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重建叫违建吗举报哪个部门吗,旧房重建叫违建吗2024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章松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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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重建叫违建吗?可能是你忽略了这3个审批陷阱!

目前农村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国家也正在通过土地制度改革、村庄规划改革、合村并镇改革等,规范农村建设发展,推动农村城镇化发展,逐步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在农村住房建设方面,国家也正在大力整治乱占耕地建房等问题,并完善建设标准和规范,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以及还将会审图推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房屋改造,从而改善农村居民的住房环境,提升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的村容村貌,提升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

随着农村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还在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问题的管控,保障农村宅基地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并对农村住房建设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尤其是在老宅翻建问题上,近些年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很多农村居民都为了改善自身的住房环境和质量,纷纷对农村的老宅进行了翻建,但是在老宅翻建过程中,很多农村修建的新住房却成为了违建住房这是怎么回事呢?老站翻建算是违建了吗?国家禁止老宅翻建了吗?其实不然,并不是所有的老宅翻建会被算作违建,只要满足农村建房条件,符合农村建房要求与流程,那么老宅翻建都是合理合法的,只有以下三类老宅翻建,会被算作违建,农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非农户口翻建老宅

现阶段国家正在大力保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承包地权益和宅基地权益,农村居民进城落户之后依旧能够保留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时在2021年自然资源部在对《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可见城镇户籍子女通过继承的方式也能够获得农村的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但是这两类都属于非农户口,已经不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虽然拥有农村住房权益和宅基地的使用,也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但是这两类人已经没有在农村修建住房的权利,所以不能够对农村老宅进行翻建,而其对老宅翻建之后的住房将属于违建,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拆除!

不满足建房条件翻建老宅

无论是新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还是在原有老宅的基础之上进行翻建,都必须要满足农村建房条件,而在农村的建房条件除开属于农村集体组织之外,还必须要满足“一户一宅”条件,在新版《土地管理法》中国家也明确指出要严格遵循“一户一宅”规定,现阶段很多农村居民在农村都拥有两处及以上的宅基地,而这一类人根本就不满足建房条件,所以也不能够对老宅进行翻建,是否其翻建之后的住房也将会属于违建住房,将会被拆除!

未经批准翻建老宅

目前国家正在严格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农村居民无论是新申请宅基地修建住房,还是老宅翻建,都必须要先向相关部门进行申请,获得审批之后,按照审批的要求进行住房建设,然而很多农村居民并罔顾农村住房建设规定,未经申请或者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就擅自开展对农村的老宅进行翻建,这一类行为翻建的住房也是属于违建住房,农村集体组织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会拆除其翻建的住房!

老宅翻建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随着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宅翻建在农村已经成为了非常常见的现象,很多农村居民为了改善住房环境,都纷纷将老宅进行拆除,重新翻建新的住房,但是在老宅的翻建过程中,农村居民还需要注意很多的问题,其一就是遵循“一户一宅”原则,这是当前农村修建必须要具备的条件之一,如果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即使是对老宅进行翻建也将会被禁止;其二是老宅翻建也必须要符合当前的村庄规划,目前国家正在逐步完成村庄规划改革,来推动农村城镇化发展,并提升农村住房环境,改善农村的村容村貌,所以农村居民在老宅翻建过程中,也需要注意这以问题;其三是避免宅基地纠纷,老宅翻建是最容易引起宅基地纠纷的,由于宅基地四至范围边界并不清晰,很多农村居民都老宅翻建过程中,都会遇到宅基地纠纷等问题,这一类问题农村居民也需要注意避免!

旧房重建叫违建吗?需要交罚款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城市化的进程也在加快,农村很多人都开始进城落户,从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的城镇常住人口已经超过了9亿人,自2010年以来,就有16436万乡村人口走进城市,近十年来我国的城镇化率每年大约提高了1.421%。从这些数据来看,我国的城镇化发展还是挺快的,那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的空心化也越来越严重,在一些农村已经人去楼空,很多的农村住宅已经被闲置。

那对于这些闲置的房屋,很多农村人即使是已经进城落户,也不愿意退出宅基地,所以这些宅基地和房子也一直被闲置着。但是现在也有一种情况,就是这些进城安家落户的人又想回到老家翻建老房子,很多人会对这种行为发出疑问,就是不知道回农村翻建房子是否合法,不知道翻建后会不会被拆,那对于这些问题,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

一、非农户口回农村翻建老房子违法吗?

