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安局局长,滁州市公安局马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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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公安局领导班子
安徽滁州市来安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30岁的张某身亡。该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后,2025年3月以来,办理该起事故的民警被处分,两名司法鉴定人也被行政处罚。
事发晚上,刘某骑二轮电动车载着女儿张某,沿无名路行至裕安东路,准备穿过裕安东路左拐。快到道路中间时,路对面驶来一辆货车。见过不去,刘某折返,将要行驶到路边时,被李某驾驶的拖车以63km/h~67km/h的速度撞上。
涉事车辆的路线示意图
因此前错误认定刘某“左转驶入逆行车道”等事实,2024年7月,来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仍负同等责任,李某由“次要责任”变为“同等责任”,货车驾驶员支某仍负次要责任,死者张某无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5年3月,因该案办理涉及的问题,来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一名中队长、一名民警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25年4月,两名司法鉴定人因对拖车安全性能(制动)进行检验鉴定时,未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被铜陵市司法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2日,二审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称,《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两位鉴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现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来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组建执法监督委员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查,尚未做出结论。故本案应中止审理,裁定中止诉讼。
死者张某的近亲属坚持认为,李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而非同等责任;且事故中有人死亡,李某还应负刑事责任。他们将拿着前述处罚结果,继续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重新认定后,拖车由“次要责任”变“同等责任”
来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023年7月14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2023年6月3日20时9分,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张某,向左转弯驶入裕安东路逆向车道,与迎面驶来的李某驾驶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注:即拖车)发生侧撞。事故致刘某受伤,张某死亡。经调查,事发时,支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李某驾驶的拖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
认定书称,刘某“在(李某)车辆临近时左转驶入逆向车道”,是事故发生的一部分原因;李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次要原因;支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影响对向来车的安全行驶,是次要原因。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支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该认定书描述的道路情况为:现场位于S210线2km+100m处,为沥青路面,呈东西走向,限速40公里每小时,夜间有路灯照明。
“电动车左转驶入逆行车道不是事实。”因认为认定书存在错误,刘某申请了复核。但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审查后决定维持。
货车驾驶员支某的询问笔录显示,当时他看到电动车从路口出来,横穿马路,快走到路中间,看车流量大,就折返回去了。
“结果我对面来了一辆清障车(拖车),然后他们俩相撞了。”支某说。
事发当晚拖车司机李某接受警方询问称,电动车是走反道,从其“右手边往左手横穿马路”。不过,李某所驾拖车行车记录仪显示,拖车连续从右侧超车。刘某驾驶电动车由北向南横穿裕安东路行驶,即将到路边时,被拖车撞上。与李某所称“电动车从其右手往左手横穿马路”刚好相反,也非前述认定书所称电动车“与迎面驶来”的拖车侧撞。
拖车行车记录仪显示,该车从右侧连续超车后不久,超速与电动车相撞。撞击点附近就是T型道口警示标志。
前述认定书依据的重要证据——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事发时,拖车车身前部右侧与前方“自左向右行驶”的电动车车身右后部及车上人体发生过接触碰撞。该鉴定同样证实电动车是往路边而非路中行驶。
2024年5月,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向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发出通知称,总队成立案件核查专家组。会议认为,该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重新审查。此后,滁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发出通知,要求来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补充调查,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2024年7月2日,来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同等责任,李某负同等责任,支某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拖车应负主要责任
对来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近亲属仍不认同。他们认为,李某应负主要责任。因有人死亡,其还应负刑事责任。
首先,警方认定事故地点路段类型为“普通路段”,而非“路口”。区别在于机动车通过“路口”要减速慢行。
警方材料显示,事故地点向前150米处(李某来车方向),也竖有“注意行人”的交通标志。
事发前,刘某骑电动车载着张某,从裕安东路南侧的开放式修理厂出来。
来安县新安镇红桥村王圩村民组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修理厂本是一条道路的进出口,没有路名。修理厂一直是附近村民和车辆进出的重要路口。在内容相同的另一份《情况说明》上,有多名村民签名和摁指印。
对此,民事诉讼一审的庭审笔录显示,李某的代理律师表示,电动车所行驶的路面(无名路)并非正常道路,并不能因⾏⾛的多了就变成合法道路。
不过,拖车行车记录仪显示,拖车与电动车碰撞点旁,就竖有一个“T型道口标牌”。
来安县公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2024年5月3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表示,前述“T型道口标牌”是提醒驾驶人员前方有路口(修理厂进出口),减速慢行。
张某近亲属认为,事发路段若认定为“T型道口”,虽然路口裕安东路中间划有黄实线,但标志标线应配套使用,而道口无禁止左转弯标志。标志效力高于标线,若无标志,晚上视线差,会诱导违法。因此事发地电动车可以左转。
事发道路并未限制非机动车通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张某近亲属认为,据警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碰撞点位于裕安东路路边0.8米处。可见,刘某已最大程度完成避险义务,却被无视道口警示标志、从右侧连续超车、超速50%以上,在十几米外就看到电动车、碰撞处还有T型道口警示牌、却未减速的拖车撞上。很明显,拖车责任大于电动车,应负主要责任。
拖车的行车记录仪显示,事发当天18时6分53秒,拖车拐入裕安东路。拖车18时7分2秒从左道变更到右道开始超车,到7分11秒连超两车。仅6秒后,事故发生。
事发当晚李某的询问笔录显示,“对方(电动车)距离我十多米的时候,我看到的”,“看到对方后,我踩了刹车、按了喇叭,向左边打了方向”。“对方车辆行驶距道路右边一米多”。不过,警方现场勘验显示,未发现紧急刹车痕迹。
由此,张某近亲属怀疑李某操作不当就没有踩刹车,或者拖车的刹车系统存在问题。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2023年7月2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事发时,拖车行驶速度为63km/h~67km/h;拖车安全性能(灯光、制动)处于有效状态。对此,张某近亲属质疑,该鉴定只称拖车制动处于有效状态,却未按照鉴定程序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检测灯光、制动性能的各项技术参数,未明确拖车灯光、制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他们认为,若拖车灯光、制动效果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李某至少应负主责。
图说:警方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发后,拖车在道口停了下来。
对此,李某向澎湃新闻表示,拖车没有买任何保险,这和事故的发生无关。事发时拖车刚买一年,制动效果肯定没有问题。对于为何现场没有紧急制动痕迹,李某表示“这个我就不清楚了”。
李某表示,目前涉事拖车已经取出来,自己仍在开着干活。
涉事民警和司法鉴定人被处罚
