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调解婚姻纠纷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文
【案情简介】

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5出生)与同镇村民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3年出生)于2006年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后生育一男孩李某。2007年秋,二人借款购置一辆十六余万元的大货车,由李某某去江苏省南通市经营运输,王某某带着孩子在家照顾家庭。2008年春,两人产生矛盾,王某某要求“离婚”,提出分割共同财产并主张孩子抚养权,男方不同意“离婚”和分割财产。双方僵持不下,申请涡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

涡阳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首席调解员周某和调解员孙某听取了双方的诉求后,并未急于确定调解方向,而是通过实地走访进行案件调查。在调查中调解员发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李某某在外经营运输期间,结识了一位外省年轻女子并同居生活。考虑到双方感情基础和家庭稳定对孩子成长的重要作用,首席调解员周某分别约谈双方,从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分别对二人进行情理说服和教育,劝说他们和好,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让李某某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保证改正,王某某勉强接受。在调解员的耐心说服下,双方同意面对面的调解。可是,刚坐到调解桌前,双方就发生了激烈争吵,补办结婚登记维持夫妻关系的调解目标已无实现可能。调解员及时调整调解方向,力求双方能够心平气和的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但是,双方态度均十分强硬,王某某要求抚养小孩李某并要求分割李某某名下房产以及要求李某某偿还购买运输卡车的债务,李某某也坚决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并拒绝了王某某财产处理的要求。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为避免双方的矛盾因争吵而进一步激化,调解员周某和孙某及时终止面对面调解,转而与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进行了背靠背的谈话。经过进一步了解发现:1、因男方一直在外地从事长途运输工作,平时很少回家,孩子的日常照顾和教育均由女方一人承担,王某某对孩子的性格和生活习性非常了解。女方担心分手后孩子若与男方一起生活,生活和学习上得不到周到的照顾。男方则出于传统观念,认为儿子就应当随父亲生活,并且男方经济状况也远远优于女方。2、女方之所以要求分割房产是因为当地的传统习俗中认为离婚女子是被丈夫“休”回家的,如回到娘家居住会给娘家带来厄运。为避免分手后回娘家被嫌弃无处可住,所以希望在男方这边争取房屋居住权。3、运输车辆系女方从娘家借钱购买,但现在实际控制在男方手中,女方担心将来无力偿还借款;男方则认为车辆登记的是女方姓名,当然应该由女方负责偿还债务。

在掌握上述情况后,两名调解员经认真研究讨论,调整调解策略。一方面,要依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指出他们的“夫妻关系”系同居关系,详细介绍了关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考虑到婚姻家庭纠纷的特殊性,在处理时还要更多地顾及情理、道德。调解员抓住当事人都疼爱孩子的心理,情理交融地开展思想工作。男女双方均认识到虽然“夫妻”感情破裂,但也要好聚好散;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既要考虑传统习惯,也要考虑男方不便照顾孩子的实际情况。最终,双方愿意各自让步,孩子由女方实际抚养,男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在孩子抚养问题得以解决之后,调解员集中精力解决双方的财产分配问题。此时,调解员没有简单依据法律进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认,而是在不违反法律基本精神的基础上,在谋求双方利益平衡的同时尽量争取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对于共有财产车辆的分配和使用,调解员认为既要考虑购车所有借款的债权人均系女方亲戚,也要考虑到女方不会驾驶、不利于车辆充分利用的实际情况。最后根据物的所有权可以与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相分离的相关规定,调解员提出车辆归女方所有,所剩债务由女方承担,车辆的使用权归男方,男方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租赁费。对此方案,王某某与李某某均表示接受。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一、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二、孩子李某的抚养权归李某某,但孩子的日常生活由王某某照料,李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王某某暂居住在李某某家。三、跑运输的货车归王某某所有,购车债务由女方负责偿还,男方负责经营管理,每月付租赁费4000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捺印,纠纷得以圆满解决。该协议均得到男女双方的自觉履行。

【案例点评】

说服当事人参加调解是调解工作开展的前提,能否提出一个合情合理能够被双方均接受的调解方案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在本案中,调解员利用调解不受当事人请求范围和解决程序限制的特点,在不违反法律基本精神基础上,抓住当事人的利益关注点,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灵活安排,提出具有创意的调解方案,最大限度地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抚养权与具体抚养行为相分离。在调解协议中,双方约定“孩子李某的抚养权归李某某,但孩子的日常生活由王某某照料,李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王某某暂居住在李某某家”。本案中,调解员提出的“抚养权与具体的抚养行为分开处理”的调解方案,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并未违背有关法律规定。该方案的提出,最大程度地兼顾了双方的诉求,也考虑到了被抚养人的利益,因此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二)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能相分离。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法律允许物的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相分离。本案中王某某不会驾驶汽车,如由其占有车辆,车辆的使用价值难以充分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亦将受损。调解员发挥创造性思维,将汽车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分开行使,变共有关系为租赁关系,李某某每月交付的4000元车辆租赁费可部分用于清偿借款,部分用于王某某日常生活补贴,双方利益得以最大化实现。

(三)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的有机结合。调解应当坚持依法调解,避免无原则的“和稀泥”。但在很多纠纷的处理中,风俗习惯已成为当地人价值判断的一个标准,调解员不能视而不见。在本案中,当地农村对离婚女子存有偏见,不允许其回娘家。调解员在解决王某某居住问题时,明确表示本案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王某某对同居前李某某所建房屋不享有权利。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出王某某暂时“离婚”不离家的解决方案,既解决了王某某暂时无处可住的窘境,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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