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王某生将北京市大兴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1室)赠与李某芝的赠与合同;2.判决李某芝协助王某生办理1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生名下。
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李某芝写下承诺自愿照顾、赡养王某生,给王某生养老送终,并承诺在王某生在世前按承诺书实施,否则房屋过户无效,同年7月,王某生将1室房屋过户到李某芝名下,可是现在李某芝不按原来约定的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对王某生不闻不问,也不赡养王某生。李某芝现在不按约定履行其义务,故王某生请求撤销该赠与合同,故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李某芝辩称,不同意王某生的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
本院查明
李某芝系王某生的儿媳,李某芝与王某生的儿子王某旺1989年2月23日结婚,2007年10月15日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
2016年6月1日,王某生与妻子李某兰出具说明,内容为,王某生给李某芝的1室房屋不要房款钱。
2016年6月13日,李某芝出具承诺书,内容为:“遵照老人的意愿,本人李某芝自愿赡养老人,给老人养老送终,在此期间里。孝敬老人,多关心老人的日常生活,老人需要照顾,李某芝应亲力亲为努力去做,平日有时间多问候老人,以后做的要比过去做的还要到位,尽最大的努力让老人满意,多听取老人的意见。注明:房屋过户后,两位老人过世后,房屋才能归李某芝使用,老人在世前,请按照承诺书实施,否则房屋过户无效。”
2016年7月15日,王某生(出卖人)与李某芝(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芝980000元的价格购买1室房屋。二人均认可双方没有实际交付房屋价款。
2016年7月18日,涉案1室房屋进行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芝。
王某生主张,因李某芝承诺照顾、赡养王某生,所以王某生将1室房屋无偿赠与李某芝,现李某芝对王某生没有尽到照顾的承诺,所以撤销房屋的赠与。李某芝主张,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赠与,是李某芝购买涉案1室房屋,但王某生免除了李某芝的房款支付义务。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如果双方存在普通赠与房产的合同关系,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现赠与标的涉案1室房屋已经完成了不动产权登记,王某生行使该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且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王某生现以双方存在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应当对原、被告双方存在该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庭审审查情况,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房屋买卖合同,并系依照该买卖合同办理的过户手续,承诺书及注明上并没有直接体现赠与的意思表示。李某芝也不认可存在赠与房产的合同,现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直接证明当事人存在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也没有任何证据足以否认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关系,证据不足。
综上,王某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对其全部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