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主要包括几部分,财税法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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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就业方向
光明日报
2019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迎来成立70周年,作为政府活动的经济基础、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新中国财政,也走过了70年的历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振兴,就必须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对于新中国财政70年历史进程的回顾和总结,也要落实于对其历史逻辑和时代潮流的提炼和揭示。新中国财政的历史逻辑,就是新中国财政历史发展的必然进程和客观规律。新中国财政的时代潮流,就是适应时代主题的新中国财政的发展趋势和前行方向。那么,该怎样提炼和揭示新中国财政的历史逻辑和时代潮流?注意到70年间发生于新中国财政领域且涉及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牵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几乎都同财税体制的调整与变革有关,便不难认清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新中国财政70年的历史,是围绕着财税体制的变迁而展开的。这意味着,只有以制度变迁为主线,循着新中国财税体制的演进历程,才能将新中国财政的历史逻辑说清楚,把新中国财政的时代潮流讲明白。
演进历程
新中国成立70年来财税体制的演进历程,可以依发生时序大致分为如下九个既彼此独立又互为关联的时期:
1.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年—1952年)
这是新中国财税体制的奠基期。以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宣告诞生为标志,新中国财政随之建立起来。在组建从中央到地方的财政管理机构并建立统一的财政制度的同时,面对当时饱经战火摧残、几乎处于崩溃边缘的国民经济,财政主要担负了两个方面的任务:筹集并支付巨额的军政费用,以消灭残余敌对势力、接收旧政权的人员和维持新政权的运转;治理通货膨胀和整顿生产生活秩序,尽快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在短短的3年时间内,通过推出统一财经工作、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国民经济的恢复、政权的巩固以及各方面的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证,从而实现了国民经济的全面恢复和国家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年—1957年)
这是新中国财税体制步入“二元”格局的起点。从1953年起,在国民经济全面恢复的基础上,以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为标志,我国开始转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根据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的要求,作为整个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财政担负起了为工业化筹集资金和促进社会主义改造的双重任务。一方面,以筹集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资金为重点,通过改进和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开辟和扩大财源,增加资金积累,保证了“一五”计划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伴随着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程,逐步建立了对不同所有制和不同区域实施不同财税政策的财税制度体系,形成了与“二元”经济社会体制相适应的“二元”财税体制格局。
3.“大跃进”和五年调整时期(1958年—1965年)
这是新中国财税体制围绕计划经济体制的适应性探索期。在“一五”各项指标和“三大改造”任务全面完成的背景下,从1958年起,中国开始实施第二个五年计划,并以此为标志,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然而,由于“大跃进”的盲目发动,经济发展并未按照原定的“二五”计划轨道运行,而是出现了大起大落,从而不得不在1961年转入长达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期。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一时期的财税体制做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先是配合“大跃进”实施对地方和企业的放权,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一五”时期过度集权的体制格局。后来,又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和应对经济困难的需要,适当收缩了一部分“大跃进”期间下放过多的财权,重新加强了财权、财力的集中统一。与此同时,伴随着经济建设回归适度规模的调整进程,财政收支规模也经历了由急剧膨胀到回归常态的变化。应当说,在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时期之后,围绕计划经济体制建设对财税体制进行的适应性调整,以及其他方面财政工作的改进和加强,对于保证和推动国民经济全面调整的顺利进行、恢复与发展以及此后的财政自身建设,都积累下了宝贵的经验。
4.“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年—1977年)
这是处于困局中的新中国财税体制的频繁变动期。“文化大革命”在将整个经济社会生活带入混乱状态的同时,也使新中国的财政工作面临困局。不仅财政管理指挥体系大大削弱,财政管理思想陷于混乱,而且国家财经纪律也受到严重践踏。为应对由此而引致的不断增加的财政压力,财税体制的变动十分频繁。这种频繁变动,既集中反映了那一时期所累积的财政压力的不断加大,也凸显了扮演苦撑危局角色的新中国财政的特殊作用。
5.以“放权让利”为主调的改革时期(1978年—1993年)
