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款协议书,委托代付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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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付款协议书模板
在商业活动里,三方协议代付款项的情况越来越常见。它虽然能给交易带来便利,但也藏着不少风险。要是不小心应对,税务检查的时候可就麻烦大了。代付款项可能会出现资金流向不明的情况。比如,A公司委托B公司代付给C公司款项,结果B公司把钱挪作他用,导致C公司收不到款,A公司也陷入麻烦。而且,如果代付方财务状况不佳,可能无法按时完成代付,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法律风险三方协议如果签订不规范,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比如协议条款不清晰,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不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很难确定责任归属。曾经有个案例,甲、乙、丙三方签订代付款协议,但对付款时间和方式约定模糊,结果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丙公司起诉,最后因为协议问题,纠纷处理起来很麻烦。
税务风险在税务方面,三方协议代付款项可能会导致“三流不一致”的问题。“三流”指的是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劳务流)。如果不一致,可能会导致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还可能被税务机关怀疑买发票等,认定为偷税,导致税前不能扣除。比如A公司向B公司采购货物,C公司代A公司付款给B公司,但发票还是开给A公司,这种情况就可能引发税务风险。
规避风险的方法签订规范的三方协议协议内容要详细明确,包括各方的身份信息、代付款的金额、用途、时间、方式等。还要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比如规定代付方如果未按时付款,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同时,协议最好经过专业律师的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核实各方身份和信用在签订协议前,要对代付方和收款方的身份进行核实,了解他们的信用状况。可以通过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咨询合作过的企业等方式来获取相关信息。如果代付方信用不佳,就要谨慎考虑是否与其合作。
确保“三流一致”尽量保证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劳务流)的一致。如果确实无法完全一致,要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等方式来解决。根据规定,在符合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系的情况下,通过签订三方委托支付协议或三方委托收款协议,可以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但如果委托方与受托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签订协议也不能实现抵扣。
税务检查过关的注意事项保存好相关凭证要保留好与三方协议代付款项相关的所有凭证,如协议原件、发票、付款记录、货物交付凭证等。这些凭证是证明业务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在税务检查时能派上大用场。比如付款记录要清晰显示款项的来源和去向,发票要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
及时进行税务申报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申报。在申报时,要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代付款项的情况。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的税务顾问。
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如果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要积极配合,提供所需的资料和信息。不要隐瞒或虚报情况,否则会面临更严重的处罚。同时,要对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进行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代付款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借条、欠条、收条
是民间借贷中
三种最常用的字据凭证
在司法实践中
该如何正确起草
才能尽量避免风险?
一起来了解吧
借 条
“借条”,又称“借据”(或“打条子”),通常指在借用别人金钱(或财物)时所立的“字据”,由借用人(通常为借款人)向出借人单方出具,用以表明在双方之间存在一定“债权债务”关系。
借条①
为XXX之故②,今收到③XXX④(身份证号码XXX)⑤以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⑥出借的人民币50000.00元(人民币伍万元整)⑦,借期五个月⑧,月利率X%(百分之X)⑨,X年X月X日到期时借款人XXX承诺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借款人XXX自愿按月利率X%(百分之X)⑩归还借款人XXX逾期利息。
立此为据⑪。
借款人:XXX⑫(身份证号XXX),住址(具体到门牌号),联系方式:XXX⑬
某年某月某日⑭
①标题表明该条据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加以篡改。
②“为XXX之故”表明借款目的,以免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归还在先欠款、出借人自愿赠与、赌债、分手费等进行抗辩。
③在民间借贷中,借条中常写明“今借到多少元”,用以表示所借款项已实际交付,但发生纠纷后,借款人往往提出虽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抗辩。因此,采用“今收到XXX出借的XXX元”这种表述,可更明确地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④出借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姓名,姓名与身份证名字一致。
⑤出借人为自然人的,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⑥款项的交付方式应当写明,如“现金”,如果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平台转账等方式交付,应保留相关转账凭据。
⑦借款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借款金额被篡改。
⑧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以免产生争议。
⑨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建议增加大写方式进一步注明。
⑩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借款期限内利率一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建议在借条中明确逾期利率。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一般略高于约定的借期利率。
⑪“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
⑫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明借款人姓名全名,并附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姓名应与身份证姓名保持一致,同时应由借款人在其名字上按捺手印。若借款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同时应对经办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加以核实。
