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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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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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正规机打”“保真”……您在日常生活中是否见到过这样的小广告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案件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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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出生的王艺,还没念完高中就出道学做生意,在“商海”里摸爬滚打的他,内心对于赚钱的欲望愈发强烈。可是,他并不是想着如何通过正规途径去多赚钱,而是钻研起“歪门邪道”,做起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的“无本生意”。
随着“生意”越做越大,王艺个人生活也开始奢靡起来,买豪车、住别墅,纸醉金迷的生活蒙住了他的双眼。
2014年3月至2015年6月,王艺伙同老乡,冒用他人的身份注册成立了5家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5家公司的名义给其他16家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00余份,价税合计6000余万元,税款900余万元。
2016年9月,尝到甜头的王艺继续沿用老路子,冒用他人名义,先后成立了5家建材公司。其中,除了一家公司销售过少量建筑材料外,其余均没有经营活动。这一次,他作为几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还把自己的亲戚李飞拉下了水,让其来自己的公司当会计,具体负责对外开票。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两人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4家公司的名义给90余家企业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00余份,价税合计1.5亿余元,税款2200余万元。
同时,二人为抵扣税款,掩盖对外虚开销项发票的事实,以5家公司的名义从21家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350余份,价税合计1.8亿余元,税款26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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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王艺对自己的罪行矢口否认,坚称自己对此事一无所知,是自己的父亲一手指使李飞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经调查,王艺的父亲只在公司板房里住过,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而且早已因病去世。借口被拆穿后,王艺又改口称是自己的“情人”刘云负责公司,自己并不知情。可实际上,二人吃住在一起,对这些事彼此都心知肚明。就在案发前,刘云还在微信上对王艺说:“我以前为了你什么都能做,现在为了你我也会。”
为了把自己彻底“洗白”,王艺还宣称对外具体开票都是李飞背着自己操作的。可李飞得知后连称委屈,表示自己根本没有那么大的权力,只是为王艺打工的。私欲的膨胀让王艺钻空子、走“歪路”,罔顾亲情、爱情、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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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他是如何操作的呢?
王艺的犯罪方法可归纳为“三步走”:第一步是诱骗一些法律知识缺乏的人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批量注册空壳公司;第二步是完成实名采集后,不再联系这些所谓的法定代表人,转由其公司人员到税务机关办理申领发票等业务;第三步是在骗领发票后,以收取开票手续费的形式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物流渠道等寄出,赚取票面税点差额,并采用虚假的资金走账。
为减少暴露风险,王艺还采取了“游击”与“阵地”并行的手法:一方面,在空壳公司引起相关部门察觉时舍弃不用,在税务局调查他控制的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线索期间,迅速指使李飞将该公司的开票作废;另一方面,对部分空壳公司予以重点维护,委托记账公司帮忙建档立册、记账开票等,为虚开行为提供掩护。
机关算尽也无用,“如意算盘”终到头。纵然王艺花招百出,但以身试法,无异于作茧自缚,终将身陷囹圄。2020年2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王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李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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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犯罪人数多,证据材料多,案卷达40余册,而且王艺的反侦察意识很强,多数隐藏于幕后。比如,他会让李飞出面联系具体开票事宜,并提醒李飞使用化名;和关系人用微信联系时,多使用视频通话,防止留下文字聊天记录,在消费时,也多使用他人开户的银行卡,避免留下证据,这为检察官审查案卷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一审期间,王艺心存侥幸,拒不认罪,否认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多项犯罪事实。
对此,二审办案检察官高度重视,重新梳理全案证据,紧紧围绕犯罪事实,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侦查人员尽快补充完善,同时对王艺的短信和微信聊天记录、涉案公司银行流水等庞大的电子数据进行逐条筛查。
通过梳理电子数据,检察官发现,王艺与“情人”刘云的短信记录显示,刘云称王艺是“实际控制人”,李飞通过短信频繁向王艺汇报公司开票、税务、支出等事务,且王艺通知李飞“走账出事,资金预警了”,让其把开票作废,这充分证明,王艺就是开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与此同时,王艺和刘云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有大量与开票公司的资金交易,这也印证了李飞称王艺用该卡接受开票费的供述,完成了证据链的锁定。
二审庭审时,王艺仍百般狡辩,但当检察官将环环相扣的证据向法庭出示时,他的脸色一下子变了。最终,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检察官提醒
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更是每个企业的责任。企业只有守住法律底线,从自身出发,提升产品、服务质量,打造优质品牌,共克时艰,才是经营发展的长久之计。万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必将自食苦果。
个人勿贪小便宜,勿将身份证随意借给他人注册公司,容易惹上债务纠纷、影响个人征信,承担不必要的债务风险和法律责任。对外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注明使用用途,一旦发现自己身份证被他人冒用盗用,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片均源自网络,感谢聊城市检察院提供支持)
来源 |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号sdjiancha)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新司法解释
第二百零五条 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三节的规定重新审理。(未完待续)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几个罪名
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的载体
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
为他人介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吗?
小法和您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08年,无业的上官某某在与妻子回河北娘家时,认识了妻子的老乡王某某。
交谈中,王某某谈及自己开了一家公司,如果有需要可以为其开发票或者帮助其他公司开票,并表示可以给上官某某不少好处费。
上官某某当即表示愿意帮忙联系,并与王某某互留了联系方式。
返回晋城市后,上官某某联系到了刘某、郭某等人,让他们帮自己介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司。没过多久,刘某等人给上官某某介绍了三家公司。
2009年11月至2010年3月期间,上官某某通过王某某为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票面价税合计10%左右的开票费。
三家公司在拿到虚开发票后用于抵扣公司进项增值税,逃避缴纳相应税款。
经查,上官某某共为三家公司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金额690余万元,税额117万元,价税合计800余万元。上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200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上官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共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1份,税额117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上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 的行为,也包括介绍他人虚开 的行为。
介绍他人虚开,是指行为人作为中间介绍人,在开票方和受票方之间扮演着沟通、联系、撮合等角色,促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相关企业少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应予严厉打击。
法官提醒广大公民,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诚信经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综合:晋城中院、沁水法院
来源: 山西高院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二百九十六条 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九十九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三百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三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三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三百零六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附则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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