对于翻建老房子,以前在农村都是比较随意的,也就是想翻建就翻建了,以前国家对这种行为管理得并不严格。但是随着土地新规的出台,土地新规也于9月在各地开始实施,国家对农村土地和住宅的管理也严格了起来,比如说宅基地的占地面积、土地的滥用等,这些都将被管控,那翻建农村老房子也不像以前那样随意,翻建之前必须要先去相关的部门申请,申请通过了才能翻建。

那今天我们讨论的是非农户口回村里翻建老房子是否违法的问题,大家都知道,现在很多农村居民经济条件都比较好,所以已经进城安家落户,那在城市落户肯定就不是农村户口了,而是由农村户口变为非农户口,在法律上是不能强制这些进城安家落户的人退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他们也享有农村宅基地和住宅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强迫他们退出农村宅基地。

但是这部分已经进城安家落户的居民,其实他们已经不是村集体的人,所以根据《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也能够是本村村民使用,因此非农户口是不能用村集体的土地来翻建老房子的,只能对原来的老房子有使用权。

二、翻建老房子会被拆吗?分2种情况

1、非农户口不可翻建农村老房子

上面我们也分析了,非农户口是不可以翻建老房子的,即使以前曾经居住过也不能翻建,因为你已经不是农村户口,不属于村集体,也无权翻建,只能对老房子有使用权。如果强行的翻建的话,那这个房子就属于违章建筑,是拆无疑的,所以如果已经进城落户的朋友,一定不要违规的翻建老房子,这可是违法的。

那既然不可以翻建,但是老房子始终是你的,房子老化严重的话就可以拆掉或者加固,现在国家对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和住房管控是比较严格的,所以既然不可以翻建,大家可以考虑有偿退出宅基地,这是国家为了解决闲置宅基地和住房提出来的,也就是只要大家愿意退出,就会得到补偿,这样既获得了一笔收入,土地也没有被浪费。除了有偿退出宅基地以外,还可以选择卖给本集体的村民,这也是可以的。

2、农村户口可以翻建农村老房子

那与非农户口相比,农村户口就享有翻建老房子的权利,农村户口对村集体的土地是有使用权的,所以可以翻建,但是大家要注意的是,即使农村户口可以翻建老房子,但是在翻建之前也要到乡政府去先申请,只有申请通过了才能翻建。

那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非农户口回老家翻建老房子的相关问题,从上面大家也可以看出,非农户口是不可以翻建老房子,因为已经脱离了村集体,没有权利使用村集体的土地,只能有使用原来老房子的权利,强行翻修是不合规定,就算修了也会被拆掉,所以大家要是也是进城落户想回老家翻建老屋的,一定记得这是违法的。现在土地新规正在各地落实,对于这些翻建的违章建筑应该也会严格的按照要求来,所以大家家里如果有这种情况的,就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不能有埋怨心理。

这些就是小编分享的所以内容,以上内容仅供参考。那大家对于非农户口回老家翻建老房子有什么看法呢?要是有什么想说的,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和我们交流。

违法建筑强拆的最新规定

很多人认为

居住多年的农村宅基地房屋

既然是私人财产,还不是想修就修?

即使是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屋

也应该要经过建设审批批准后才可以进行翻建


委托人翻建房屋,就一定属于违建吗?未必!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现在农村普遍的现状是很多村民翻建房屋前甚至翻建房屋后都对此一无所知。


经常出现委托人宅基地上房屋翻建后,可能过了几年,突然一纸通知书发出来,告知其翻建房屋的行为导致其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了,要进行拆除。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广大群众应该如何应对呢?



我们先来看看农村翻建房屋存在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宅基地上房屋确实过于老旧,无法保障基本生活。


这种情况下进行的翻建行为,即使是没有获得建设审批,政府部门也不应该简单的认定为违法建筑或做出责令强制拆除、限期拆除的决定。


第二种情况:农民朋友不清楚翻建房屋还需要通过建设审批。


实际上,由于许多农村地区对于建房行为的管理宽松,房屋普遍存在未经过审批即进行建设的情况。


在这种当地普遍情况下,百姓们根本无从得知翻建房屋还需要通过建设审批,因此行政机关对房屋进行违法建筑认定是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的地区管理现状。


如果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符合以下几个点:


①房屋用途系自住

②房屋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

③该房屋系唯一住宅


针对这种情况的房屋,相应政府部门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然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应属明显不当。


房屋被认定违建拆除,最高院判例这么说


如果房屋被拆除了,那么也要记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表明,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拆除房屋是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相应房屋视为合法建筑,针对这些建筑实施拆除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行政补偿。


如果出现违法强拆的行为,那么则应当进行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以及数额不得少于被拆房屋正常走补偿程序应当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以及数额。



盛廷律师在此提示各位,


如果是自家宅基地上房屋存在需要翻建的情况,请务必要记得去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如果是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且已翻建完毕,应当及时去补办规划审批手续;