⑬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建议注明借款人经常居住地及联系方式。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建议注明住所地。以便诉讼立案审核被告信息。
⑭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增加大写方式进一步注明。
注意:
1.借条、欠条、收条的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
2.借条、欠条、收条书写中如有涂改的,应要求借款人等书写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等书写人重新书写。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等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等签注“该借条/欠条、收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欠 条
“欠条”,是指因欠他人金钱(或财物)所立的“字据”,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结算凭证”,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单方出具,用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未偿债务”。
欠 条
X年X月X日从XXX(自然人注明身份证号码XXX)处借到人民币现金50000.00元(伍万圆整)用于购买车辆①,今现金还款30000.00元(叁万圆整),尚欠20000.00(贰万圆整)②,将在X年X月X日前一次性还清剩余欠款。如逾期未还,按月利息X%(百分之X)支付逾期利息。
欠款人:XXX (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联系电话:XXX
X年X月X日
①欠条内容应写明基于何种原因产生欠款,明确欠款金额或所欠财物数量。
②如欠款是基于买卖、承揽、股权转让,还需写明合同标的物的种类、数量、金额。
③欠款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欠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处按捺手印。如果欠款事宜由他人经手,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字样;如果是代他人收欠款,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收 条
“收条”,又称“收据”,是指在收到金钱(或财物)后写给对方的“字据”,由接收人向支付者(送交者)单方出具,用以确认相关金钱(或财物)“确已收到”。
收 条①
今收到XX服装公司送来的白色制式短袖衬衣6箱200件(价值贰万伍仟圆整)。②
XXXX公司③
X年X月X日
①实践中收条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
②正文建议写明收到的钱款的币种和数量(要大写),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等情况。还要写清“送交者”。
③落款建议写明接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署明具体日期。接收人系自然人的,要签名;接收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同时应核实经办人的代理权限。如果是他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如果是代他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编辑:张婧
一个公司帮另一个公司代付款协议
委托人(甲方):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委托人因[具体原因,如工作繁忙、身处异地、身体不便等],无法亲自前往银行办理相关业务,现特委托受托人作为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委托人办理以下与银行相关的业务事项:
一、委托事项(一)账户管理类账户开立:代为前往[银行名称]各营业网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借记卡账户、活期一本通账户、定期一本通账户等),并签署开户所需的各类文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开户申请表、风险告知书、电子银行服务协议等。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配合银行完成开户的各项流程。账户变更:对委托人名下已有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修改预留手机号码、电子邮箱、联系地址、职业信息、账户密码重置、账户挂失及解挂、账户限额调整(如转账限额、消费限额等)。代为填写相关变更申请表格,提交变更所需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证明文件等,并签署确认变更内容的文件。账户销户:前往银行办理委托人名下银行账户的销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结清账户余额、关闭账户关联的各项服务(如短信通知服务、电子银行服务等)、处理账户内未完成的交易事项等。代为签署销户申请表,配合银行完成销户流程,并领取销户回执等相关文件。(二)资金交易类存款业务:代为将现金或支票等合法资金存入委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填写存款凭条,提供存款资金及相关凭证,按照银行规定办理存款手续,并妥善保管存款回单。取款业务:在委托人授权的额度范围内,从其银行账户中支取现金或办理转账业务。代为填写取款凭条或转账凭证,提供受托人及委托人(如需)的有效身份证件,按照银行要求完成取款或转账流程,并妥善保管取款凭证或转账回执。汇款业务:代表委托人向国内或国外的指定收款人办理汇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电汇、票汇等方式。填写汇款申请书,提供收款人的详细信息(姓名、账号、开户行名称及地址等)、汇款金额、汇款用途等相关资料,按照银行规定缴纳汇款手续费,并妥善保管汇款回单。理财业务:代为前往银行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查询等业务。了解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期限、预期收益率、风险等级等,在委托人明确指示下,签署理财产品购买协议、风险评估问卷等相关文件,办理理财产品的认购手续。在理财产品到期或符合赎回条件时,代为办理赎回手续,并将赎回资金存入委托人指定账户。同时,有权查询委托人名下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持仓情况等信息。(三)贷款业务类(如有需要)贷款申请:代为向[银行名称]提交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提供贷款所需的各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资产证明、贷款用途证明等。配合银行进行贷款调查、评估等工作,签署贷款相关的合同、协议、承诺书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如有)、质押合同(如有)、保证合同(如有)等。贷款还款:在贷款存续期间,代为办理贷款的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还款、提前还款、逾期还款处理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将还款资金存入委托人指定的还款账户。如需提前还款,代为填写提前还款申请表,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并支付相应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如有)。在贷款出现逾期情况时,代为与银行沟通协商还款方案,并按照协商结果办理还款事宜。贷款信息查询:有权查询委托人名下贷款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余额、还款记录、贷款利率、还款计划等,并及时向委托人反馈。(四)电子银行服务类电子银行开通:代为前往银行办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手续。