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中国与智利的矿业合作呈不断增强之势。据智利的外商投资委员会统计,中国近年来一直是智利铜的最大买家。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在日益复杂的投资环境下,投资者更需要深入了解矿业法律制度,科学做好风险评估。本文在前篇《智利矿业法律制度介绍》的基
础上,结合在智利律所工作的相关案例,为中国矿业投资者提出可行性建议。
矿业法律制度在智利经过多年实践已趋于成熟。政府在积极鼓励外商投资发展本国经济的同时,也逐渐完善相关规范来约束投资行为,以达到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走出去的矿业企业在复杂的投资环境下,需要深入了解矿业法律制度,科学做好投资风险评估,这对于投资成败尤为关键。本文结合实践经验和有关案例,对企业在智利的矿业投资活动提出几点建议。
一、充分了解矿业法规和投资政策,不打无准备之仗
关于矿业法律制度的概况,请详见《智利矿业法律制度介绍》一文。另外,我们建议投资人应对智利的外商投资政策有所了解。
智利积极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行业。外国人拥有采矿权不受任何限制,无需国内合作伙伴。外商投资在智利并存着两种制度,分别是1974年第600号法令中所规定的《外商投资法律》与智利中央银行的《外汇管理条例》第14章。
(一)第600号法令
法令允许外资使用外币、有形资产(如货物、设备)、无形资产(如技术)以及资本化的利润。外币投资的最低限额是500万美元。这个最低限额不适用于实物资产投资和技术投资,此类投资的最低限额是250万美元。外商投资获得批准一般在25天内做出。审批一旦完成,政府与投资人会签订简要的合同用以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约定资本入境的时间和期限、出资方式、保证海外投资者不受歧视,并保证投资者有权购买外币和遣返资金及投资获利。
投入本国的资本必须持续一年以上,一旦产生利润即可汇往国外(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通常是一年一次或两次。资本汇入智利之前,应当先向外商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法令,外国矿业投资者可以选择特殊的税收方案、有权得到与本地投资者同样待遇,对不在智利生产的某些设备的进口申请关税和增值税不变等等。对在智利最北部和最南部地区进行的采矿活动还有特殊的税收制度。
《外商投资法律》允许投资人选择10年期的42%固定税率缴纳所得税,而不是通常的35%浮动税率。这样一来,允许投资人缴纳7%的税来避免受到未来可能变动的税率影响。投资人需要对当前的35%税率增长的可能性进行评估。
选择这种不变税率可以在整个投资期间选择放弃,但只能有一次机会。一旦选择放弃这种特别制度后,从放弃的纳税年度起,投资人将按照普通体制纳税。
对超过美元5000万元的工业或农业项目包括采矿业,如果在投资协议中作出约定,可以适用下述条款和权利:
1、特殊纳税制度中提到的10年期限可以延长到20年;
2、冻结(驱逐)条款:在投资合同签署之日,投资者可有效冻结智利国税局涉及到资产折旧制度、营业亏损抵免及生产准备成本及开办经费的所有税务法律条款及其说明性决议、方案;
3、投资者可以外币进行会计记账;
4、在涉及出口产品的情况下,投资者有权要求(a)自投资合同签署之日起,
有关投资者自由出口权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保持不变;和(b)使用出口收汇的离岸帐户(须由中央银行授权),外币结算和资金或净利润的汇出;
(二)第十四章规定
如果根据《外商投资法》,一项投资申请没能被批准通过(这种情况并不常见),或者其它情况下,例如批准投资申请要求的信息缺乏或无效,该投资仍有可能会被智利中央银行的《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四章认可和批准。《外汇管理条例》的投资制度只能针对外币投资,投资额的最低限度为1万美元。投资无需签订任何投资合同,并且在《外商投资法》中所包含的其他保证及对投资人的保护措施等都不适用于投资人。
即使投资已经依《外商投资法》被批准通过,投资人也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必须通过中央银行并在正式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外汇管理条例》对资金在本国停留没有规定最低年限,利润可以随时汇出。
二、正确选择项目“中间人”
很多实践案例表明,多数谈判的失败源于选择了不恰当的中间人。中间人有时会将个人利益置于投资人的利益之上,或试图将自己的或与自己具有利益关系的项目进行谈判,甚至发生过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被诈骗的案例。还有的案例表明,为赚取中介费或谋求更大的利益,中间人往往在掌握信息并不全面或并不正确的情况下推介项目,给投资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曾有案例,潜在的买卖双方在中间人的撮合下匆忙签约,后来买方经过律师的尽职调查后发现该矿因卖家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交纳税费而面临必须重新申请特许权的糟糕局面。