如果还没有来得及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就遭遇了政府的强拆,那么,在遇到房屋被强拆的时候,千万不要听说自己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就默认了这件事,很可能你的房屋根本不应该这么去定义,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址翻建没手续算违建吗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视违法建设的具体情节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或处罚。而对于何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上述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第七条,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应当认为,本案中海淀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但上述指导意见及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并非绝对条款,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从法律法规层面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尤其是相对人在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进行翻建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洪艳。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查明:

2016年12月23日,海淀城管局香山执法监察队在检查中发现,刘洪艳于2016年3月间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翻建。当日海淀城管局进行了现场检查及勘验,经测量该房屋东西长16.10米、南北宽11.00米,总建筑面积为177.10平方米。海淀城管局拍摄了外观照片,绘制了平面位置图,当日对刘洪艳进行询问,告知了刘洪艳所享有的相应权利,听取了刘洪艳的陈述和申辩。当日,海淀城管局对刘洪艳建设涉案房屋的行为予以立案。2017年1月5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海淀城管局出具了《关于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后街14号所建的一处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函称:“经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后街14号所建的一处建筑物(建筑面积177.1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4月28日,海淀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留置、现场张贴及网站公告送达上述限拆决定。刘洪艳不服,于2017年5月4日向海淀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诉限拆决定。海淀区政府受理后向海淀城管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交书面答复与相关证据材料。后海淀城管局向海淀区政府提交了答复书与相关证据。因案件情况复杂,海淀区政府决定延期三十日审理,并将延期审理通知书分别送达刘洪艳与海淀城管局。同年7月31日,海淀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限拆决定。后该复议决定分别送达刘洪艳与海淀城管局。刘洪艳仍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刘洪艳系麻淑琴之女,麻淑琴于1990年4月24日经原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街道市容监察所批准,在北京市海淀区香山北辛村后街14号新建房屋两间,原有房屋五间,建筑用地东西长16.45米,南北宽16.45米。刘洪艳及其子刘瑞泽一直生活在上述七间房屋中的三间房屋内。后因其所住房屋墙体开裂,刘洪艳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翻建。刘洪艳及其子刘瑞泽名下均无房屋登记信息。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本章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处理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本案中,海淀区城管局具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根据上述规定,刘洪艳翻建房屋应当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本案中,海淀区城管局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检查和现场勘验,取得了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涉案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函件等材料,其在上述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被诉限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海淀区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亦履行了行政复议的相应程序,复议程序亦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仅要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要对行政行为裁量是否明显不当进行审查。

本案中,刘洪艳所建房屋虽确属未批先建,但刘洪艳系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用途系自住,房屋也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且需强调的是,该房屋系刘洪艳及其子刘瑞泽的唯一居所。如有权机关在确认该房屋为违建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刘洪艳及其家人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可预见结局。

针对上述情况,合议庭认为,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针对刘洪艳所面临的困境,海淀城管局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现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然将对刘洪艳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应属明显不当,故对海淀城管局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因海淀区政府作出了维持的被诉复议决定,故应一并撤销。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第七十九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撤销被诉限拆决定;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上诉人海淀城管局、海淀区政府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刘洪艳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亦予确认。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对涉案房屋属违法建设、海淀城管局具有查处涉案房屋的职权、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符合若干规定以及其行政程序合法、海淀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行政程序合法等均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海淀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本院认为,海淀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不具有合理性,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被诉限拆决定将导致刘洪艳的生活处于危险境地。从被诉限拆决定的内容看,其直接为刘洪艳设定了自行拆除涉案房屋的义务,并告知了逾期不拆除的后果即强制拆除。故被诉限拆决定属于明显的侵益行为,会直接影响刘洪艳的生活。上诉人主张涉案房屋是否最终强制拆除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予以裁量,但显然该主张将导致刘洪艳行使救济权的极度被动地位,甚至丧失提起救济的事实基础。

其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兼顾行政目的实现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行政裁量行为应充分考虑手段与后果的关系,如行政裁量行为未充分考虑行为后果以及该后果背后的法益,则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本案中,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抑或是《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均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而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视违法建设的具体情节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或处罚。而对于何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上述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对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应当认为,本案中海淀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符合上述规定。但上述指导意见及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并非绝对条款,而“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从法律法规层面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尤其是相对人在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进行翻建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鉴此,海淀城管局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未充分考虑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再次,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符合法规规范的目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上述规定,城乡规划建设以及执法机关相应的执法行为均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民群众有所居、安于所居彰显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亦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均须以此为依归,方能体现其正当性。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结论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海淀城管局及海淀区政府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依据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浩锋

审 判 员 王 坤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郎莉萍

来源:法律公园、问律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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