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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相关情况介绍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一般规定中增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以此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与导向作用。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婚姻法核心内容。民法典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共债共签制度,有利于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举证责任制度及清偿规则,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意义重大。对此,延庆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

一、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基本情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抚养、赡养义务,或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

1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审理情况

当前,随着离婚率升高,离婚时夫妻债务的处理问题日益突出。延庆法院对近三年来的案件进行检索,检索出相关案件45件。其中,民事案件39件,执行案件6件。39件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事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17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6件,借款合同纠纷5件,离婚后财产纠纷4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件,其他纠纷4件。

其中,石某诉王某夫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体现了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狭义理解为单纯的借贷关系,还应包括诸如合同之债、担保之债、侵权之债等形式。本院通过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保障了守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交易的诚信秩序。

6件执行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大多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通过查封、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利用夫妻关系恶意逃债的行为,同时也规范了夫妻双方之间的婚姻财产关系。

2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主要特点

1)该类案件以共同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时间特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为行为特征,基于共同共有状态为前提的同时,兼具人身与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

2)该类案件夫妻双方共同借贷占少数。债务纠纷的发生多为夫妻一方借款而形成且多为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治病、买房、抚养、赡养、社交、合伙投资等需要,也有夫妻分居期间因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还有因赌博、吸毒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3)该类案件债权人多为夫妻一方的亲友或金融机构。借贷关系多在夫妻的亲友之间发生,因出借人与借款人关系密切、信任度高,故借款方便。因金融贷款等其他原因产生的共同债务也不在少数。

4)该类案件证据较为单一。因出借人与借款人常出于亲友间的信任关系,虽部分案件有出具借条的情形,但以口头约定为借款方式的案件数量较多,出借的数额一般不大,现金交付较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较少。

二、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审理难点

1 .夫妻共同债务真实性判断存在困难

夫妻共同债务案件,不愿离婚一方可能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多分财产或不离婚的诉讼目的,从而损害配偶合法权益。虚假借贷形式简单,法官仅凭诉讼一方陈述或单一证据即认定存在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比较困难,因诉讼一方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有疑问,再加上证人与诉求主张一方大多存在人际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的影响,增加了法官认定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

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困难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在困难具体表现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界定难、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界定难、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标准界定难三个方面。

其中,家庭日常生活水平界定难,表现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和消费模式不同,导致难以确定统一的家庭日常生活具体标准。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界定难,表现在家庭消费模式和生活结构的升级变化,使得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消费开支,从而导致界定用于共同生活范畴的开支存在困难。共同生产经营标准界定难,表现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共同经营”含义不尽相同。因此,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3 .证据获取审查存在困难

第一,从既有规定来看,确定债务的用途是判断和认定债务性质的关键。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所涉标的通常为货币。债权人、债务人对借贷发生后货币在家庭内部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轨迹均难以举证证明。第二,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是否处于分居、矛盾激化、婚姻危机状态)对于甄别夫妻间是否存在规避债务、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证明夫妻感情好坏对于夫妻一方或债权人均非易事。第三,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但未共同签名确认的情形。一旦未签名举债配偶否认,法院往往难以认定夫妻双方存在举债合意。

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的建议

针对既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主要特点与审理难点,提出如下建议:

1 .对于债权人而言

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建议在出借资金时多方面了解借款人的经济能力和婚姻家庭状况。借款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电子转账这类可以保留借款痕迹的方式进行,尽量避免现金借款。

同时,基于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条上写明出借款项的大小写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时限、迟延还款救济方式等,借条需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确认。如果情况紧急,配偶一方未能到场签字,可在出借时借助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如视频、电话录音、微信等将配偶一方认可该债务的证据予以固定。即使当场未能固定配偶一方认可债务的证据,也应在事后尽量补齐签字,或借助上述通讯工具固定配偶一方认可债务的证据。切记出借时麻烦一分、讨债时省心十分、最终债权安全百分,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式。

2 .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

为避免原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负债被认定为是个人债务,建议在出具借条时,借条内容应明确借款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同时应让配偶一方到场签字。如果借款时配偶一方未能到场签字,之后应当尽可能固定证据,比如留存钱款用途、去向的详细记录,以便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甚至电话录音等形式固定配偶一方追认债务的意思表示,以便证明配偶一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

3 .对于非举债的配偶方而言

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谨慎,一旦与配偶一方共同签字举债或者事后追认债务,将面临着承担共同还债的法律责任。在夫妻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的情况下,应当留意配偶一方的言行,对于不知情或者知道并非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切记不要轻易追认。

4 .对于想要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多分夫妻共有财产,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而言

法院会根据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若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法院除了会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外,还会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现律师参与,除依法制裁外,还会向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此外,对于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为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不予保护。

            

来源: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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