这是新中国财政汇入市场化改革大潮的起点。以1978年末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跨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从分配领域入手的经济体制改革,最初确定的主调便是“放权让利”。通过“放权让利”,激发各方面的改革积极性,提高国民经济活力。而在改革初期,政府能够且真正放出的“权”,主要是财政上的管理权,政府能够且真正让出的“利”,主要是财政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所占的份额。这一整体改革思路与财政自身的改革任务——由下放财权和财力入手,打破或改变“财权集中过度、分配统收统支,税种过于单一”的传统体制格局——相对接,便有了一系列的旨在为整体改革铺路搭桥的改革举措。
6.踏上制度创新之路的改革时期(1994年—1997年)
这是新中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转折点。以“放权让利”为主调的改革,并未从根本上撼动作为计划经济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传统财税体制。而且,以减收、增支为代价所进行的财政改革,也使财政收支运行陷入了不平衡的困难境地。意识到“放权让利”的改革不可持续,在这一思路上持续了十几年之久的财税体制改革自然要进行重大调整:由侧重于利益格局的调整转向新型体制的建立。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199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又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于是,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为着眼点,从1994年起,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踏上了制度创新之路。可以说,通过那次财税体制改革,初步搭建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财税体制基本框架。
7.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时期(1998年—2002年)
这是新中国财政走向“公共性”的关键时期。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固然使中国的财税体制走上了制度创新之路,但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全部。因为,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所覆盖的,说到底还只是体制内的政府收支。游离于体制外的政府收支,尚没有进入视野。而且,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所着眼的,也主要是以税收为代表的财政收入一翼的制度变革。财政支出一翼的调整,虽有牵涉,但并未作为重点同步进行。与此同时,既得利益者的掣肘加之财政增收的动因,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改革的手脚,使得一些做法带有明显的过渡性或变通性色彩。随着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成效的逐步释放,蕴含在游离于体制外的政府收支以及财政支出一翼的各种矛盾,便日益充分地显露出来并演化为困扰国民收入分配和政府收支运行过程的“瓶颈”。于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及其机制为主旨的“税费改革”,以及财政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先后进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心地带,通过构建公共财政的体制框架,推动财政日益显现出“公共性”的本质特征。
8.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时期(2003年—2012年)
这是推动新中国财政实现“公共性”的体制完善期。正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经历一个由构建到完善的过程一样,伴随着以构建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为核心的各项财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也逐渐步入深水区,面临着进一步完善的任务。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那次会议上以及那份重要文献中,基于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已经初步建立的判断,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战略目标。认识到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放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棋盘,从而在两者的密切联系中谋划进一步推进公共财政建设的方案,也就成了题中应有之义。以此为契机,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又开始了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一系列操作。
9.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时期(2012年—)
这是新中国财政的重大历史变革时期。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发展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改革开放由以经济体制改革为主到全面深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财政亦被纳入现代国家治理总体布局并摆在基础和重要支柱位置。财政不仅要作为政府活动的经济基础而发挥作用,而且要进入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和各领域。于是,在初步实现公共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聚焦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建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取向,新中国财政开启了一系列适应新时代的变革。
历史逻辑
在了解了70年新中国财税体制的演进历程之后,如下的问题便进入视野:新中国财税体制的发展,是否存在着一条上下贯通的主线索?换言之,新中国财政演进的历史逻辑是什么?
