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就得离职。这事儿可不是公司说了算!,怀孕后就离职对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乐和

我们国家经历了一场漫长的疫情,如今春暖花开,疫情防控形势逐渐转好,复工复产与促进就业问题日益更是受到了国家的重视。很多人和很多企业都在摩拳擦掌准备好好奋斗一场。

但是,前不久,“广东女职工休生育奖励假被开除”一事,一层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网友们激烈的讨论,很多女性网友都留言说自己遇到了同样或类似的遭遇。其实这个案子不是孤例,诸多的案例都暴露出女性在平等就业方面遇到的重重困难。

前几天有客户跟我们律师咨询:她说自己去企业应聘,但是HR要求她写一份书面保证,大概意思是:因为单位工作多,所以需要入职员工做出书面保证,一旦工作期间怀孕,就要无条件离职。

怀孕就要离职?

这事儿还真就不是公司说了算,也是不可以协商的。

其实并不难理解为什么要求应聘者书面保证一旦怀孕主动辞职。

因为,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不得辞退、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既然不能辞退女员工,又不想支付女员工法定假期内的工资,典型的既想用人,又不想给人合法的福利待遇,所以自作聪明的要求员工做出这样的书面承诺,简直就是机关算尽。

但是!

这样的行为是违法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应聘者可以携带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投诉。

而且,这样的做法也规避不了公司自身的法律风险。因为即使员工签下了这样的“书面承诺”,员工离职时候,公司就算拿出来也得不到相关管理部门和法律的认可,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女员工孕期内如果是自愿离职,这是可以的,也是她们的权利,但这样的决定必须是出于劳动者的真实意愿。而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应聘者事先做出书面承诺“”怀孕就要主动辞职”,这种故意规避自身责任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不仅违法,也和现在社会的正向价值观不符,还带着明显的性别歧视,让人对这样的企业无法心生好感,还会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一,单位要求应聘者承诺怀孕就辞职,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及时制止,若发现招聘中还有类似情况,应当责令其一并改正,已经造成女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还可处以罚款;

➤第二,单位能否要求应聘者做这种承诺的事情不在“自由协商”的范围之内。因为这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能协商。

很多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给劳动者合法的权益。甚至时有企业抱怨,法律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太大。真的是这样吗?看看新闻的诸多报道就知道了,劳动者属于卖方市场,用人单位属于买方市场,面对用人单位时,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如果法律和有关部门不能更好、更主动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合法福利,其实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是相当不利的。作为企业,除了在盈利最大化的目标之下,更要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最起码,要遵纪守法!

同时更希望相关部门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拿出更大的主动性,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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