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偿,债务问题得以解决2025,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债务人仍应赔偿损失

债权债务 编辑:李泽

一、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偿,债务问题得以解决2025,债务人同意第三人代偿,债务问题得以解决

代为清偿: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清偿,无需债务人同意。代为清偿的条件包括合同性质允许、无约定不得代为清偿、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异议。若第三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明确拒绝,债权人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分析

代为清偿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只要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清偿的,就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一、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二、代为清偿的条件如下:

1、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拓展延伸

第三人代为清偿权的限制条件与债务人同意的关系

第三人代为清偿权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第三人可以代为清偿债务并向债权人主张追偿权利。然而,第三人代为清偿权并非无条件享有的,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其中,债务人的同意是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债务人同意的意思表示其对第三人代为清偿行为的认可和接受。债务人的同意可以体现其对债务的认知和对第三人代为清偿的信任。债务人同意的存在可以为第三人代为清偿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因此,第三人代为清偿权的行使通常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以确保在法律层面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结语

代为清偿是指在合同中未特别约定不需要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只要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就可以代为清偿债务。代为清偿的条件包括:合同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约定禁止代为清偿、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代为清偿、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提出异议。第三人必须有意愿进行清偿,并与债务人约定或通知债权人加入债务。债务人的同意是限制条件之一,体现了对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认可和信任。因此,第三人代为清偿权的行使通常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以确保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债务人仍应赔偿损失

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债务人仍应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A公司由于前期经营不善等原因亏损严重,致使一年多拖欠B公司的220万元货款也分文未付。鉴于双方关系一直很好,B公司并没有过多催收,而是想等待A公司出现转机再说。2006年7月,由于B公司急需购置新的生产线,必须筹措大量的资金,才不得不要求A公司设法付款。A公司自知对不起B公司,可又确实没有钱,遂邀请B公司一起找到C公司,要求C公司代替A公司垫付220万元资金给B公司,并由A公司支付利息。C公司表示同意在一个月内垫付。B公司为此便胸有成竹地与外商签订了生产线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向外商承诺,安装调试完毕后五天内付清全部款项,否则处80万元违约金。一个半月后,外商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可C公司却因担心A公司的钱不知何时才能还清,而改变了为A公司垫付资金的主意,致使B公司因不能按期向外商付款遭受了惨重损失。B公司遂将C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C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分歧意见]  审理中,就C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原债务的双方是B公司和A公司,但由于已经约定由C公司代利A公司偿还,债权债务关系便已经发生转移,即债务人由A公司变更为C公司,在C公司没有按时给付的情况下,就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C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确定A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债务转让,还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如果是债务转让,C公司就应当担责,但本案涉及的是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非债务转让。  所谓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转让与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区别在于:一是在债务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将脱离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债务人替代。债务转移在性质上并不消灭债务,仅仅是将原债务转移到新债务人,一旦发生债务转让,原债务人就不再承担债务,也不承担因新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违约责任。二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的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部分义务,而不是债务人的全部义务,且该义务不应超出合同明示的范围,未在合同中明示的,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第三人不按合同履行债务时,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当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一方面,A公司作为债务人,并未与C公司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因为当时A公司只是要求C公司代替垫付220万元资金,由A公司支付利息,C公司也只是表示同意在一个月内垫付。并未明确这是一种债务转让,也没有明确B公司与A公司原来的合同作废或者A公司退出原合同关系,即A公司仍然是作为债务人存在;另一方面,B公司与A公司之间也没有明确,原债务人A公司将脱离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债务人C公司替代。因为不管A公司邀请B公司一起去找C公司的目的,还是最后的结果,B公司与A公司都明知C公司仅仅是垫付资金;再一方面,C公司对B公司、A公司承诺的是唯一义务即垫付资金,而不是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全部义务,B公司与A公司间的其它义务并不对C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第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又不能明确界定C公司与A公司是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同样应当认定本案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B公司确实无权要求C公司赔偿损失,即使要追究违约责任,也应找A公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三、债务代偿需要债务人同意吗

法律分析:债务由第三人清偿的,如果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是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的,只要债权人同意由第三人清偿的,第三人就可以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法律分析:1、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一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

2、生效的要件不同。第三人的代为履行不须债权人同意;而债务转让使得原债务人免责,因而生效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让在债务人转移义务后,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第三人替代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履行有瑕疵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五、第三人代为清偿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么

法律分析:不需要。第三人代替他人承担债务,不需要债务人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债务转移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法律分析:1、性质不同。债务的转移中间依然只有一种债务关系,那就是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2、生效要件不一样。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不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3、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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