新中国财政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既集中体现在它是政府所从事的所有活动的经济基础,又集中体现于它与国家治理之间的天然关联,系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因此,分析新中国财政的历史逻辑,肯定不可就财政论财政,也不能就经济论财政,必须跳出财政、跳出经济,延伸至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从财政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各领域的相互联系及交互作用中加以提炼。
以纵深的历史眼光,对应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可以将新中国财税体制的历史进程概括为如下“三部曲”:
1.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契合的财税体制
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的这一历史时期,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面对当时亟待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加快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的任务,并且参照苏联及东欧国家的财税体制,我们逐步建立起来并投入运行的财税体制格局以及作为其结果的财税运行格局,具有鲜明的“二元”特征。
对那一时期的财税运行格局,尽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归结,但沿着收入——“钱从哪里来”、支出——“钱向何处去”、政策——“收支安排所体现的目的”这样三条有关财政活动运行层面的基本线索,可以将其概括如下: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部门——全国财政收入的85%以上来自于国有部门缴款;财政支出主要投向国有部门——全国财政支出的85%以上用于国有部门;财政政策在国有和非国有部门有所区别。
财税运行格局之所以如此,同那一时期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契合的单一所有制构成以及“二元”经济社会制度环境直接相关。作为单一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直接反映,那一时期的GDP几乎全部来源于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经济部门。作为“二元”经济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一时期的财税体制自然会实行不同所有制分治和城乡分治。这一财税运行格局,使财政体制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国有制财政,即财政收支活动主要在国有部门系统内部完成;二是城市财政,即财政收支活动主要在城市区域完成;三是生产建设财政,即财政支出活动主要围绕生产建设领域进行。
如此的财税体制,对于完成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由此奠定社会主义工业化基础,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这种财税体制及其运行格局缺乏现代财政的“公共性”,系“非公共性”(或称“非普惠性”)的。
2.构建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始自1978年的经济体制改革,迄今一个最为流行的表述是“市场化改革”。经济市场化的改革进程,首先带来的是GDP所有制构成的多元化——GDP来源于多种所有制经济部门。
这一影响传递到财税运行格局上,就是财政收入来源的公共化——来源于非国有制部门的财政收入份额迅速上升;财政收入来源的公共化,自然会推动并决定着财政支出投向的公共化——用于非国有制部门的财政支出份额迅速上升;财政收支的公共化,又进一步催生了财政政策的公共化取向。
财税运行格局上的这些变化,是在财税体制追求“公共性”的变革过程中发生的。财税体制的变革,则是一个“财政公共化”以顺应经济市场化的历史进程:
——从国有制财政走向多种所有制财政,财政覆盖范围延伸至包括国有和非国有在内的多种所有制部门。
——从城市财政走向城乡一体化财政,财政覆盖范围延伸至包括城市和农村在内的所有地区和所有社会成员。
——从生产建设财政走向公共服务财政,财政支出投向延伸至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管理、经济调节和改善民生等众多的公共服务事项。
由“国有制财政+城市财政+生产建设财政”向“多种所有制财政+城乡一体化财政+公共服务财政”的变革,便是财政的覆盖范围不断拓展并逐步实行财政无差别待遇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所日渐彰显的,正是财政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公共性”。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不仅催生了公共财政的概念以及相关的实践,而且,从1998年起,作为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财税体制改革“阶段性”目标——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框架——进入了人们的视野。随后,包括收入、支出、管理和体制在内的几乎所有的财税体制改革线索和几乎所有的财税体制改革事项,都被归结于这条主线、覆盖于这一目标。至2003年,又在初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基础上,展开了旨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的一系列操作。
3.财税体制由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跃升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一全新论断为转折点,新中国财政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这一变化带给新中国财政最为深刻的影响,就是财政由一个经济范畴跃升为一个国家治理范畴,财税体制由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跃升为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故而,服务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财政与国家治理、财税体制与国家治理体系密切联系在一起,在现代国家治理的大棋局中谋划并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成为题中应有之意。
——从适应和匹配经济体制改革到适应和匹配全面深化改革。财税体制改革不再局限于适应和匹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是同包括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和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在内的所有改革进程紧密对接,着眼于适应和匹配各个领域的改革联动,适应和匹配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从立足于经济领域到立足于国家治理领域。财税体制改革不再局限于经济范畴、经济制度安排的简单思维,而是站在国家治理的总体角度,将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和支撑性要素加以打造,将财税体制作为覆盖国家治理全过程、各领域的综合性制度安排加以构建。
——从追求公共性扩展到追求国家治理现代化。财税体制改革不再局限于追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公共性,更加强调时代特征,强调打造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
总之,在体现财政“公共性”本质的基础上,与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相伴随,新中国财政进入了走向财政现代化的新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财政制度同公共财政体制一脉相承,是建立在财政公共化基础之上的财政现代化。
时代潮流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主题,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使命。进入新时代的新中国财政当然要契合时代主题,也当然要履行时代使命。唯其如此,才能在时代潮流中顺势而为。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脚步,新中国财政的时代潮流是什么?