走出去的企业如何正确处理与中间人的关系不容忽视。某中国买家为感谢中间人的撮合,考虑到中间人具有本地身份熟人多,于是请之代理在本地设立公司,每月支付高额代理费。但在此期间问题层出不穷,本来一个月可以注册成功的,拖延数月反而耽误了商机。
在此我们建议,矿业投资数额庞大,涉及相关领域繁杂,了解投资信息、注册法律实体及日常运营的合规保障,较为理想的当属投资所在国声誉良好和经验丰富的律师事务所。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国外律所与具备良好沟通能力的国内律师组合较为理想,从项目的对外联络到整个操作过程,那些有境外投资业务经验、了解国外语言文化且回应能力较强的国内律师,可以与国外律师并肩作战,为投资人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三、遵守时间至关重要。
一方面是商业习惯的尊崇,一方未能遵守与对方约定的期限,会被看作是一种难以接受的不礼貌行为,最终可能导致磋商失败;另一方面是法律规定必须遵守。大多数法律规定的时间都是指日历天,如果未能遵守规定的到期日,可能招致财产损失,或者需要重新申请。例如:特许权人未按时支付年度许可费可导致特许权利通过公开的拍卖程序而丧失;在水权问题上,若权利人未行使水权,其应当缴纳一定的费用。如果费用未能按时支付,该水权就可能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处置,其结果可能是水权被公开拍卖。
四、遵守强制性规则
投资人必须遵守环保、劳动、移民、健康和安全以及其他适用法律。在智利,
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既有正式的法律,也包括惯例。我们建议投资者应随时关注和检查是否每一项法律义务得到遵守和履行。例如:某矿业企业因为违反劳工最低工资标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还可能导致社会保险成本的上升;常见一些矿山安全事故引发的劳工人身损害赔偿。事实上,劳工和环保等问题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重视。例如,2008年9月,智利国会批准加入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关于土著和部落人的公约。
五、原住民磋商
这一方面涉及到环保许可,另一方面也说明矿企与当地的共同发展问题已逐
渐成为该领域的关注焦点之一。尽管智利议会目前正在讨论《原住民磋商法》,2014年12月24日生效的新环保法还是引入了一些有关原住民磋商与环评体系的规定。
法律规定了因对原住民的直接影响所引起的环评关联性分析。该条规定,如果产生或者具有该法中所列举的影响、特点或者情形,并且其项目影响到一个或者多个原住民群体,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之前到中央环保机构的区域主管部门或者执行主管处,获取项目申请需要的法律、技术信息和最终的磋商程序。
也就是说,根据新的法规,在环境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授权之前,有可能需要确认该项目是否会影响到原住民,以及满足有关磋商的法律和技术方面的需求。
如果项目或者活动具有法律中所列举的影响、特点或者情形,并且达到直接影响一个或者多个原住民群体的程度,环保机构就会依诚信原则创设一个磋商程序,根据每个城镇的典型社会文化特点,通过其代表机构制定机制,目的是使居民们可以被通知参与环评过程,并且有机会表达意见从而影响环评结果。
上述磋商程序只有受到影响的原住民才能够参与磋商,磋商在于达成协议。但没有达成一致并不意味着磋商权受到损失。
如项目或者作业将在原住民坐落的土地上开展,即使项目或者作业并不会影响到原住民区域,也应当询问原住民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新法条文旨在为原住民潜在的冲突方面提供更多的法律确定性,但依然无法确保投资人在遵循程序过程中不会面临任何意外。
六、正确处理特许权人与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冲突
矿业开发项目过程中,特许权人与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冲突不可忽视。特许权
人为勘探和开采工作的需要,有权占用必要的地表土地。特许权人可以就损害赔偿的支付问题与土地所有权人直接签订协议,也可以请求相关的民事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对不情愿配合的土地所有权人施加和设置地役权(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种植葡萄园和果树的土地除外)。
七、遵守承诺,尊重异国文化
这是客场作战保证关系顺畅的关键所在。提议或者承诺做一些不能遵守或者
不能完成的事情是非常不明智的,有时可能导致磋商的失败。
深入了解投资国法律是做出正确决策的必要前提。同时,投资者需要充分认识到民事实体如原住民社区、非政府组织等在拉美国家的相对强势。近年来的诸多案例表明,投资者在东道国开发矿产需要充分考虑和妥善处理与当地的共同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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