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民法典》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首例适用民法典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宣判。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6日和5月15日,孟某因经营需要向许某分别借款100万元和130万元,许某于同日通过其妻子刘某某账户将上述款项扣除利息后的97万元和124.15万元通过银行转入孟某账户。
第一笔借款孟某为许某书写了今借到许某现金壹百万元的借条。
第二笔借款茌平某铝制品有限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股东初某某、孟某某签字确认。茌平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上述两笔借款出具还款承诺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孟某之妻吴某某为第二笔借款出具还款声明,愿以共有财产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
审理结果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求,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211500元及利息。结合汇款明细等证据可以佐证借贷关系成立,法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拒不还款构成违约。
许某在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应以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许某要求孟某偿还借款22115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借据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没有利息。故对许某要求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茌平某铝制品有限公司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同意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应对孟某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许某认为孟某某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对茌平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孟某某作为本案被告且为茌平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对茌平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吴某某对2014年5月15日的借款进行追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孟某偿还许某借款970000元;
2、孟某、吴某某偿还许强借款1241500元;
3、茌平某铝制品有限公司、茌平某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4、孟某某对茌平某铝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关于借款合同的概念,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都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看来,似乎民法典中借款合同的适用范围并没有发生变化。然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同时,民法典删去了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有关金融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据此表明,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有关利率和利息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已经从合同法金融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扩展到所有民事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基于利率和利息是借款合同的重要内容,因此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必然会相应地发生变化。
民法典借款合同章适用的范围之所以有所扩大,是基于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仅适用于金融借款合同以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之前,对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通常以该类主体不具有贷款资质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而在实际上,该类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临时性的借贷行为,不仅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也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实在牵强,在实践中也产生了一定的争议。随着对民间借贷领域审判实践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这在宏观层面认可了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正常借贷行为的合法性。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对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进行了明确指引。在此前提下,民法典编纂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顺应借贷领域的实践发展需要,扩大了合同编借款合同章的适用范围。
目前,民法典借款合同章适用于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也适用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因此,民法典里的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另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然,主要是以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借款合同章规定时,应有足够的鉴别力。
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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