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有和疑罪从无的区别,民事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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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有是什么意思
销售人员是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而问题是当销售人员不知道客户需求,也就是连客户想要解决什么问题都不知道的话,只能在一次又一次的交流和沟通中,反复的做着所谓的需求激发。
需求激发这个动作没问题,但其副作用就是不断的制造出新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往往是对成交不利的。需求激发怎么做,疑罪从有还是从无应该怎么辨别和选择呢?我有方法,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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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是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有
近日,广州地铁上一女子怀疑同车厢大叔偷拍,曝光对方后事件反转,引发舆论关注。今日,杭州又一起类似乌龙事件再次引发热议。据大河报消息,杭州师范大学一女大学生怀疑同校男研究生尾随偷拍,男生自证清白后,女生解释自己认错人了,男子暴怒连吼表达不满。对此,学校保卫处回应,两人系误会,双方已经和解。
面对拍摄或者偷拍,被拍者都要主动出击拒绝骚扰。因为只要未经被拍者允许都是侵权。每个人都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也不能因此急着给别人扣帽子、以泼脏水的方式占领道德制高点。两起事件中,当事人都有权询问对方是否有拍摄自己,但在网上散播“小作文”,或者当场以过激词语诬蔑羞辱对方,实属不妥。
当人们以伸张正义之名,断章取义地去制裁他人时,舆论和事态的走向,远远不是我们能够把控的。电影《让子弹飞》中,六子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赖账,刨腹给大家看自己到底吃了几碗粉。虽真相大白,但生命已逝,众人作鸟兽散,仿佛一场闹剧。
现实中,哪怕辟谣成功,但对被扣帽子者的伤害和影响短时间内依然难以消除。这也是为什么,被怀疑偷拍的大叔和男研究生会如此暴怒,誓要讨个说法。如果人人都习惯事先给别人扣上帽子、造成他人“社会性死亡”,再追寻真相,那么没人可以在这场剖腹自证的转盘游戏下幸存。
人与人之间应该多一点宽容和信任,少一些“疑罪从有”的戾气,更不能在网上制造群体与群体间的对立。如果人人的心里都筑起一道墙,躲在墙内侧耳质疑,那么越不信越伤害,越伤害越不信。互联网时代,一方面冲击原有的信任模式,另一方面培养个人学会信任,并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我们信什么,该怎么信?这不应该是问题,因为相信本身不用怀疑。无论怀疑是多么的诱人,谁也不能放弃相信带来的安全感。
德国社会学家齐美尔说,“信任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综合力量之一”。一个社会的流畅运转依赖于此,法律和规则才是信任的参照。在现代生活中的每个细枝末节,公民受法律约束,同时,他们也应善用它来约束别人。信任的培养与实现,需要事无巨细的条目提供保障,而不是一场场转移了注意力的无休止网暴。
信任危机,来源于规避风险和不确定因素。人与人之间不应“疑罪从有”,随便扣上帽子、审判别人。但同时也需正视事件背后值得被关注和探讨的议题,即大众面对偷拍缺乏安全感。违法成本的低下,逼着所有人自成寻找证据的专家或当场发飙的网暴他人者。
要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消除“疑罪从有”的偏见,还需法律对“偷拍出重拳”。同时,通过媒体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反偷拍意识和素养,才能打破猜疑的心墙,筑起沟通的桥梁。无论如何,网络不能成为个人随意泄私愤的地方,也不是“喊打喊杀”的工具。大家在捍卫“说话权利”的同时更要学会“好好说话”。懂法守法、心有敬畏,彼此信任,所有事情都回归法律与规则的框架内,才能还网络环境更多清朗,避免“疑罪从有”的悲剧。
上游新闻评论员 康磊
编辑:龙春晖
责编:李洋
审核:陈旭
中国是疑罪从有
需要明确的几个观点:
一、法律不承认事实,只认定证据
所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不知道误导了多少人。其实,法律是不承认事实的;法律只承认被证据证明了的事实。举例:一个人杀了人是事实,但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个人杀了人。这个人就应该是法律意义上的无罪。就是法律上不能认定他有罪。那么一个法治社会,就应该对他无罪释放。
二、疑罪从无是过程,无罪释放是结论
很多人没有理解,疑罪从无是什么?“疑罪从无”是思维逻辑的一个需要遵从的原则,他不是一个结论。无罪释放才是法律审判的最终决定。
三、嫌疑人无罪释放后,此案不能记入前科劣迹
未经法院判定罪犯的人只能是嫌疑人。“嫌疑人”和“罪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每个人都可能是嫌疑人,就不能把嫌疑人当做罪犯长期羁押。被刑事拘留或逮捕的嫌疑人,最终法院判定无罪,释放以后与正常人一样,没有前科劣迹。
四、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和分类
采取强制措施的作用主要是防止嫌疑人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再次犯罪等情况的发生。
对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可分为两大类,即: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和部分限制人身自由。刑事拘留和逮捕属于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即将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中。
五、强制措施是有期限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拘留时间加上逮捕时间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证据不足,法院判为无罪释放,这就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时应该解除强制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了新的证据,可以再走一遍刑事拘留加逮捕的时间流程。如果第二次的证据还是不符合,那就还要判无罪释放。
六、过度使用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容易造成骑虎难下,进而走进“疑罪从有”的死胡同。
如果公安机关觉得该人嫌疑还是很大,可以采取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比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
这些措施并不将嫌疑人关在看守所中,从而也不影响嫌疑人的生活和工作。通常,如果在一年之内没有达到起诉的条件,将自动解除该强制措施。这样就给公检法机关留出了进退空间,也就不会造成社会矛盾。
如果超期使用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就会造或骑虎难下。因为已经将嫌疑人押了一年以上时间了,不判出个结果怎么交代?
