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妻子可以追回吗,丈夫给了小三财产,可以追回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兴

【基本案情】

男子张某与女子王某为一对夫妻,杨某是王某好友。

2017年,张某和杨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年之后二人分手,杨某要求张某支付给自己10万元“分手费”。

过后王某发现张某行为异常,再三追问下,张某向妻子说明实情,王某这才发现张某的转账行为。

2020年7月,王某将张某、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张某、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某返还10万元。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10万元系张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以“分手费”的名义赠与给杨某,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该赠与行为产生于有配偶者与婚外情人之间,违反公序良俗,应受否定评价,属无效行为,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应予返还。

因此,王某作为该10万元的共有人,其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张某将其赠与杨某,违反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杨某基于该无效赠与行为所取得的10万元,应全部返还。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条款延续了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苏州律师简介:

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第六联合支部书记。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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