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8月22日上午,周某某(男,7岁)的姑姑周某乙来到鸡西市麻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周某乙称,2019年7月11日,周某某的父亲周某甲去世,母亲郭某某下落不明,周某某没有监护人,无人照顾,无法正常学习和生活,希望调委会出面帮助解决。根据周某乙反映的情况,调委会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周某乙反映的情况属实:周某某的父亲周某甲于2019年7月11日去世,母亲郭某某下落不明,奶奶今年83岁,年事过高,身体多病,无力抚养周某某。目前周某某由姑姑周某乙代管。周家人曾多次寻找郭某某的下落,但一直未果,因此周某某的姑姑来到调委会求助。
【调解过程】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指派调解员开展工作。根据已掌握的纠纷事实,调解员走访郭某某在本地的亲属、朋友,希望能尽快与郭某某取得联系,但一直没有结果。
2019年9月16日,周某乙到调委会反映,2017年10月27日,周某甲与郭某某曾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某县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约定周某某由周某甲抚养。为了解周某甲与郭某某在某县人民法院离婚诉讼时的详细信息,调解员来到某县人民法院调取了案件卷宗,并向主审法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周某甲与郭某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周某某归周某甲抚养,郭某某不承担抚养费。
经过调委会不懈努力,终于联系上了郭某某。9月24日下午,郭某某来到调委会接受调解。调解员向郭某某说明当前周某某面临的处境,希望与郭某某就周某某抚养一事进行协商。周某乙认为,虽然周某甲与郭某某约定了郭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但现在周某甲已经去世,郭某某作为母亲就应当承担抚养义务。郭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就孩子抚养问题进行分割,因此自己已经没有抚养义务。双方发生争执,调解陷入僵局。
见此情景,调解员决定改变策略,采取“背对背”方式调解。调解员对郭某某进行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也就是说,即使当时离婚协议约定由周某甲抚养周某某,郭某某与周某某的母子关系也并不因此丧失,仍负有抚养周某某的义务。现在周某甲去世,郭某某作为周某某法定监护人理应担负抚养义务。
但是调解员讲法并没有说动郭某某,郭某某拒绝抚养的态度仍然十分坚决。郭某某认为,离婚时自己已经与前夫周某甲就孩子抚养问题说得清清楚楚,周某某归周某甲抚养,自己不承担抚养费。因此,自双方达成协议起,郭某某就没有义务抚养孩子了。郭某某态度坚决,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调解员并不气馁,讲法律行不通就讲感情。第二天上午,调解员再次组织调解。这次调解,调解员叫来了周某某的奶奶,希望郭某某能看到80多岁老人的精神和身体状况,了解到目前老人无法抚养周某某的情况,通过老人讲述周某某的点滴唤起郭某某的母爱亲情。但是郭某某并没有遵照约定按时到达。郭某某的迟迟未到让老人有些焦虑,由于老人患有老年痴呆、体弱多病,调解员不停地与老人聊天安抚情绪,并抓紧联系郭某某。终于郭某某来到调委会,但调解员发现,郭某某做好了不接受的准备,表情十分严肃、表现消极。针对这一情况,调解员决定采取“迂回”调解法,暂时不提监护抚养一事,先从周某某当前的现实处境说起,唤起郭某某母爱亲情。
调解员要求周某乙先发言。周某乙认为,虽然自己是周某某的亲属,但自己并不是孩子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自己无权抚养。而周某某奶奶年事已高,体弱多病,也无力抚养周某某,周某某现在面临无家可归的困境。郭某某也讲述了自己的处境,称自己现在在一个美容院当学徒,工资一个月不到2000元,自己一个人生活都比较困难。以当前现状,不仅无法抚养周某某,就算是只出抚养费也拿不起。见此情景,调解员决定让周某某到场与郭某某见一面,唤起郭某某的亲情。周某某来到现场后,略带犹豫地轻轻叫了一声妈妈,便安静地坐到奶奶身边。郭某某看到这一幕后,用手捂着自己的脸,刻意表现出没有表情。调解员建议说让周某某抱一抱妈妈,并拍一张照片作为纪念。在调解员的不断劝说下,郭某某态度终于有所转变。考虑到郭某某的现状,周某某此时回到母亲郭某某身边,对周某某学习和成长都不是特别有利。再三考虑后,调解员决定劝说周某乙暂时抚养周某某,由郭某某每月支付周某乙必要的抚养费。
调解员单独做周某乙的思想工作:周某某从2岁起就跟在周某乙身边,由其抚养和照顾,一旦把他送还给郭某某,去一个陌生的环境,周某某适应不了,对孩子的身心发展很不好。而且周某某的奶奶年岁大了,也需要孩子陪在身边。周某某是周某乙的亲侄子,弟弟周某甲早逝,自己作为姑姑帮衬一把也在情理之中。周某乙表示,其实自己心里认同调解员的说法,只是自己经济上也不富裕,碍于现实的困境,才提出要找孩子的妈妈。调解员顺势提出,周某某回到郭某某身边,离开奶奶,周某某和奶奶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因此建议周某某还是由周某乙代管,由郭某某拿抚养费,待孩子、老人适应后,周某某再回到母亲身边。这样有利于周某某身心健康,周某乙经济上也不用太吃力。只是周某乙就得辛苦受累,拉扯一个孩子不容易。在调解员劝说下,周某乙接受了调解员意见,郭某某也表示了认可,愿意每月给付抚养费。
【调解结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周某某由姑姑周某乙代管,暂时抚养。
2.暂时抚养期间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并保证经常探望周某某,与周某某培养感情。
3.2020年10月1日后周某某由郭某某接到身边抚养。
双方对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为离婚后因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的纠纷,也是近几年婚姻家庭纠纷中比较常见的纠纷案件。本案的难点在于,其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且法律意识淡薄。调委会瞄准难点,逐个击破。一是充分调动各方资源,通过走访亲朋好友顺利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在人民法院的协助下,弄清双方在离婚时的协议内容。二是通过法律分析,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进行释法说理。三是在讲法不足以解决纠纷时,让孩子与当事人见面,唤起当事人的母爱亲情,并提出暂由姑姑代管,当事人出抚养费的过渡方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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