新时代不是一个标签,更不是一句空话,而是有着一系列实实在在的内容。从大处着眼,它的基本标志至少有如下几个:其一,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二,经济发展转向以质量和效益为重心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其三,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总目标的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新阶段。
上述三条绝非平行线索,而是具有一脉相承关系的统一体。发生在社会主要矛盾层面的重大变化,实质上揭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也构成了中国经济迈上高质量发展道路的逻辑起点。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大力提升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就要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就要求实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体制“五位一体”的改革联动,就要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论断,以及据此延伸的“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的表述,都是同现代国家治理联系在一起的。也即是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性部署,确立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新中国财政也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匹配国家治理现代化,即从建立现代化的财政制度入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这意味着,建立起与现代国家治理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新格局,是走入新时代的新中国财政的时代潮流。在国家治理领域充当基础和重要支柱,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成为中国财政必须致力完成的经常性工作和必须履行的根本性使命。
理由之一:在国家治理活动所涉及的政府职能中,财政职能可以覆盖所有的政府职能,财政职能部门的活动可以牵动所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活动。它是一项最具综合意义的基本政府职能。
理由之二:在国家治理体系所涉及的制度安排中,财税体制的触角可以伸展至国家治理体系的枝枝蔓蔓;在国家治理活动所涉及的制度变革中,财税体制的调整能够相伴于国家治理活动的方方面面。它是一项具有基础意义的基本制度安排。
理由之三:在国家治理事务所涉及的利益关系中,财政关系可以承载并牵动公共事务线索上的各方面利益;在国家治理活动所涉及的利益关系调整中,财政活动能够触碰至所有社会组织和居民个人并连接政府系统内部各部门、各级次。它是一条具有“牛鼻子”意义的基本关系链条。
引申一步说,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以财政作为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是建立在有效发挥财税体制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基础上的。进入新时代,财政更需要有大格局、高站位。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不是解一时之弊,而是着眼长远机制的系统性重构,牵一发而动全身。
深刻启示
进入新时代,财税体制往什么方向走?只有在科学提炼和深入揭示新中国财政历史逻辑和时代潮流的基础上,才可能说清楚、讲明白。
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现代财政制度一头连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头连着现代国家治理,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国家治理结合在一起的产物。
认识到只有财政的公共化才能与经济的市场化相匹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也必须坚守财政的本质属性——“公共性”。
认识到只有财政的现代化才能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相匹配,与现代国家治理相匹配的现代财政制度,也必须遵从财政的本质定位——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简言之,在公共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在财政公共化的肩膀上叠加财政现代化,让财政在更高层次上、更广范围内发挥对于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以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支持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既是新时代赋予中国财政的主题,也是新时代中国财政理应担负的使命,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体现。
(作者:高培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学部委员)
财税法属于什么法
8月28日,合川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举办了“财税法规范与企业发展”服务活动。此次活动旨在集聚市级资源,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专业的财税法指导,助力企业合规发展。
