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破产关联公司案件是否集中管辖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光

行政诉讼集中管辖,破产关联公司案件是否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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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辖是什么意思

央广网沈阳10月9日消息(记者徐志强 通讯员严怡娜)记者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第一庭获悉,从今天起,辽宁法院将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力求避免行政诉讼“主客场”现象,推动提升行政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2019年5月,辽宁高院形成《关于全省法院行政案件管辖改革和铁路、辽河法院职能改革的框架方案》,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后经批复同意从2020年10月9日起,在辽宁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予以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为: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对省人民政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除外)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对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辽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锦州市、营口市、盘锦市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案件,对辽河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大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丹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丹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对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辽河人民法院管辖对盘锦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其他基层法院除上述指定管辖案件外,原管辖的案件范围不变,已经实行集中管辖的继续运行。此外,将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丹东铁路运输法院、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调整到大连、丹东、锦州等中院管辖。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非诉案件审查和执行工作,仍依法由申请人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据介绍,经测算,改革后铁路、辽河两级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约在1600至2000件之间。此前,铁路、辽河两级法院因管辖范围有限,受理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因此,从审判资源配置上有能力完成此项改革任务。自2018年开始,辽宁高院分批组织铁路、辽河两级法院法官到省法院跟案培训,促进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审判技能。下一步,辽宁法院将按照最高法院的工作要求和指导意见,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下,扎实推进辽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目标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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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央广网

破产集中管辖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在铁路运输、海事、军事、知识产权、互联网和金融等相关方面我国通过设立专门法院,由专门法院对其辖区内该领域的案件享有专门的管辖权。专门法院区别于通常的地方法院,不严格按行政区划来设置,只有部分城市地区有专门法院。例如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只有北京、广州和上海有,互联网法院则只有北京、广州和杭州有,而金融法院的则只有上海、北京和成渝地区有。如果某个地区没有设专门法院,那么该相关领域的案件应当向通常的地方法院起诉。

专门法院设在某个市不等于其管辖区域局限于该市,例如“广州海事法院”管辖就包括汕头市发生的海商海事案件,汕头没有设专门的海事法院,但广州海事法院在汕头有派出法庭。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个特定类型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指定地方的法院管辖,具体为下列三种情形: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的区别在于,专门管辖在法院的设立、管辖的依据、甚至诉讼程序(海事诉讼)都是特别设立或规定的,而且具有一定的地域特殊性;而专属管辖的法院和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没有特殊区别,管辖的法律依据也是民事诉讼法。但专门管辖与专属管辖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重叠和冲突,因此如果产生管辖权冲突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以及从“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看,应由专门法院管辖。

集中管辖

“集中管辖”是出于有利、便捷诉讼的目的,由高一级别的法院把本该属于其他地域法院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或特定被告的案件,指定集中归口给某个法院管辖的情形(有点像批量的指定管辖)。被要求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多出现在涉外商事、行政诉讼、环境资源类等案件上,例如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就集中管辖全市的一审行政诉讼,涉外商事案件则归口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不过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有集中管辖的情形,具体得看当地法院的规定。除了针对特定类型案件,另一种不多见的集中管辖是针对特定被告的,例如前段时间最高院就要求各地把与恒大关联的案件移送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另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有人把破产案件的这个管辖规定也视为一种集中管辖,不过个人觉得这个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和前述讲的有点区别。最后,集中管辖和专门管辖、专属管辖一样,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管辖的排他效果。如果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但案件类型属于集中管辖类型的话,约定的管辖法院大概率是不会受理的,仍会要求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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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环境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

高效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653件,案件调撤率从31.33%提升至74.25%,诉讼案件量下降66.7%;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1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知识产权审判庭获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表现突出集体”……

近年来,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作为阳江地区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一审法院,充分发挥集中审理优势,持续加强队伍专业化及审判现代化建设,以更强司法能力、更优司法服务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法护品牌

保障特色产业创新发展

制范、调剂、熔炼、浇筑、淬火、捶打……

阳江素有“中国刀剪之都”的美誉,刀剪文化历经数千年传承,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更是地方文化的象征。如今,阳江已成为全国最大的五金刀剪出口基地和全球采购基地,与巨大市场相伴而来的是频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部分作坊以次充好、滥用知名刀剪品牌标识,导致消费者信任度下降,传统工艺陷入“品牌之困”。

某刀剪制品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十八子作”商标权,有权以自身名义进行知识产权维权。2023年,该公司发现林某未经许可在销售的刀剪商品上使用了“十八子作”字样,遂以该行为侵犯商标权为由诉至江城区法院。

案件涉及本地“老字号”刀剪品牌,对其妥善处理既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也是对知识产权和传统技艺传承、发展的保护。为降低企业诉讼成本,避免对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背对背调解+类案指引”的方式,努力推动实质化解纠纷。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积极寻求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一方面,通过类案向被告讲解商标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及侵权行为对企业品牌的影响,使其认识到自身错误。另一方面,与原告沟通说明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经过多轮协商,双方就停止侵权及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多方协同

打造纠纷化解“桥头堡”

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江城区法院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积极与市五金刀剪产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聘请快维中心6名工作人员为特邀调解员,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在任某诉某网络店铺等41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中,江城区法院发现该批量案件证据事实简明清晰,均为被告使用权利人摄影作品作为网店主页面进行宣传和商业盈利,标的额较小,存在调解的可能性。

在征询任某同意后,江城区法院将该批量案件快速移交给快维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同时组织知识产权审判团队法官作专业指导。经过检索类案、梳理参考案例,结合系列案件特点及权利人著作权的独创性等多方面因素,引导各方当事人树立合理的诉讼预期。