2024年11月19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采用了来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重新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书显示,根据庭审查明的刘某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李某负同等责任、支某负次要责任等事实,法院酌定刘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支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近亲属因张某死亡造成的损失336967.8元,豆某(拖车所有者)赔偿75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支某所驾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投保公司)赔偿15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支某所驾重型自卸货车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投保公司)赔偿272971.83元等。
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对事故责任的划分问题出庭民警表示,事故认定书中有说明原因、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对案发时拖车是否应当发现电动车?民警拒绝回答。
张某近亲属不认可警方的责任划分,由此也不认可前述一审判决,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月14日,该案二审开庭,进行了审理,未当庭宣判。
图说:警方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显示,拖车前车窗右前部碰撞处粘连有头发。
澎湃新闻注意到,因这起交通事故,涉事司法鉴定人、民警均被处罚。
铜陵市司法局2025年3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张某2、孔某在办理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委托的鉴定事项“对皖MQ****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安全性能(制动)进行检验鉴定”,未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标准进行检验,分别被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7日,来安县公安局答复显示,因该交通事故办理问题,3月18日,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对来安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中队长李某2、民警韦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月12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称,庭审中,原告(张某近亲属)提供证据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两位鉴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现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来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合组建执法监督委员会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审查,尚未得出结论”。故本案应中止审理,裁定中止诉讼。
4月24日,张某近亲属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将拿着相关处罚结果,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此事。
澎湃新闻记者 段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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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 | 王桂云
初审 | 吴天雄
审核 | 高晗雪
审签 | 周玲玲
主办单位 | 中共琅琊区委宣传部
承办单位 | 琅琊区融媒体中心
滁州市公安局电话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记者从滁州市公安局获悉,为适应滁州市公安工作发展的需要,经市局党委会批准,滁州市公安局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10名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待遇
(一)岗位
1.本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主要岗位分别为交巡警支队从事路面执勤、窗口服务、科技保障岗位和指挥中心接线员、法制支队执法办案中心办案场所保障岗位。
2.按照“政府出资,保安招聘,公安使用”原则,由滁州市保安服务公司与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
(二)待遇
1.薪酬标准执行现行标准。年收入5万元以上(含五险一金),并实行动态调整。
2.缴纳“五险一金”(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就餐补贴。
二、招聘名额及岗位要求
共招聘110名警务辅助人员。
三、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政治可靠;
(二)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退役军人可放宽至高中学历);
(三)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年龄、专业等条件(详见附件1)。18周岁至30周岁,即1989年7月24日至2002年7月24日期间出生。
(四)身体健康,无较大面积纹身,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
(五)无犯罪记录及重大失信行为;
(六)原则上为市本级户口或在市本级有固定住所的非本地户口;
(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八)加分条件:
1.退役军人加5分;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加5分;
3.全日制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加5分,普通全日制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加3分;
同一考生如符合两项加分条件,以最高分值加分,不累计加分,在综合成绩权重后加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一)现役军人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处理的,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曾被给予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人员;
(四)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
(五)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六)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的,解聘的警务辅助人员;
(七)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八)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四、报名事项
2.报名地点:滁州市保安服务公司(紫薇南路82号五楼502室,联系电话:2179922)。
3.报名方式:以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应通过“皖事通”APP实名申领“安康码”;报名时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复印首页及本人页)、学历毕业证或学信网学历证明、退伍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及《警务辅助人员报名表》(见附件2,请自行下载并填写完整)。
4.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市公安局负责,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取得体能达标测试资格,对弄虚作假取得报名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和聘用资格。
5.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9】118号文件规定,收取体能测试费每人30元;笔试费每人45元;面试费每人45元。
本公告相关事项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政策咨询电话:3064711转2219;报名期间咨询电话:2179922)
滁州市公安局沈晔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号消息:2021年8月30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程强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程强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
程强同志任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正处级);
免去杨永春同志的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职务;
沈晔、何宗怀同志任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永进同志任市宁滁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正处级);
周成东同志任市宁滁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管委会专职副主任(正处级),免去其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主任职务;
吴磊同志任市宁滁省际毗邻地区新型功能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试用期一年)。
编辑 许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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