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网络用户通过抖音、快手等新媒体平台发布视频作品发表言论、记录生活点滴。但是如果将这些平台用作发泄私愤、故意伤害或报复他人的工具,发布不实言论侮辱、诽谤他人,将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近日,肥城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为泄私愤在“抖音”上捏造事实、发布不实言论诽谤他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王某、陈某夫妻二人邀约他人到赵某某所经营的饭店吃饭,在饭后结账时王某、陈某对菜品价格产生了质疑并引发矛盾。次日凌晨,王某在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视频中附有“肥城黑店某饭店,点菜没价格,结账吓死人”等配文,视频发布后跟帖评论两千余条,对赵某某的名誉造成了伤害。赵某某在抖音上刷到该条短视频后,将王某、陈某夫妻二人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肥城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并附“肥城黑店某饭店”等贬损性言辞,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即便有相关事实,亦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王某在有公共空间属性的抖音上发布对原告社会评价具有明显不利内容的视频并配文评论确易引发不特定公众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降低了其社会评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陈某赔偿原告赵某某经济损失4000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本人抖音号上发布道歉声明,且发布天数不低于十天。
执行经过
判决生效后,因王某、陈某一直未履行,赵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类型新颖,执行请求既有给付标的,也有行为执行。肥城市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干警即时传唤被执行人王某,向其释明不当言论的危害及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天便将赔偿款交到赵某某手中,并在执行干警见证下,在抖音平台发布了道歉声明,案件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法官说法
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今是个全网络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发布者,但是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大家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加强网络自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共同营造干净、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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