该中心首次大规模集聚市级专业协会资源,包括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重庆市律师协会等,展现了对服务企业的决心和热忱。
活动现场。合川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供图
本次活动邀请了行业专家为企业提供深入的财税法解读和实务指导。课程内容覆盖了研发费用财务规范、新公司法和会计法的影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案例分析以及新公司法与刑法修正案下的风险和机遇等关键领域,全面满足企业发展需求。
下一步,合川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将继续跟进活动效果,收集企业反馈,优化服务内容,确保活动成果能够转化为企业发展的实际动力。(张艳)
财税法规专题形考任务答案
来源:【宁夏日报】
2020年,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课程思政建设的重要性,将其视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战略举措,也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同时强调财税法类专业课程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帮助学生深刻理解国家战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让学生学会用课堂所学知识处理日常涉税问题,将学生培养成复合型专业财税工作人才。财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是课程思政建设的重要载体,日常教学中,让税法课程和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教育任务,才能真正实现全方位育人目标,让育人质量有所提高。在课程思政视域下,通过挖掘财税法课程中的思政元素,切实发挥专业课程的育人功能。
财税法课程思政建设的必要性
财税法课程涉及国家财政和税收制度的法律规范和实践操作,结合课程特点和优势深入挖掘课程思政元素,能够拓展课程教学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财税法在法治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规定了税收政策、资源分配和财政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法治是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支柱,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学生的法治素养关乎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成效。将思政元素融入财税法课程是当前法治社会的必要举措,学生能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履行遵守税法的责任,有助于提升法治素养,培养守法公民,推动社会秩序的维护。
培养高素质财税法类专业人才的需要。现代教育对具备财税法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专业人才需求持续增长,财税法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管理至关重要。财税法律专业学生熟练掌握税收政策、财政法规和财务管理等领域的知识,对于有效推动国家经济繁荣并实现财政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思政教育同专业教育结合,有利于培养兼备道德品质和专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财税法律领域涉及大量法律规定和政策执行,财税法类专业人才只有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才能够依法办事,预防和解决财税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为社会建设和治理提供有力支持。
推动财税法课程建设的需要。财税法课程融合法学和财经学知识于一体,处于法学和财经学的交叉领域,注重培养综合性的财税法律人才。课程向学生讲授了财税法的基本概念、理论及研究方法等内容,加强了学生对财税法知识的理论理解和实践应用能力,充分发挥专业课程的育人功能。在专业课堂教学中融入课程思政元素,学生既能够扎实掌握专业知识,也能树立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通过整合专业教育和思政教育,能够在潜移默化中提升个人道德素养,实现知识教学和法治素养的深度结合,形成智育与德育的协同效应,进一步推动财税法课程思政体系建设的落实。
课程思政视域下财税法课程教学的现存问题
教学内容融入生硬,表面化问题突出。财税法课程整合了法学和财经学知识,两个学科之间的整合教学较为复杂,课程安排较为紧密,导致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缺乏深入认知,教育知识体系割裂。而要在财税法课堂中挖掘思政元素,部分教师流于形式,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忽视了思政内容的本质。思政教学内容往往只停留在表面,以讲授专业知识为教学重点,缺乏对财税法思政理论与实践的深入探讨,使得学生难以理解和应用思政的核心思想,无法真正体会到其对实际问题的指导作用,容易产生学习疲劳,难以达到思政教育的育人效果。
教学师资经验不足,自觉性有待提升。利用课程思政理念推进财税法课程教学,对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思想政治素养提出更高要求。我国高校课程思政建设起步较晚,财税法课程教师接触思政教学的时间短、频率低、内容浅,对课程思政教学思想认识不足,缺乏主动运用思政资源的能力,难以达到思政教学的理想效果,且在融合教学过程中缺乏针对思政教育目标与专业性质的深入探讨,仅仅停留在笼统层面上,教学效率有待提高。
