

3)贪污、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泄露国家或工作机密的

6)参与或支持黄赌毒、迷信等活动

7)因政治、经济和其他问题正在接受审查且尚未又结论的

8)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

9)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学籍

10)在国家法定考试中严重舞弊

11)曾受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

12)上一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上两年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13)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要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

14)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15)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府机关的,都视为政审不合格

16)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也视为政审不合格

前科消灭制度马上实施最新

(农健/图)

“因为有案底,什么都做不了,去哪里都是处处有刁难,处处受歧视,哪里都不要有前科的人,生活温饱、经济来源都没有了……刑满释放后,管教说好好做人,可是出来以后看到的和想的天差地别。”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又收到一封前科人员的手写来信。一年前的2020年4月,朱征夫在启程去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三周前,连续收到两封来信,都反映了前科人员因找不到工作而面临生存困境。于是,他临时准备了一份提案,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给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一条出路。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一年间,给朱征夫写信、打电话的前科人员络绎不绝。

2021年3月,朱征夫再次带着设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参加全国“两会”:“去年只是起了个头,因为这个制度真要实施,还是需要社会达成共识,所以今年继续提。”他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与一年前相比,2021年全国“两会”上,呼吁关注前科人员生存困境的声音更响了。全国人大代表、律师刘守民建议完善中国犯罪记录制度,将目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封存规定扩大适用至成年人。全国人大代表、律师肖胜方则领衔提出议案,希望刑法增设成年人犯轻罪之前科消灭制度。

受影响人群或超过千万

上述给朱征夫写信的前科人员来自辽宁,2005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刑三个月。出狱至今15年,每当他隐瞒前科找到工作后不久,就会被管辖派出所叫去询问,接着只能被迫辞职。

“大数据时代,前科人员无处安身,根本没有改过的机会。”他在信中陈述,因为无法就业,没有经济来源,家人、朋友逐渐离他而去,“已经是一个孤立的边缘人”。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201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仅有条件地免除了未成年人的这一义务,刑诉法中关于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也只限于未成年人轻罪。

“前科报告制度在设立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强犯罪惩罚的力度,起到预防犯罪发生的效果。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刑法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大幅度扩张了打击轻罪的范围。”肖胜方在议案中表示,中国具有犯罪前科的人群十分庞大,但其中大多数为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或是较轻的经济犯罪。受制于前科报告制度,他们在回归社会后都会被打上“罪犯”的烙印,终身无法消除。

肖胜方计算了受前科报告制度影响的人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年工作报告,近五年,全国年均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员高达120万人。如果将时间拉长至十年,则总人数将超过千万。

张峰是这些前科人员中的一员,因为“捞偏门”从事电信诈骗,蹲了四年监狱。2016年刑满释放后,他想着自己“一没文化,二无特长”,只能干点体力活,于是去物流公司应聘搬运工。

“去到门店,负责招聘的小姐姐把我的身份证接过去看了看,拿鼠标点击了几下电脑。挺好看的一位小姐姐,脸拉下来那种表情,那种鄙夷眼神,把身份证朝我几乎是扔过来。”张峰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他陆续试了好几家物流公司,碰上心情好的招聘人员,勉强带点笑容说人招满了,更多情况是查完身份证后直接不再理睬。

正式员工没戏,张峰只能凭借年轻时学过泥工,在建筑工地打点不查身份证的零工。他最满意的一份工作,是2020年武汉“封城”期间,在武汉一家医院当兼职保安。医院查出他有前科,但因为疫情招不到人,仍然雇用了两个月。

在朱征夫收到的前科人员来信中,快递、外卖、网约车行业“出镜率”最高。这些行业用工需求大,待遇相对较高,许多前科人员希望从事,但往往遭到拒绝。

南方周末记者以替前科人员找工作为名,咨询中部省份一个外卖骑手站点的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从2019年开始,骑手注册平台与公安部系统联网,只要在公安部系统中留有案底,平台自动审核为不予通过。但公安部系统中的案底,除了刑事犯罪记录,还包含行政拘留等违法处罚记录。平台审核不予通过后,如果能在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也有可能经审批雇用。