填写电子银行服务申请表,签署电子银行服务协议,设置电子银行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相关安全信息。配合银行完成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流程,领取电子银行安全认证工具(如U盾、动态口令卡等),并按照银行要求进行激活和使用。电子银行操作: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各类银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理财购买与赎回、贷款还款、信用卡还款、生活缴费等。按照电子银行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要求,正确使用电子银行服务,妥善保管电子银行账户信息、密码及安全认证工具,确保资金安全。电子银行信息变更:对委托人已开通的电子银行服务信息进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修改登录密码、交易密码、预留手机号码、绑定账户等。代为填写电子银行信息变更申请表,提交变更所需的证明材料,并签署确认变更内容的文件。(五)信用卡业务类信用卡申请:代为向[银行名称]提交信用卡申请,填写信用卡申请表,提供申请信用卡所需的各类资料,如个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工作证明、资产证明等。配合银行进行信用卡审批流程,签署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等相关文件。信用卡使用与管理:在信用卡获批后,代为领取信用卡并激活使用。按照信用卡的使用规则和还款要求,进行信用卡消费、取现等操作,并按时足额偿还信用卡欠款。代为办理信用卡的账单查询、分期付款、额度调整、挂失补办等业务,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签署确认文件。信用卡纠纷处理:如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纠纷或问题,如交易争议、费用争议、盗刷等情况,代为与银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银行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若委托事项在有效期内未完成,委托人同意在书面通知受托人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委托期限。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一)委托人权利与义务权利有权了解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要求受托人定期汇报。在受托人违反本委托书约定或损害委托人利益时,有权解除本委托书,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受托人办理委托事项所产生的结果享有最终决定权,若对受托人的办理结果有异议,有权要求受托人采取补救措施或重新办理。义务向受托人提供办理委托事项所需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和信息,并确保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按照银行规定和本委托书的约定,承担因办理委托事项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工本费、利息等。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本委托书的内容,如确需撤销或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并承担由此给受托人造成的合理损失。(二)受托人权利与义务权利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有权代表委托人独立办理委托事项,要求银行及相关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按照本委托书的约定,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合理报酬(如有约定)。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银行政策调整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完成或产生额外费用的,有权要求委托人理解并协商解决。义务严格按照本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和委托人的指示办理委托事项,不得超越权限或擅自变更委托事项的内容。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办理委托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和重要信息。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妥善保管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类文件、凭证、资料等,在委托事项办理完毕后,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归还或妥善处理。四、违约责任若委托人未按照本委托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受托人无法正常办理委托事项或遭受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受托人违反本委托书的约定,超越权限办理委托事项、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或泄露委托人信息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本委托书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银行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三方代付款协议
案例:张三是经营建材生意的个人,李四数次从张三处购货,前几次都是拉货的同时支付货款。张三对其也比较信任,后续,李四又拉了几次货,但没有及时支付货款,张三多次向李四主张货款,李四声称其是替王五购买的货物,并出示了李四的授权委托书,让张三向王五主张货款,但是王五也并未向张三支付。问此时应当由谁来支付货款?
本案中,李四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张三订立的买卖合同,合同是在该二人之间成立的。张三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李四却声称其只是中间人,且在合同订立,张三已经履行完自己的合同义务后才出示了所谓的授权委托书。
关于委托合同,《民法典》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交代的事务时,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这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委托人承受的。
但是,如果在代理过程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委托合同授权的事项,此时又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
《民法典》第925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受托人代理的过程中,应当向第三人出示委托手续,这样才能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如果没有出示委托手续呢?
《民法典》第926条“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也就是说,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出示委托手续,此时就会涉及到受托人的一个披露义务。
针对张三遇到的情况,因为李四在与其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说明其是受王五委托,也并未出示委托手续,所以根据《民法典》第926条的规定,其可以选择要求李四,也可以要求王五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代付款协议书,委托代付款协议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