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房产律师——借名买房,实际出资人能否要求借名产权人过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秦晴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一诉称:王一与王二系兄弟关系,2003年王一以王二的名义购买a号房屋及车库,当时考虑房屋在王二名下可能更方便解决王二一家户口问题,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户籍制度并没有变化,王一提出要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王二找各种理由推脱;2011年6月6日,王一与王二一同回山西老家和其他兄弟姐妹共同商量解决此事,当时王二同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并协助办理车库的过户手续,但王二未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为维护王一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a房屋归王一所有;2、王二协助王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由王二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二辩称:不同意王一的诉讼请求。a号房屋是王二与方三结婚后共同购买,不是王一购买的。王一所述协议是对位于b房屋的协商结果,与a号房屋无关。

  第三人方三述称:房屋是王二出资购买的,方三出资2万元,房屋是王二和方三的。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24日,王二与方三登记结婚。王一系王二的哥哥。2003年6月30日,王二与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a号房屋,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2684元,房屋建筑面积为134.49平方米,总房款为360971元。同日王二签订购买车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为62039元。2005年10月25日,a号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二。2011年6月6日,王一与王二在王某1家中与其他兄弟姐妹四人共同商量房屋问题,协商后签订协议书,关于王一为什么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的问题,王六称:王一什么时候都能签,只要王二同意就行,王一当时觉得我们有点向着王二,就有点生气,所以就没签字。

  四、裁判结果

  一、a房屋归原告王一所有;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二、第三人方三协助原告王一办理a房屋的过户手续。

  五、律师点评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王二与王一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协议,从2011年6月6日达成的协议书来看,双方对房屋权属问题进行过协商,签订协议书时在场的王六、王某2、王某1均到庭作证,从上述三位证人的证言以及协议书的文字表述看,协议书达成的内容为王二支付给王一50万元,a号房屋归王二所有,王二将翠微路的房屋返还给王一。协议书签订后,虽没有按照该协议履行,但可以说明,王一与王二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宜;另外王一实际使用a号房屋且王一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件、物业管理合同的原件以及房产证的原件,a号房屋虽在王二与方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系王一借用王二名义购买,所以a号房屋应系王一所有,王二、方三应协助王一办理a号房屋过户手续,故对王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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