不能“一竿子打死”,不应祸及亲属

在给朱征夫写信的诸多前科人员中,80后程非的简历最耀眼。

程非是东北人,“出事”以前在一科技公司从事科研和管理工作。他拥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曾入选东北某市高层次人才。

“我原本的打算是,35岁以前离开企业,到政府里去。博士加正高,起步就是处级。”程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因职务侵占罪被判三年缓刑,现已执行完毕,“但体制内是彻底进不去了。”

现行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这一规定相当于终身剥夺前科人员的公务员从业资格。

据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王彬统计,中国现行立法中,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被限制或剥夺的职业种类“非常广泛”,有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拍卖师、新闻记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公证员、会计师、医生、证券从业人员、保险营销人员、土地估价师、导游等多种。而且,此类限制性规定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

“出于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对于某些有前科的公民进行特定职业的资格限格或剥夺,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说有性侵害儿童的(前科),你让他到幼儿园去做老师,显然是不合适的。但在公共利益和前科公民平等就业权之间,国家要有一个平衡,不能一竿子打死。”王彬特地将前科人员称作“公民”,以强调这部分人群也应平等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

以网约车行业为例,王彬解释,限制有暴力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交通肇事犯罪、毒品犯罪的前科人员从事该职业是合理的,因为这些前科对驾驶有危害。“但不能说,只要有犯罪记录,就一概不允许当网约车司机。”

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于2016年联合发布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要求驾驶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不过,2018年“空姐滴滴遇害案”后,一些城市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资格审核。

在对多个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比较研究后,王彬认为,合理的做法是具体考虑前科类型与职业的关联性,不能随意扩大打击面,更不应祸及亲属。

王彬研究这一问题始于十多年前,当时他还在读博士,一则新闻引起了他的关注:2006年11月,浙江省文成县向社会公开招考32名公务员,其中包括警察3名。大四学生兰瑞峰以笔试第二名、面试后综合成绩第一名进入公务员录用体检程序,最终由于其大舅曾犯滥伐林木罪,兰瑞峰的政审不合格,没被录取。兰瑞峰提起诉讼,一、二审均败诉。

这也是程非现在担心的问题。他的公务员梦已经破碎,将来,自己的前科会不会“株连”到孩子?

“前科株连效应影响很大,具有一定普遍性。”2021年全国“两会”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彭新林收到一位前科人员子女的来信。写信之人的父亲几年前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判三缓四。

自从2011年醉驾入刑,该罪发案率已高于过去排名第一的盗窃罪,成为当前刑事犯罪“第一罪名”。2021年3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接受采访时称,“醉酒驾车型”危险驾驶罪大约占全国刑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每年高达三十万余人因该罪被判刑,打上“罪犯”的烙印,数万家庭可能陷入窘境。

“不想为父亲开脱,但确实因为这件事,父亲沦为有前科的‘阶下囚’,工作时时碰壁,滴滴不能再兼职。更严重的是他感觉愧对于我,一夜之间白了头,有了芥蒂。”给彭新林写信的人这样说。

域外经验:可减少再犯

肖胜方、朱征夫等代表委员们建议设立的前科消灭制度,彭新林早在2007年曾撰文呼吁。

“当时关注这个问题的人不多,属于学术研究中的一个冷门。”彭新林在文章中介绍,前科消灭是在法定条件下,国家抹消曾经受刑事处罚人的犯罪记录,恢复其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该制度已被域外许多国家采用,中国有必要引入。

文章经中国法学会编印后,在法律界引起很大反响,也受到司法部等国家部委的关注。2011、2012年,刑法、刑诉法中先后增加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类似保护制度。但对于成年人,彭新林说,“八年过去了,没有新的动作。”

美国是采用前科消灭制度的典型代表。据彭新林介绍,20世纪50年代,删除成年犯罪人判决记录的主张开始在美国被提出。进入21世纪,联邦层面,国会众议院先后提出多个犯罪记录消灭法的议案,但均未获得通过。面对犯罪记录的公开和广泛传播,各州开始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但内容差异较大。

