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青说法】—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信息虚假,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喻佳同

1、招聘广告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劳动者是否可以据此主张?

答:一般不可以,但不同地方裁判标准不一致,可能会被认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有的招聘广告中,承诺“周末双休、五险一金、有加班费、晚班打车报销”。而在实际履行劳动过程中,则招聘广告中的福利统统没有了。此时,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劳动者是否可以仲裁按照招聘广告承诺的来呢?

笔者认为,需要分不同情形看待,如是“五险一金、加班费”这种用人单位有法律义务履行的,则无论是否写进招聘广告,劳动者都可以主张。

而其他的“生日会、旅游、体检”,招聘广告的性质是要约邀请,而通常情形下,要约邀请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劳动者入职时,只填写了登记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据此要求双倍工资吗?

答:可以。

入职登记表不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劳动合同涵盖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九项内容,入职登记表并不包含这些内容,其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明确。

因此,入职登记表并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可以要求双倍工资。

3、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信息虚假,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得看信息的重要程度。

如是“学历造假”、“工作经历造假”、“资格证件造假”、“无犯罪记录证明造假”等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此时,劳动者构成了欺诈,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如是“家庭成员情况”、“前东家薪资报酬造假”、“荣誉奖项造假”等不影响用人单位直接录用的,笔者认为,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内容上,劳动合同涵盖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九项内容,入职登记表并不包含这些内容,其

对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明确。因此,入职登记表并不能等同于劳

动合同,企业应该在入职登记表之外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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