考核内容不全面,评价方式相对僵化。课程考核评价体系是通过检验学生学习结果和教师教学情况,以促进课程教学改革。财税法课程的考核方式以平时表现和闭卷考试为主,考核内容大多限于专业知识,没有针对实践技能的考核,内容、形式较为单一。课程思政的评价体系目前尚不健全,且难以对思政教学的育人效果作出客观的评价,无法有效地激发教师参与专业课程思政建设的能动性。
课程思政视域下财税法课程教学的实施路径
挖掘课程思政元素,重塑教学内容。教师在财税法课程中可以加入与思想政治理论相关的内容,寻找思政元素和财税法课堂教学的契合点。结合当前社会热点、税收政策、税法案例等,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与财税法相关的伦理道德问题,树立底线意识和风险意识。此外,教师可以定期更新财税法教材内容,使其与时俱进,紧密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和法律发展的最新情况。结合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创设多样化的教学场景,提供更多的互动和实践体验,例如组织学生进行税收政策调研、模拟税务机构办公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感受税收法律的实施和应用。
构建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思政建设能力。在全面推进思政建设和专业知识的融合进程中,教师是财税法课程教学的教育主体和教学活动的引导者。首先,财税法专职教师应该提高对思政教育的重视程度,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并通过思政教学培训和研讨会将价值塑造转化为传道解惑的自觉实践,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于财税法专业课程教学,增强教师思政育人的水平。其次,高校可以构建财税法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队伍,凝聚校内课程教师、校外行业专家、企业导师等师资力量,合力打造精品课程。专职教师要深入研究财税法课程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兼职教师可以在课程中提供实践经验和行业动态,丰富教学内容和案例分析,塑造独具特色的财税法课程体系。
完善课程思政考核方式,优化教学质量评价方法。为更好地检验课程德育效果,应当完善财税法课程全流程、多主体的评价程序,细化课程思政评价要素和方法。一方面,要考查教师课程思政教学的质量,包括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资源等方面。高校通过制定财税法思政课程评价指标,引入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和综合评价体系,对课程思政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另一方面,要考查学生的学习成效。教师要充分借助网络传播介质,通过教学平台了解和分析学生学习情况、学习进度、学习成绩等评价要素,实现课前、课中、课后的全流程动态评价。同时还可以丰富单一的考核方式,搭建多层次的评价体系。财税法教师可以组织多元化的教学活动,评估学生的思维能力、专业技能、道德情操等,并检验学习效果。
(作者单位:河北金融学院 本文系河北金融学院2023年度校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CPA税法”〈2023-06〉阶段性成果)
本文来自【宁夏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财税法务是做什么工作
出海是当下不少餐饮品牌的“破卷之选”,但在扬帆远航之前,要提前做好法律风控规划。
本文为“2025年中国餐饮产业节”期间,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郭霁与《红人面对面》栏目组的专访对话实录,红餐网整编发布,有删减。
3月12日,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红餐网联合主办,红餐产业研究院、红餐成长社承办,红动食刻、红厨网协办的2025中国餐饮产业节(红餐·第33届HCC餐博会),在成都世纪城国际会议中心圆满落幕。
期间,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创始人郭霁接受了《红人面对面》栏目组的专访,以下为专访实录:
郭霁:当前餐饮企业的经营痛点确实繁多。过去大家普遍认为餐企最大的经营痛点是食品安全问题。然而经过多年来我对餐饮行业的深度服务与了解,我认为食品安全已不再是餐企的主要痛点。
随着餐饮企业的连锁化程度不断提高,连锁品牌方对食品安全以及供应链的管控愈发严格,且大多已实现全流程的风险控制。特别是在我参加本次产业节期间,我对此的感触更为深刻。得益于国家的长效机制以及企业自身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只会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当下,我认为餐饮企业最大且刻不容缓的痛点是财税法合规问题,这主要由两方面原因导致。
一方面,国家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日益强大,个人和企业的收入、支出以及业务流等大数据都被清晰掌握。以往企业存在的少交税或不交税的侥幸心理,在大数据和监控分析面前已无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国家在这方面的监管决心明显加大。
2024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其核心在于遏制地方政府为拉税源设立税收洼地,以及餐饮企业涉及的异地劳务外包、社保异地缴纳、不规范用工等不公平竞争因素。这些行为会造成企业间竞争条件的不一致,破坏市场公平性。
今年1月7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进一步体现了国家建立统一大市场、确保各地竞争标准一致的决心。
因此,从宏观层面来看,财税法合规是餐饮企业目前亟待解决的法律痛点。从企业日常经营角度出发,除了食品安全,若企业采取加盟模式,特许经营的合规性也是需要长期重视并落实的问题。这些便是我认为当前餐饮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助力餐饮企业更加健康,更加合规的经营这一方面,中申律师事务所始终走在前列。
