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未法外之地,吐槽公布非正当维权途径律师这样说!,网络不正当行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葛若

裁判要旨: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某区街道办事处主任,被告何某林系个体商户,在某区街道办事处东侧第四家门店从事餐饮业。2020年10月30日上午,被告何某林等商户因其店里的物品被扣到原告刘某办公室进行询问,XX房XX城管中队扣取,让其到城管中队处理。被告何某林在交谈过程使用手机对刘某进行了录制,后将该视频配文“二半夜偷商户东西”制作成抖音视频并在其尾号为5859的抖音号上进行发布。该抖音短视频在发布后经多人浏览点击,点赞146次,评论21条,其中有“人不可貌相啊,看见还文质彬彬的一个人”、“神偷”、“偷盗行为,不让人在街道摆摊,难道要在河滩去”等评论,该视频发布约半个月后何某林将其删除。原告刘某认为被告何某林的以上行为损害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

要求公开在其尾号为5859的抖音首页置顶发表致歉声明,XX房XX道歉(致歉声明的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发布时间不少于十五日。若何某林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要求法院将选择一家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何某林负担。

律师说法: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并未法外之地,通过录视频、录音、拍照配文字等方式,借助抖音、快手等视频媒介进行公开传播,引发网络公众对他人的辱骂、负面评价,对他人的正常生活产生不良影响,社会客观评价被降低、名誉权受到侵害,这种行为是不正当、不理智的做法,建议发生侵害自身利益之事,应当采取正当合法的维权途径,以免通过上述网络公开谴责的方式造成侵权,轻则引发诉累,重则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严重后果,得不偿失。

本案被告何某林的物品被扣押,本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解决问题,其明知物品被有关行政机关扣押,仍将视频配以“偷”字等内容发布在抖音网络平台。该抖音短视频经社会公众多人浏览,引发网友发布辱骂、挑衅性的评论信息,对原告刘某正常生活及人格尊严造成伤害,对公职人员的品德、声望等社会评价造成不良影响,致使原告刘某社会客观评价被降低、名誉权受到侵害,依法应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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