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失效时间,房屋登记办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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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废止了吗
附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则
01
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和登记类型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其他情形,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明确登记类型。
02
申请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原则上按户申请,每户应由一名家庭成员代表本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该名家庭成员代表原则上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是户主、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权利人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其他家庭成员。
因依法继承等原因自然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继而占用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由权利人进行申请。权利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03
申请主体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按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同时提交户口簿、依法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全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由家庭代表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全部家庭成员同意其申请登记的书面材料。
(三)权属来源材料:
1.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
2.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需继承公证书、生效法律文书等可以确认继承权的材料。委托办理的,需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提供委托书。
3.人民法院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生效判决,仲裁机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仲裁书,人民政府关于宅基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等。
4.因分家析产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5.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6.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买卖合同。
7.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赠与的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需赠与协议。
属于2、4、5、6、7情形的,申请人持有该宗宅基地原始用地批准文件及地上房屋建设手续材料的,应一并提交;历史上就宅基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的,应同时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核实、乡(镇)政府认定的每户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情况的材料,及乡(镇)政府对无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无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宅基地出具的审核意见,应一并作为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籍调查成果。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或经公安机关核实确认的宅基地院门牌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04
审核要点
(一)是否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房时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的,是否已经村级核实和乡(镇)政府认定,并取得乡(镇)政府出具的合法用地意见。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等内容是否一致。
(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要求;建房时未取得建房批复的,是否已经村级核实和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认定,并取得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意见。
(四)是否属于“一户多宅”。属于“一户多宅”的,形成“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否属于可登记情形。
(五)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不动产首次登记公示。
(七)原证无法收回的,登记完成后将原证公告作废。
05
注记要求
结合宅基地使用权特点,应将以下特殊情形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动产权利为依法继承取得的;不动产为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村乡两级认定的可以确权面积与实测占地面积不一致的,应注记实测占地面积;以及其他需要注记的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
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进行细化。
来源: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
上海市租赁房屋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涵盖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通过系列海报,一起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吧!
来源:金城法云
房屋登记办法废止后适用什么规定
导 读
近日,《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公开征集意见。什么是居住权?为什么要制定居住权登记政策?《办法》对居住权作了哪些规定?您关心的问题,小编带您一起了解~
居住权是什么
居住权是我国民法典新增设的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的有关规定。居住权人对他人住房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能。
制定居住权登记政策的目的
我国民法典增设居住权,既丰富了用益物权的种类,又回应了让住宅房屋更充分发挥其保障居住、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作用的呼声,尤其为破解老年人处分不动产物权的同时有效保障自身居住权益等现实诉求的难题提供了法律基础。为实现群众现实诉求,落实司法判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6条,包括总则、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其他规定及附则六方面内容。《办法》明确,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必须为“住宅”,居住权利人必须为自然人,居住权不得继承和转让。《办法》对首次登记中以合同设立和以遗嘱设立两种方式的具体办理要求予以明确。其中,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合同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居住权合同等设立居住权的相关材料;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遗嘱确立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生效遗嘱、证实遗嘱人死亡的材料。
需要关注的是,依据不动产登记有关法规规定,《办法》增加了以确认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且该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首次登记,并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确认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
居住权和房屋租赁的区别
虽然居住权和房屋租赁都保障了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但两者属于不同类型的权利:
一是权利性质不同。按照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主要是通过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以遗嘱方式设立,并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登记后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租赁是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行为,通常以订立租赁合同方式实现,不具备物权效力。
二是期限不同。居住权相较房屋租赁而言,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法律未对居住权的期限做出限定,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意思表示,期限可以直至居住权人死亡。而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明确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三是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有偿使用为例外。而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承租人需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金。
办理居住权登记后,是否会对房屋买卖抵押有影响
《办法》明确,已办理居住权登记的,不影响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另有约定的以约定条件为准。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受让方和抵押权人居住权登记情况。对于已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不动产,不予设立居住权。
共有不动产设立居住权有何要求
《办法》中也进行了明确。由于设立居住权与将房屋出售相比,对占少数份额的不动产权利人的所有权权益影响较大,他们既不能因为设立居住权直接获得对价补偿,同时可能无法继续占有使用这套房子,因此,试行期间对于共有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同一住房能否同时设立多个居住权
借鉴“一物一权”的基本原理,《办法》明确规定同一不动产只能设立一个居住权,但是,居住权人可以为多个人。在满足生活居住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个自然人在自己的住宅上设立居住权,也允许通过居住权的变更登记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
农村宅基地上住宅设立居住权问题
《办法》暂未将农村宅基地房屋纳入居住权登记的适用范围。主要考虑是:北京市正在稳妥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需几年时间才能完成。根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生活资料,具有强烈和鲜明的人身属性,以及生活必需的保障性。农村宅基地房屋原则上按户确权登记,户内成员相应的物权和生活保障性已充分体现。因此,《办法》明确北京市居住权登记的客体范围“应当为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不动产。
如有意见建议,可在11月1日前登录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民意征集”栏目中进行反馈。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板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进行反馈。
转自:北京规划自然资源
来源: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释义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操作方法
来源:首都社区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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