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0年11月7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Y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Y某诉W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律师接受指派后,基于委托人Y某提供的证据以及Y某的陈述,梳理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2012-2013年间,Y某与W某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Y某向W某供应镀锌方管,货款合计5万余元。截至2017年底,W某共向Y某以现金形式支付货款23000余元,尚欠27000元未付。2018年3月16日,Y某发短信给W某催款,但是W某未及时支付货款。后因多次催要但未获货款,Y某又于2019年3月1日至W某承包的建筑工地向其主张货款。W某于当日向Y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Y某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正(27000.00元)。”此后,W某仍未支付过货款。
另据Y某陈述,2013-2018年间,W某支付完一部分货款后均会重新出具一份欠条给Y某。但是,Y某并未留存这些欠条。
【庭审情况】2020年11月12日,Y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W某立即支付Y某货款27000元及逾期利息。2021年4月12日,新北区人民法院孟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告Y某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短信聊天截图(证明目的:原告Y某曾于2018年3月16日向被告W某主张过债权);2.欠条(证明目的:被告W某于2019年3月1日向Y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金额为27000元)。当日,被告W某未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4月13日,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W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货款27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律师分析】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不同的是,自然人之间订立买卖合同时因考虑到交易的便捷、金额不大、熟人进行交易等因素,他们往往不会形成书面的买卖合同文本。这就对今后举证自然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因此,为了避免债权人在无法获得货款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争议时所面临的举证不能之尴尬,在不考虑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自然人之间从事买卖行为的如下证据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是送货单。送货单可以用来证实卖方已经向买方履行了交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在填写送货单时,卖方需要注意的是——写明收货人、发货日期、发货人,货物的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等关键事项。在货物交至买方时,卖方需要提示买方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这样可以达到卖方当次送了什么货、送了多少货、买方需要支付多少货款的证明目的。在交易实践中,卖方制作的送货单是一式二联或者一式多联,除了交存买方处一联进行定期对账外,卖方务必要保管好自己持有的、经由买方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底联。
二是物流单。在同城发生的短途交易中,买卖双方因距离较近不需要卖方交货给承运人进行运输,直接由买方到卖方处取货或者由卖方送货到买方指定的场所即可。如距离稍远些的情况下,遇买方特别指出需要卖方负责运输的,卖方应与承运人沟通,请承运人交付物流单,物流单中务必载明详细的运输目的地、收货人、货物名称及数量等重要信息。
三是对账单。自然人之间的交易经常会出现赊销的情形,亦即买方并不是收到货物后就当场支付货款(买方可能因基于对购买货物的质量需要进行检验考虑,与卖方协商延后付款)。买卖双方甚至可能从未约定过付款的具体时间。为此,卖方需要与买方协商一致,在无法及时获得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可定期(如一月、一季度、半年度或者一年度)与买方进行对账。对账单中同样需要载明各批次货物的发货、收货时间,发货数量,当期结欠货款金额等重要事项。
四是收付款凭证。收付款凭证是用以证实买方已支付一定数额的货款的重要依据,对买卖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在处理自然人买卖合同纠纷的实务中,本律师经常遇到买方支付款项时,收款账户并非卖方本人,这对买方而言就在无形之中增加了法律风险——买方需要进一步证实付至某个账户中的款项就是支付给卖方的货款!在此,本律师特别提示,现有科技的发展早已让支付方式变得多元。买方在付款时可以付至卖方个人持有的、经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行卡账户或者其他结算账户,但是,买方务必要在转账时添加附言,注明转账款项的用途是什么。换言之,不建议买方草率地以现金形式支付货款。如遇特殊情形,买方无法通过转账形式支付货款而选择现金支付时,买方也应当请卖方出具收条,载明收款金额及收款事由。对于卖方而言,保留好付款凭证也是便于自身随时核对买方尚欠多少货款未付的重要手段。
五是欠条。在经过对账之后、买方仍无法及时付款的,卖方可要求买方出具欠条,载明结欠货款的实际金额、欠款发生的时间段、付款的期限、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等事项,由买方签字确认并留存买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事务中,本律师曾遇到过有当事人因充分信任买方而从未核实买方的身份信息,买方出具给卖方的欠条上所载姓名都不是其真实姓名,更不用说身份证号码写错的情形了。这将会给卖方在后续主张债权时增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事实上,这些麻烦本来完全可以避免。
六是聊天记录。短信、微信、QQ等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买卖双方从磋商到订立合同、再到履行合同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切不可随意删除有关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的重要聊天内容。否则,卖方在今后主张债权时亦将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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