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也不是法外之地,某男子爆粗后“中招”了,朋友圈广是好事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梁梦梦

  朋友圈骂人被判在朋友圈道歉

  张某与李某在合作中出现矛盾后,李某就在自己朋友圈对张某发布了侮辱、诽谤性的语言。张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他的名誉和人格尊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进行综合认定。侵犯名誉权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但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

  3、故意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

  在本案中,李某的侵权行为已经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使他的社会评价降低。李某发布侮辱性言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法院将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经法院判决,李某删除发布的信息并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在朋友圈赔礼道歉10天,判决虽然不重,但立法目的已经达到了。

  言论自由并不是口无遮拦,在网上社交平台发言一定要谨言慎行,受众相对较少的朋友圈依然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不当内容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在人人都持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的自媒体时代,通过网络发布有关内容需要做到不侮辱他人、不造谣传谣,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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