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薛俊

试用买卖,又称为试验买卖,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试用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停止条件的买卖合同。
|「试用期间
卖方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出卖人确定。
|「选择权
买方可以选择购买或者不购买,沉默也是一种选择。

1.可以选择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四种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应买)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应买)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应买,限期可换、过期不能换)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应买,限期可退、过期就不能退)

2.推定购买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买受人同意购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费用问题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即如无约定,试用是无偿的。

|「风险负担

1.试用期间风险归出卖人。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买方同意购买风险归买受人。买方同意购买或拟制买方购买,属于简易交付完成交付,即“先试用”,后买卖,交付后风险归买方承担。

|「法律效果

认可权是形成权。试用期间,出卖人不愿意将标的物出卖给买受人,只要买受人认可,买卖合同仍生效。买受人一旦表示购买,将引起三个法律后果:

1.构成承诺,买卖合同成立。

2.构成简易交付,所有权转移。

3.构成“买卖合同+交货”,风险转移。

买受人拒绝认可的,买卖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不能说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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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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