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产生纠纷,国晖律师协助下,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广西南宁律师推荐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蒋兴小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广西XX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晖律师 被告:广西XX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 原告诉称,2020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驻训保障合同》,约定由原告将参训人员安排进被告处进行全日制军事化驻训管理,被告给予驻训保障服务,双方就驻训人数、时间、地点、内容、付款、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预付款200000元,但在支付款项后,原告知悉该驻训基地被拆迁,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支付的预付款,被告虽口头答应,但总是找种种理由不予退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的《驻训保障合同》; 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200000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2887.5元(以2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为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 年8月16日为2887.5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的预付款?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西XX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XX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的《驻训保障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广西XX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XX教育管理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200000元; 三、被告广西XX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XX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从2020年4月1日起,至预付款返还完毕之日止,以应返还的预付款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

【国晖南宁律师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驻训保障合同》,后由于被告驻训基地被拆迁,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预付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最终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