中申律师事务所专注于连锁领域,是一家专业服务连锁品牌方的律所,且大部分客户来自餐饮品牌,已在该领域深耕了十余年。凭借这十余年的深厚积淀,我们对餐饮企业面临的各类法律问题都非常熟悉。
同时,我们还具备前瞻性思维,会主动研究行业动向。例如针对刚刚提到的财税法合规相关的两个条例,一般律师若业务不够精细,可能不会予以关注。
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我们紧扣法律脉搏,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导向,将法律专业知识与政策解读深度融合,形成综合服务能力,为餐饮企业客户量身定制解决方案 。
餐饮企业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构建更稳固的供应链关系?郭霁:餐饮品牌在整个餐饮商业体系中处于枢纽地位,其上游连接供应链,下游对接门店与消费者。就餐饮品牌的发展而言,供应链管理对品牌方至关重要。
我们始终认为,餐饮品牌的供应链首要前提是保障安全,安全主要涵盖两个方面:食品安全与供应安全。
对于拥有成百上千家门店的餐饮品牌来说,因为每日需应对大量消费者上门就餐,这就要求供应必须按时、按量、按质地送达,确保供应安全。
若构建供应链的法务体系,首先应在安全层面做到环环相扣。要建立一套从农产品源头(地头)到消费者餐桌(餐头)的系统,明确食品安全的责任划分,确保每个环节紧密衔接。
消费者关注的是门店能否提供安全食品,至于供应链上游的情况并非其首要考量。所以需先解决消费者关切的问题,再层层追溯责任。
对于餐饮连锁品牌方而言,应着力打造这样一个环环相扣、系统化的食品安全链条。同时还要确保从仓储物流,到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再到餐饮门店制售直至消费者手中,整个运输过程安全且按时、按量送达,各个环节紧密相连,形成安全的运输线 。
企业在收集用户数据、使用算法定价时,如何平衡商业创新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要求?郭霁:世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然而在法律领域,某些阶段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当前,国家已构建起一套涵盖数据保护法、信息安全法等在内的完整数据合规法律体系。
通常一部法律的出台绝非随意为之,在前期必然经过大量数据收集工作,充分总结过往经验,并对未来趋势做出一定预测。
企业应首先深入研读法律,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创新活动。目前我们律师团队专门增设了数据合规板块。企业在进行创新时,可以先向律师咨询相关做法是否符合数据合规要求。
只要在法律允许的大范围内进行创新,就能够确保在一定阶段内合规经营,因为法律在该阶段具有相对稳定性。
中国餐企拓展海外市场时,常面临哪些属地法律壁垒?郭霁:我认为品牌出海可分为两个关键阶段,即出海筹备与落地运营。
在品牌出海筹备阶段,首先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中之重的是在目标属地国完成商标注册。其次,如果品牌选择以国际授权而非海外投资的方式拓展业务,就必须关注特许经营合规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对特许经营有着各自不同的要求和规定,品牌方需提前确认自身是否具备向当地加盟商授权经营的资格。
若品牌采用投资方式出海,资金出境的合法性同样至关重要。国家对外资管控,尤其是对境外投资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品牌方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要求做好合规工作。
以上这些,便是品牌在国内筹备出海时需要完成的工作。
完成出海筹备后,便进入当地落地运营阶段。落地运营涉及诸多方面,品牌需严格遵守当地国家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劳工政策以及税收制度等,确保符合当地要求。
尤为关键的是,世界具有多元性,部分国家有着独特的宗教文化,各地人文环境也存在差异,这导致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规则和法律规定。
餐饮企业在当地开店,直接面向当地消费者,需要深度融入当地环境,因此了解并遵循这些最基础层面的法律规定极为重要。例如在美国,工会的存在使得对雇佣者在劳动者合规方面的要求极高。
针对餐饮品牌出海筹备与落地运营问题,中申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优势为企业提供帮助。
我们在知识产权规划构建、各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以及合规事务处理方面已深耕七年,经验丰富。同时我们还对三十多个国家的开店政策进行了研究,能够为企业进行第一轮政策排查。
但考虑到实际经营中对当地法律的具体运用,我们建议企业在当地寻找专业的法律服务商作为配套,以确保品牌在海外的运营能够持续合规、稳健发展。
对于新入局的餐饮创业者来说,哪些是必须提前布局的风险防控策略?郭霁:当前,餐饮创业的门槛颇高。以往大家可能仅仅是想开一家店,而当下我们的讨论已上升至餐饮产业层面。对于刚涉足餐饮领域的人而言,需要明确自身目标。
倘若只是想开一家店,那么我建议尽量不要尝试做标准化。因为标准化的背后需要一系列强大的支撑体系,比如供应链的构建以及运营平台的打造,这些方面的要求极高。
若要做标准化,加盟成熟且知名的品牌或许是个不错的选择。这些品牌经过多年的精心打磨,其背后的组织架构完善,服务与经营模式也都非常成熟。所以如果只是打算开一家店,选择更具个性化的方式,或者加盟某个品牌会更为合适。
要是怀揣创业梦想,想要打造一个全新的餐饮品牌,那情况就复杂得多了。首先,必须妥善解决股权问题,明确与股东之间的股权分配安排。其次是品牌问题,务必注册一个优质的品牌。
现实中,很多创业者起初认为自己未必能成功,便随意使用一个品牌,等真的成功了才发现品牌未注册下来,此时却已在该品牌上投入大量宣传成本,最终不得不花费巨额资金去搞定品牌注册事宜。
如今商标注册难度极大,所需时间也很长。所以,餐饮创业的关键在于明确自身的创业想法与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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