最终,经与各方多轮沟通,达成37起案件各赔偿适当金额、4起案件被告承诺不再使用作品和销售相关产品的调解协议,并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据统计,自合作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以来,江城区法院共指导快维中心调解成功案件155件,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化解纠纷108件。此外,江城区法院还在市市场监管局、中山火炬(阳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阳春市农村电商协会先后挂牌成立“知识产权法官工作室”,深入参与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由于前端治理工作扎实,该院知识产权诉讼收案数从2021年的1130件降至2024年的376件,调撤率相应从31.33%提升至74.25%。

延伸职能

法治宣传引领创新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企业需注意哪些点?”“常见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有哪些?”“知识产权被侵犯应该怎么办?”4月15日,“亲清益企行”司法助企宣讲团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场普法行动在江城银岭科技产业园拉开了帷幕。

为提升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激励创新创造,江城区法院主动延伸司法职能,聚焦五金刀剪、电商等产业需求,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江城区、阳东区、阳春市、阳西县开展主题为“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纠纷权应对能力提升”的专题普法宣讲活动,通过法律讲座、案例解读、互动答疑等形式,为200余家企业送上“法治大礼包”,助力“阳江五金刀剪”等品牌擦亮“金名片”。

“本次讲座,不仅为企业厘清了知识产权管理的薄弱环节,也有利于引导企业在保护品牌的同时积极创新,提升行业整体影响力。”参与活动的企业代表纷纷表示,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除此之外,江城区法院还开设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法官不定期走访调研辖区内创新产业园区,深入察实情、治前端、促营商,提供“点单式”服务,法官上门,法律入企,以实际行动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创新主体高质量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江城区法院以专业化审判为笔,以联动化治理为墨,绘就一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新画卷。未来,阳江法院将持续砥砺前行,精心书写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异答卷,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高效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撰文:巫雅柠 叶光遍 张嘉宁

【作者】 巫雅柠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突破了传统诉讼规则中的“主客场”桎梏,力求最大程度排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不当干预,是行政诉讼领域的重大体制改革。当前,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配套保障机制,以提升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下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背景下优化检察监督力量配置,需通过强化部门设置或者组建办案组的方式予以实现。从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模式来看,主要包括普通法院集中管辖与专门法院集中管辖两大类:前一类以市级法院为主导,可细化为将全市行政案件交由某一基层法院管辖、全市范围内管辖行政案件的基层法院之间实行地域交叉管辖两种模式;后一类则主要依托铁路运输法院,实现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或者跨区划管辖。不论上述何种模式,都意味着集中管辖法院对应的同级检察机关监督压力增大。基于此,一是强化对应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力量,加强人员配备,积极探索办案组模式,以利于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解决长期办理同一类型的案件而致使“单向发展”的狭隘逻辑。二是深度践行“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行政监督“倒三角”现象使得行政案件必然集中于分州市院一级,基层检察机关除开展常规性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活动监督外,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的空间极其有限。因此,应当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化”办案机制在调配监督力量方面的独特优势,并赋予主办检察官对于调配人员绩效考核的建议权。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背景下实质性化解争议难度骤增,需构建集中管辖地检察机关与属地检察机关横向协作机制。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改革的要旨在于追求司法公正的最大化,通过异地管辖来避免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第1条所规定的首要目的,由于行政案件跨区划集中管辖使得争议地点与矛盾纠纷解决地点出现了事实上的错位,同级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时与案件所在地的行政机关不在同一区域,常态化的沟通联络机制很难在短时间内建立,因此依托当地党委、政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难度无疑骤增。部分省份积极探索搭建“双轨制”运行机制,即集中管辖地检察院专门负责生效裁判和调解书、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裁判执行和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监督,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交由争议发生地的检察机关办理,该做法虽然可有效解决集中管辖检察院协调化解难的境遇,但是也有弊端。一方面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争议发生地的检察机关并不是案件办理机关,并不掌握案件的详情,其要通过释法说理等举措做好争议实质性化解必须重新熟悉案情,会耗费一定的人力及时间成本,也会影响案件化解的效果。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会产生一定的“对立”情绪。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贯穿于行政监督案件办理的始终,其并不只是案件办结后的再解释与再安抚,案件办理人员在案件受理、办理过程中已经通过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方式对争议性问题进行疏导、化解,案件办结后对未实质性化解的案件再交由行政相对人所在地的检察机关继续化解,无形中更加剧了其“对立”情绪。实质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难点在行政相对人一方,而想要使其真正接受监督结果,就必须依靠案件办理人员的释法说理,打通阻塞其“最后一公里”的心理障碍,当地党委、政府在争议化解中更多的是一种配合及协调作用。因此,在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背景下,必须构建契合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实践路径,实行集中管辖地检察机关与属地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横向办案机制。即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等争议化解工作主要由案件办理人员开展,需要依托当地党委、政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时,由属地检察机关予以协调配合或者由集中管辖地检察院与属地检察院成立联合办案组,增强化解合力。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背景下维权成本、司法成本可能增加,需持续推进智慧检务建设,便于当事人申请监督。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意味着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需前往异地,由此带来的在路途上的奔波等诸多不便利,无疑中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成本,且检察机关在取证、送达时也需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司法成本也进一步上升。但是,这些可通过创新检察工作方式有效纾解,依托智慧检务建设,在案件受理环节,可采取网上申请、邮寄监督申请书等方式;在案件办理环节,如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行政检察部门可比照运用刑事远程提审平台,但需注意询问方式、语气等。如需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可委托证据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取证,在送达环节,除非还需进一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做好疏导安抚工作,可采取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等方式。

(作者王炜、张源,分别为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检察官助理)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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