七、法治社会就必须承认法律意义上的无罪
从“疑罪从无”的原则出发,判定嫌疑人无罪,这是法律意义上的无罪,不管他是不是“事实上的无罪”。即然制定是法律意义上的无罪,就要按无罪去处理。这就是法治社会。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枉好人。
侦查取证是公安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拿不到确凿的证据,只能说明办案民警的工作不到位,不能让普通老百姓买单。不能随便抓个人,让公检法三个机交差了事。这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
八、法律意义上的无罪就要对错误羁押做赔偿
退一步假设,这个嫌疑人是事实上的罪犯,公安机关20多年都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这个人是不是没有在监狱里啊?
换句话说,公安机关有多长时间没有找到证据,那么事实上的罪犯,就应该有多长时间的自由。
疑罪从有和疑罪从无
【提要】“疑罪从无”原则能够在个案中得到体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是司法进步的体现。这一原则的落地,可谓平冤的风向标。
《财经》报道(记者 肖辉龙 张舟逸)因为罪疑,湖北刘钟明案被立案复查;因为疑罪,安徽张云等五人的陈年旧案被再审改判;还是因为证据和事实存疑,云南陈辉被一审宣判无罪(详见相关系列报道)。
“疑罪从无”的原则,在十八大尤其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明显落地。《财经》统计的2013年以来的20起冤案中,因此被改判的占据多数。
“疑罪从无”原则能够在个案中得到体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是司法进步的体现。这一原则的落地,可谓平冤的风向标。
在中国司法进程中,“疑罪从无”原则也曾有具体的实践。比如2003年发生的“湖南黄静案”、“广东女子为获百万保险谋杀亲夫案”、“湖北王氏兄弟涉杀妻骗保案”,以及2005年发生的“张新亮杀妻案”等,都是法院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最后的判决。但彼时,因为疑罪从无而宣告无罪的案例占比很少。
目前,疑罪从无这一法律基本原则有望在更大维度上被贯彻执行。
“疑罪从无”古已有之,早在春秋时期,梁国就曾实行过“疑罪从无”处理赏罚的情况,但这一原则在中国后来的司法进程中,并没有得到贯彻,反而出现了“疑罪从轻”、“疑罪从有”等原则。
197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刑事诉讼案件中一种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处于悬疑状态的案件状况被忽视。后经多年的司法实践,到1996年中国才认识到“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重要性,于是从两个方面对该原则加以确立——起诉环节中,如果证据不足要做不起诉处理;而在审判环节,遇到证据不足、存在疑点的情况,也要做无罪判决。
2012年《刑诉法》第二次修改时,“疑罪从无”又被规定了三个具体化的标准:“证据是合法取得,而且要经过正规的法定程序加以核实”,“证据综合在一起得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要排除合理怀疑”。
虽然这一司法原则早被国家法定化,但现实执行始终不乐观。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形象地将“疑罪从无”落实状况表述为“左右摇摆”。
无论具体实践还是理论方面,无论庙堂还是坊间,对“疑罪从无”的认识和理解,都存有分歧,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排除合理怀疑”究竟要到什么程度?
正是由于这种分歧,过去中国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在具体实践中,没有坚决彻底贯彻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从而对存疑案件依据“留有余地”、“疑罪从轻”等标准作出判决,并导致产生大批冤假错案。
陈光中称,目前法学界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疑罪从无”的结论,应符合基本事实和主要事实,即在“被告是不是实施了犯罪”这个关键问题上,要达到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在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同时,我们也要特别警惕和防止‘疑罪从无’明显地过于苛求证据,导致放纵犯罪的倾向。”陈光中补充说。
张建伟认为,司法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在有些个案中会表现出一定的矛盾和冲突性。
疑罪案件中,不得不对上述二者做出选择时,如果一味追求国家刑法权的落实和维护社会秩序,可能会出现宁枉勿纵,冤枉无辜。但如果一味偏颇于司法人权而不顾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就会出现宁纵勿枉,放纵真凶逍遥法外。
社会理想的司法状态,是勿枉勿纵,现实却很难保证做到。
关键在于维护“疑罪从无”的程序正义:通过程序正义达成实现实体正义的诉讼状态。反之,舍弃了程序正义,就很容易陷入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双双失落的糟糕状态。
虽然“疑罪从无”的判决可能会牺牲实体正义放纵真凶,但对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而言,它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就在《论司法》中提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污染了水源。”
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强调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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