例如在纽约州,有轻微毒品犯罪记录的人,若完成了相关矫正科目,可以有条件地将犯罪记录封存。在宾夕法尼亚州,特定的非暴力犯罪人、被指控轻罪的初犯,若按要求完成十多个小时的社区服务,同时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那么其指控就会被撤回,其逮捕记录也会被删除。

在绝大多数州,犯罪记录消灭通常是依申请人请求而启动的。一般来说,申请人向最初处理其指控的法庭提出申请,证明其具备消灭犯罪记录的资格。法庭不能任意驳回申请,除非州检察官提出了充足反向证据。

少数州的司法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职权启动消灭犯罪记录的程序。还有少数州存在依政府赦免令消灭犯罪记录的特殊机制。

“很多州对于犯罪记录的消灭,主要是封存意义上的消灭,犯罪记录载体并没有真正物理销毁,仍然可以被执法机关基于执法目的而使用。”彭新林称,犯罪记录消灭主要意味着有犯罪记录的人恢复到以前的法律地位,从因犯罪记录所导致的各种无资格状态中解放出来。如伊利诺伊州,消灭了犯罪记录的人在求职、申请贷款时无需自曝曾有犯罪行为,也不用担心构成伪证罪。在新罕布什尔州的任何就业申请中,严禁相关利益方询问求职者是否有已被消灭的犯罪记录。

一项美国学者于2017年发表的实证研究表明,相比犯罪记录未消灭者,消灭了犯罪记录的人在犯罪记录消灭之后的一年内,再次犯罪的概率降低了2.2个百分点;之后3年内,再次犯罪的概率下降了4.2个百分点。而再犯率下降最可信的原因是,犯罪记录的消灭增进了就业。

这也是彭新林多年来持续呼吁在中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原因。“如果有犯罪前科的人感觉被社会彻底抛弃了,未来没有希望,那在很多情况下就破罐破摔,导致重新犯罪,最后埋单的还是整个社会。”

“公众反对是巨大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两年呼吁调整前科报告制度、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声势越来越大,但除了前科人员及家属,呼吁者大多是具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普通公众对此仍有顾虑,社会共识远未形成。

肖胜方在议案中写道,任何人都有知情权,有权了解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若一个具有犯罪前科的人进入自己的生活、工作,那么公众也有权知道他的前科,从而判断是否会给自己带来危险。“前科报告义务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大部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众的反对是前科消灭制度难以在我国设立的一个巨大障碍。”

相关新闻底下也有许多反对的留言评论:“前科可以消灭就缺少了震慑力”“犯罪就应该付出代价,刻骨铭心才行”“我可不想给我送外卖的人有案底”。

一些呼吁者希望,先教育公众,鼓励用人单位在现行法律范围内多雇用前科人员,再逐渐推动立法。但王彬发现,如果法律不先明确禁止对前科人员的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动力雇用他们。

“用人单位是从免责的角度来考虑这个问题的。”王彬在调研中曾与上海一些用人单位交流,他也理解用人单位的顾虑。仍以网约车行业为例,王彬解释,如果平台雇用一个有前科的司机,哪怕是不危及驾驶的前科,万一他将来侵害了乘客的利益,舆论还是会责骂平台没有做好审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现在简历那么多,我(用人单位)为什么要自找麻烦呢?”

修法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并不意味着前科人员的就业情况能立即得到改善。美国的实践也证明,犯罪记录信息在网络上的公开和广泛传播,在相当程度上掣肘了前科消灭的功效。对于有前科的求职者,即使禁止直接询问本人,从官方渠道也查询不到记录,雇主依然可能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其前科信息。

“当一个人的犯罪前科已消灭,但依然遭受用人单位的不公正对待时,他有权提起反歧视之诉,而法院也应当义不容辞地受理。反歧视之诉可以说是保护前科人员平等权,使其顺利融入社会的最有力的保障。”彭新林表示。

(文中张峰、程非为化名)

南方周末记者 谭畅 南方周末实习生 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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