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房产律师——“借名买房”,实际出资人如何防止钱房两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尤世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一起诉称:2004年原告之妻杨二以公积金贷款形式购买a房屋,上述房屋于2006年交付使用,2007年取得房产证,产权人为杨二。2014年,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李一。房屋购买后,借与李一堂弟李三居住使用,现李三另有住房,并已将该房出租,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腾退a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我方申请撤回对李三的起诉。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三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是本人购买,购房过程中,哥哥李一和嫂子杨二一直配合。2014年上半年,杨二还称要将房屋过户至本人名下。同时,我方提起反诉,要求李一、杨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诉争房屋所有权过户至李三名下。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一与李三系堂兄弟关系,李一与杨二系夫妻关系。

2004年12月4日,李三以杨二名义与b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a号经济适用房一套(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屋价款458705元。双方认可合同落款处签名为李三所书。

  合同签订后,李三支付房屋首付款98705元。剩余36万元房款,由杨二、李一于2005年2月5日与农行石景山支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签订《借款合同》,贷款36万元方式支付。现贷款36万元由李三分期还款完毕。庭审中,李一对此予以认可。

2006年8月10日,b公司发出《交房通知书》,李三办理了房屋验房入住手续,交纳了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并领取《入住证》、签订《钥匙存放申请书》。入住时,诉争房屋系毛坯房,由李三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庭审中,李一认可房屋入住手续为李三办理,并对房屋进行装修。

2007年7月19日,诉争房屋下发房屋所有权证,并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杨二。后杨二通过区建委挂失原产权证,与李一办理过户手续,将诉争房屋过户至李一名下,李一于2014年9月12日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性质现为商品房。

  四、裁判结果

  驳回李三的反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自认,诉争房屋由李三出资,且自交房居住至今,并持有产权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购房发票、交房通知书、入住证、钥匙存放申请书等相关购房入住手续资料,亦对借名买房进行了合理解释。综合上述情况,认为双方符合借名买房行为特点,故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庭审中,李一主张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但在2004年如此大额款项,双方并无借据、无还款期限等约定,而杨二贷款后又以李三偿还贷款的方式向李三借款的相应主张,显与常理相悖。另,如李一向李三借款购房,则按借款交易习惯,李一作为借款购房人无必要将全部购房手续及贷款合同交与李三。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李一主张借款法律关系成立,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不予采信。庭审中,李一、杨二、李三分别提供相关银行业务凭证,此与本案借名购房无关,如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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